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忠实义务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
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
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
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
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起码可以有一个基本
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争,要求对方
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
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
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
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
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
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
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
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⑼“法无
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
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
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
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
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⒄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
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
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
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
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
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
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⒅此
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
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
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
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
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
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
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