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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02 月 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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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最新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管理人如何应对?
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决策有重要影响,2016
年 12 月底出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一度引起业内热议。1月 11 日,财政部
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
(以下简称“2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澄清了原政
策一大争议。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结合最新资管产品增
值税政策调整情况,探讨资管产品在过渡期内管理人如何应对新政调整后的相关
问题。
近几年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规模快速增长,业务体量拾
级而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财经》年会 2017:预测与战略”上表示,
截至 2016 年 6月底,剔除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 60万亿元,
大体接近上年GDP 总量。但在实践中,围绕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的纳税主体
认定,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引,不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义务
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2016 年 12月 21 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
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140号文”),
将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同时规定税收追
溯执行。2017 年 1月 11日,财政部针对 140号文发布了 2号文,解决了之前
资管圈热议的关于 140 号文的追溯执行影响前期合同的约定及已经发行资管产
品的收益兑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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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产品营改增的法律渊源
在营业税时期,总体而言,大资管产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保险债权
投资计划等)适用的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不太明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5 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对营业税做了规定,但对于除此之外的
信托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也很少有信托公司主动去缴纳或者扣缴。因此,税务机
关更倾向于对大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投资人)去征税。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比较分散且涉及多人,实际征管也比较困难。资管计
划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自从其产生而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空白,实际
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计划进行纳税的行为。但是营改增以来接二连三的监管规
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范畴。
其中,140号文确立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
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6%),其主要渊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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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最新调整
2016 年 5 月 1日营改增以来,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仍然有所争议,如何定
义保本收益?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谁?上述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140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140 号文明确了对资管产品的征税导向,资管产品管理人被确认为增
值税纳税主体。
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
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管产品,是资
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
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因此,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
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确定资管产
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将极大方便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和征收管理,但实际增加
了资管产品缴税的压力,很可能最终会传导到社会融资成本上。
(二)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
在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基础上,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作出了
解释,即保本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
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同时,140文第二条指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
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表格
列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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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资管受新八条底线严格约束,不能发行保本产
品,因此目前市场上合法合规的保本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保本银行理财。对保本
型资管产品设置更高的征税要求,体现了打破资管刚兑模式的政策目标。
(三)不再追溯执行
2号文主要对 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追溯执行进行了调整。140 号文第
十八条规定:“除第十七条规定外,其他均自 2016 年 5月 1日起执行。”也就
是虽然 140号文于 12月 21日发布,但要进行税收追溯,从 16年 5月 1日(即
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之日)到 12月 21日的文件发布日期间的增值税资管产
品管理人都要补缴。如果有些资管计划在 12月发文前已经结束,管理人已经向
投资者兑付收益,此时如追溯让管理人缴纳这部分增值税,管理人只能自行补缴,
将会给管理人带来巨大负担甚至可能收入也无法覆盖纳税。因此,追溯执行在资
管界引起轩然大波。
此种情况下,财政部发布 2号文,针对 140号文税收追溯问题明确了以下
“新老划断”原则,让不少资管机构如释重负。
年 7 月 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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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资管产品在 2017 年 7月 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
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
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资管产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如何应对
自 2016 年 5月 1日“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以来,绝大部分资管产品管理
人已经不同程度的完成了自有资产和自身的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的营改增合规
工作,但是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合规工作距离法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140号文的规定意味着,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不仅需要管理每只产品所涉及的
增值税合规事项,还需要对现有存续期内资管产品和未来新增资管产品的增值税
税负的实际经济承担作出考量和应对。2号文的发布,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赢得了
将近 6个月的资管产品层面的增值税合规工作准备时间,管理人可以从增值税核
算、发行文件或者合同的修订、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会计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
方面做出准备和应对。
尽管 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税收标准,2号文则进一步澄清了 140号文
的追溯执行问题,但前述规定仍存在诸多不明确,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具体征
收管理办法,后续整个资管行业的合同规定、产品设计、运行结构和模式,无疑
也会受到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影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建议资管产品管理人利用这 6个多月的缓冲期,尽早开展相关的增值税合规准备
工作,并关注法规的进展,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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