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
(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
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
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用?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
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
条第
(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解释出
台之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认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
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
医疗机构承担。此种是理解是片面地、错误地。医疗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
任倒置的情形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法律关系外,还可能
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2、病人在
医院摔倒、财物被盗。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
(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上述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是因医
疗诊疗技术行为所引发,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仍应依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以,医患双方之间因以外的
原因所引发的非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举证
责任倒置。阅读延伸: 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