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安全奖惩细则》的通知
各煤业、部门:
在公司组织机构优化重组后,为了有利于良性地将安全工作推上台阶,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在矿业公司《白皮书》中所执行的原《处罚细则》基础上重新编制了《安全奖罚细则》,以此杜绝 “三违”现象,从而遏制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适应范围:
本《安全奖惩细则》是矿业公司安全管理部奖罚的依据,因此适应范围应为矿业公司、下属的各煤业单位。
二、处罚对象
矿井“三违”行为的责任人、责任区负责人、科、队级以上管理人员,涉及的处罚金额由各单位、责任区、项目负责人具体分解,公司只针对主要负责人。
三、处罚执行
安全处罚执行组织由公司管理部门执行,履行安全处罚时必须由2人以上管理部人员构成。
四、《安全奖惩细则》后附
五、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处罚项目,但违反《三大规程》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罚。
六、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责任,希望各单位对各作业地点、巷道、设备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另:本细则为试行版,根据实际情况今后不断修改或补充。
特此通知,望接文后认真学习,并遵照严格执行。
矿业公司安全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
附件: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对上级和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命令不贯彻、
不执行,对罚责任人10000-50000元,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
果的单位,根据情况罚责任人10000---50000元。
各级领导未经请假同意私自不按时上岗值班、跟班,罚责任人
500-1000元。
存在问题因主观原因未按时整改、同一问题重复出现的根据相关规
定加倍处罚。
在各单位检查时,处以当班跟班矿长本次检查处罚金额的30%,月
累计本单位检查处罚超过20项的,处安全、执行矿长5000--10000元的罚款。
对新工人未进行培训和考核,上岗的,对接收单位处以500元/人
的罚款,如培训不合格,培训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处责任人500元/人的罚款。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安排上岗的罚,处责任人 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造成严重事故的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保护用
第九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否则,处责任人 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从严处罚。
第十条 对违章指挥的根据情节处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造成事故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 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开工的,处责任人 1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处责任人 1000—1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安全检查工作不配合,态度不端正的根据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检身工工作不负责任,使带烟、带火者、醉酒者,未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入井,处责任人 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有关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处责任人 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单位和姓名者,除按原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外,另视情节加罚300—500元。
第十八条 地面各类仓库、操作间、车间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失效未更换的,处责任人 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重要作业场所牌板、检查表、运行记录表、检修记录表、交接班表等,有一种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填写处责任人 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井下巷道不保持清洁卫生,有浮煤、杂物、淤泥积水、水沟、不通畅、盖板不全等,处责任人 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井口考勤人员记录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人次处责任人 500元罚款.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不汇报、不分析,处责任人 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矿井各作业地点责任人不明确的处责任人 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主要硐室、巷道堆放杂物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采、掘工作面附近物料堆放不整齐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部分 现场作业
第一章 掘 进
第一条 不按作业规程、质量标准化进行支护,每查出一处处责任人 1000元罚款。
第二条 采、掘机械操作不符合以下规定处责任人 200—1000元罚款。
掘进机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和违章作业者。
掘进机司机离开时,必须切断掘进机开关电源。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掘进机在开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允许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掘进机。
掘进机在切割过程中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牌和警戒线。
掘进机运行完毕,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加防护罩。
掘进机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装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8)严禁采、掘机械强行切割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构及岩石。
第三条 巷道贯通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贯通措施或有措施但不认真执行的,处责任人 1000元罚款。
第四条 掘进面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处责任人1000—2000罚款。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片帮,盲目工作,处责任人 500元。
第六条 上、下山掘进,不按规定开设躲避洞,信号洞,或洞室深度小于米,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探水,探采空区的,处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
第八条 碹体与顶帮之间未用不燃物充满,充实,处责任人300-1000元罚款。
第十条 维修拆换棚架完工后,没有将顶、帮封严、刹牢或帮、顶有活石未处理,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收工后,不清理巷道造成脏、乱、差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独头巷道或顶部有高冒处施工前,要先找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确认瓦斯不超限时方可施工,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拆除旧支架或处理顶板冒顶时,无人监护和专人指挥。回撤支架时未做到由里向外回撤,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撬落活石应从以顶板完整的地方开始,在撬落活石时,一人操作,另一人在后面进行安全监视,禁止行人通过撬顶危险区。否则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章 回 采
第一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者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处责任人 200-1000元罚款。
第二条 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80度,上倾、下歪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三条 支架有咬架现象每一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条 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空顶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邻架间距超过200毫米,处责任人300元罚款。
第七条 采面擅自留顶、底煤,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八条 采煤机的内外喷雾系统不完好,以及无喷雾作业,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 500-1000元罚款。
第十条 液压系统压力未卸载,而撤卸高压管、接头,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在采煤机摇臂未落地或未稳定支撑时,拆卸压力锁定阀,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更换采煤机滚筒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采煤机摇臂下无垫块而工作,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支架初撑力小于支架额定值80%者,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发生漏矸等现象时,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采面过联络巷不加强支护、处理片帮煤,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造成事故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回撤期间顶网因故损坏不及时修补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铺网或联网时“三机”没有闭锁,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回撤过程中使用的牵引、起吊设备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回撤过程中,人行道内单体支柱无防崩倒措施,处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回撤过程中,设备运输线不畅或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破碎机护板上面严禁人员逗留,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章 爆破管理
第一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药管分别装在专用药包和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加锁,违反一项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二条 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交回火药库。否则每留一发雷管处责任人罚款200元罚款。
第三条 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条 放炮时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者,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放炮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七条 放炮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设安全警戒,安全警戒员不负责任放他人进入警戒区域者,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炸药和雷管不得乱扔乱放,每发现一节(卷)药、一发雷管,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九条 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 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条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爆破母线必须单独悬挂巷道一侧,不准与电缆及导电体风筒接触,爆破前必须成短路扭结,否则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特殊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未制定措施或未审批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爆炸材料箱存放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不潮湿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反之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违反处责任人500-1000元。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罚爆破工1000元。
(3)在爆破地点20m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渗出、煤岩松动现象。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距工作面>5米等规定。
第十五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井下严禁同时运送,违反则罚队长(或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 爆破工携带爆破物时必须单独乘罐,其他人不得同罐入井,严禁雷管炸药混运乘同一罐上下井,违反者处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通风
第一条 随意打开风门、风障、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条 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三条 无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或未及时按规定更新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 风流方向、用风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永久通风图件不符时,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五条 出现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无批准措施的串联通风,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风门无联锁,或联锁不起作用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七条 通风设施损坏、腐烂不及时修复,风门不能自动关闭,调节风窗失去调节功能,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八条 采空区不按规定及时密闭,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九条 瓦斯排放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瓦斯,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条 主要通风机因无计划停、送风,超过10分钟,按重大事故进行追究处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各种显示仪表负压表不准,值班人员未向上级汇报,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未使用“三专两闭锁”,处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局扇未按相关规定测试或无记录测试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局扇循环风,处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风筒管理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处责任人1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工作面存在无风、微分作业的,处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第五章 防 尘
(含地面静压水池→井下管理→设施)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装炸药前不洒水的
(2)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
(3)转载点不喷雾的
(4)、无净化水幕或不能使用的
(5)无隔爆水棚或水槽无水的
(6)巷道有煤尘堆积不冲洗的(厚度在2mm以上,长度超过3米的)
(7)、不擦扫设备电缆上煤尘的
(8)防尘洒水管路配备不齐全或管路漏水严重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条 采、掘机械的内外喷雾不起作用,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条 煤尘堆积,厚度2mm,面积大于5cm2,不清理冲洗,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四条 皮带机巷未设防尘洒水管、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未设供水阀门缺一项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六章 防 瓦 斯
(含瓦斯检查、治理、监控等)
防雷电保护损坏或失灵不汇报,不处理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瓦斯抽放泵站20米范围内有明火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抽放管路低洼处无放水装置,有一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抽放管路钻孔数量未按设计施工,有一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失爆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钻孔封孔漏气,封孔深度小于设计数据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瓦斯监测监控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数量安装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钻场、钻孔施工无设计安全措施或不执行措施施工时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空班漏检、假检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
人500-1000元罚款,并开除瓦检员;因瓦检员不负责任风筒有破口、脱节的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造成瓦斯积聚的,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瓦斯牌板和甲烷传感器对照牌模糊不清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瓦斯浓度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处责任人1000—3000元
罚款。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未携带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未携带瓦斯检测仪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瓦斯监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求,否则,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1)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及%全部功能。
(2)当主机或系统主传输电缆及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或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3)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4)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5)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6)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7)、必须在工作面、工作面上偶角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9)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高浓度传感器。
(10)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同钩悬挂并且分开悬挂大于米,且要做到一钩一位。
(11)监控分站必须悬挂在进风巷,离地高度大于1米并有管理牌板,瓦斯传感器按规定要求报警、断电设置灵敏可靠,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米,距巷帮大于米,否则罚责任者200-300元。
第十二条 1个月内两次瓦斯超限处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第七章 防 火
第一条 携带烟、点火工具下井,地面使用电炉、灯泡取暖,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二条 不按国家规定使用电缆、输送带、风筒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三条 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四条 下井人员戴电子手表、穿化纤衣服,携带非防爆仪表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五条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者,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条 井口低于历年最低洪水位,且无安全防范措施的,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第二条 井下水泵不能满足排水能力的, 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处责任人5000--10000元罚款。
第四条 不严格执行“雨季三防”检查,未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或防洪抢险物资挪作他用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五条 成立了“三防”指挥部,雨季之前未认真检查和落实了各项防治水措施。处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第六条 防洪防汛的人力、物力不足够,防汛期间无专人值班,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突水预兆时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责任人5000-10000元罚款。
防治水队伍机构不健全处矿长5000—10000元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处责任人1000—5000元 罚款。
第九章 机 电
第一条 带电作业者,处责任人2000元罚款。
第二条 供电系统施工和电气设备检修或停电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牌、用手验电、开关不闭锁者,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三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 矿井供电线路不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五条 停、送电不执行二票制度(工作票、操作票),不穿戴防护用品,或不使用绝缘用具,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六条 各种在用电器设备、缆线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七条 电器设备失爆、处责任人2000元罚款。
第八条 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过流保护,电机综合保护,无压释放器不合格或有意制造失灵,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防爆设备不经验收无合格证进入井下,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进入井下,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条 带电搬迁电器设备,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在井下打开发爆器、瓦检仪等其他能产生电气火花的仪器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流动设备必须上架并摆放平整,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超期使用不及时更换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不齐全完好,每台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空压机未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吸气口未装设过滤装置,使用闪点低于215℃的压缩机油,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开关用小喇叭口进出动力线,有一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信号、电铃声光信号不齐,或信号电路分接其它负荷,有一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无保护接地,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无安全防护装置,或有不起作用,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项保护接地装置,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上部淋水不采取措施,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电缆出现破口不及时处理,修补不合格,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高压电缆未采用高压电缆连接器或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方式进行连接,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过流保护和短路保护整定值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执行防爆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制度造成设备先天性失爆、不完好,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检修、维护、保养设备,每台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章 运 输
第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条 作业中的钢丝绳绳头不符合规定,断丝超过规定,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三条 顺槽皮带或主皮带急停未安设或不起作用、皮带各种保护未安设或不起作用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四条 未按设计安装皮带,机头、机尾未设固定装置或固定不牢靠无护栏,处责任人200-- 500元罚款。
第五条 过联巷皮带、刮板机必须设行人过桥或行人必须经过桥跨越皮带,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六条 溜煤眼上口必须设护栏,下口设溜煤嘴,否则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七条 运输材料小件不得超出车帮,大件必须捆扎牢靠,否则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扒车、蹬车、坐皮带、坐刮板机搭乘物料车等,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开除当事人。
第九条 主要运输井巷无照明、无警标声光信号或损坏不及时修复不起安全作用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条 主要提升机造成过卷、过放等事故,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一 条 绞车滚筒余绳不得少于3圈。否则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使用三连环、插销或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超挂车处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防跑车装置不保持常闭状态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下列规定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1)一人只准推一辆车。
(2) 同向推车间距:坡度小于5‰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不小于30m;坡度大于7‰禁止人力推车。
(3)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坡度7‰以内)向下推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放慢速度,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五条 擅自在能自行滑动的坡道上停放车辆,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放飞车时,处责任人300-500元罚款,发生事故另按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小绞车安装距轨道不足米,固定绞车压点柱、戗点柱不齐全,不按要求固定地锚,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斜巷运输,不认真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1)先打开挡车装置,后进行挂钩操作。
(2)矿车在没有运行到安全停车位置就提前摘钩。
(3)在松绳较多的情况下把矿车强行推过变坡点。
(4)用不合格的物件代替有保险作用的插销或用非标插销。
(5)滚筒上钢丝绳头固定不牢固。
第二十条 刮板机机头、机尾不打地锚或压柱,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皮带机、刮板机运送物料,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皮带机的煤位、低速、打滑、跑偏、撕裂、烟雾等保护缺少一项或不起作用,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专职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皮带机无启动报警,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停机、停电对机头、机尾进行检修和清扫,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一章 提 升
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井口、井底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车位置、阻车器和信号系统联锁。否则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处责任人200—300
元罚款。
矿井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
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否则,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矿用钢丝绳应有合格证书,外观无锈蚀和损伤,否则,处责任人500
元罚款。
主提升钢丝绳自悬挂时起,隔6个月检验一次,否则,处责任人500
元罚款。
主提升钢丝绳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7不换绳,钢丝绳断丝
超过规定,接头长度不符合规定,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主提升下述保护装置不全或不可靠,处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防过卷装置。
2、防过速装置、限速装置。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5、松绳报警装置。
6、紧急制动装置力矩满足要求。
第三部分 地面消防
第一条 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根据情节处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二条 占用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第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处责任人200元罚款,损坏后不及时配备消防器材,处责任人100元罚款,故意破坏处责任人500元罚款,并全额赔偿所损坏的消防器材。
第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校验、保养,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五条 沙箱沙子数量、容量符合要求,沙箱容量不满,每箱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部分 技术管理
第一条 矿井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进行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可行性强),指导现场施工,凡因违背或工作失职处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第二条 凡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地面、井下一切工程,变动系统、采区设计等均必须有施工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相关人员批准,否则,处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与施工现场不符合或因地质变化修改补充措施未及时跟上,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五部分 奖励
1、对 “三违”行为举报的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10000元的经济奖励。
2、现场管理明显好转(比上月存在问题下降50%)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奖励。
3、在矿井抢险救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发现或处理矿井重大安全隐患,使矿井减轻或免于遭受重大灾害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奖励。
4、在安全检查中,能认真履行职责,并能采取相应措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监察员或矿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10000元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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