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绿尔康饮品厂
文件编号:QJ-02
过程检验和试验规程
A/0版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文件发放号:
2004-10-20发 布 2004-10-20实 施
洞头县绿尔康饮品厂 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天然泉水生产过程中的检验,规定了对原水、臭氧浓度、感官指标检验发放和要求。
2、要求
原水
a.原水指标要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383-2002有关水源水质的规定。
b.原水检验指标和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10
浑浊度,NTU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大肠菌群,MPN/100ml
≤3
PH值
——
C、取样时机:每日生产前。
D、取样数量:50~100ml
E、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G、 PH值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按GB 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
灯检
由灯检员观察流水线上的成品水的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依据检验规范,色度、混浊度、肉眼可见物这三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灯检员必须每2小时换一次班,以免因眼睛疲劳而导致不合格品的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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