《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若涉及补价,收到补价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的补价收益-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究竟如何处理这些税金?它对补价收益和换人资产人账价值的确定有何影响?换入资产的税金是否要单独反映?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收到的补价涉及价内税的处理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假设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大于其账面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认为收到补价是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确认收到的补价对应已实现的利润,准则中规定:应确认的补价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但如果换出资产依法要交纳营业税、消费税及资源税等税时,由于这类税均为价内税,即资产的公允价和收到的补价均为含税价,因而,确认的补价净收益理应扣除补价所应承担的价内税,即: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税率,从而避免税金被计人到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入账价值中,虚增收益与资产价值。
例1:甲企业用一项无形资产换人乙企业的一项设备,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假设其公允价与计税价均为100万元,营业税率为5%;乙企业设备的原价是11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无减值准备,设备公允价值为90万元,乙支付补价10万元给甲企业。假设无其他费用,交易现已完成。
本例中,对收到补价的甲企业而言,应确认的补价收益=10-(10÷100)×80-(10÷100)×100×5%=万元,相应换人设备的人账价值=80+100×5%+-10=(万元)。若确认的收益不扣除对应的营业税万元,营业外收入和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便会虚增万元。
同理,若收到补价方换出多项资产,如果也涉及支付相关税金,只要是价内税,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收益计算办法同上,均应扣除补价所应承担的价内税部分。
二、收到的补价涉及价外税——增值税的处理
(一)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只涉及存货的情形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若换出的是存货,由于存货的账面价值不包含增值税额,其收到的补价在确认收益时,是否扣除补价对应的增值税额,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均为含税价(包含增值税额)。则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与上述价内税的计算相同,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增值税率,即:应确认的收益=收到的补价-补价对应的账面价值-补价所包含的增值税额。
例2: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936万元(含增值税)的产品一批,换入乙公司公允价值为819万元的设备一台,同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117万元(含增值税),甲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交易现已完成。
根据上述公式,甲公司由于收到的补价含增值税额,所以应确认的收益为25万元(117-117/936×600-100×17%),由此得到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为644万元(600+936/×17%+25-117)。假设按照现行准则中的公式计算,不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补价收益和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均会虚增17万元。
2、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均不含增值税。由于补价与公允价的构成一致,都不含增值税,则应确认的收益也不需扣除增值税,即:应确认的收益=收到的不含税补价-(不含税补价/换出存货的公允价)×换出存货账面价值。此类情形的处理原则与现行准则相吻合。
3、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不含增值税价,而收到的补价含增值税。那么确认补价收益时,应先把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换算成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公允价和补价均为含税价,再按上述1的情形计算。或者将公允价和收到的补价均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算应确认的收益,与上述2的情形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二)收到补价方换出含存货在内的多项资产
若收到补价方换出包括存货在内多项资产,由于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一般都是含增值税的,常见的存货的公允价却是以不含增值税价表示居多,而收到的补价因并不能与换出的具体资产对应,所以补价一般认为是含税价,因此在计算补价收益时,为合理反映补价收益中应冲减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则应先将存货公允价值换算成含增值税价,使换出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再计算应确认的收益。即,应确认的收益=补价(含税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合计)×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合计-补价所含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