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陈婵婷
2011
12345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
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
的待遇。(内外平等)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包含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
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不低于:其他成员方的待遇与进口成员
方的待遇相比,不低于后者。至于进口成
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
待遇原则。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
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
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
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
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
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
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
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
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
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
其他国内费用。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第条
第一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
费的国民待遇要求
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
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1994第条第一句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
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
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
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相同产
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条第
1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
待遇要求,需要考察三个条件:
该种措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对进口产品
征收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产品必
须是相同产品
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高于国内相
同产品。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税费的含义
仅针对产品所征收的税费,比如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等
不针对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如针对产品
生产者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第3条国民待
遇的范畴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税费的含义
适用于包括国内税费在内的“国内措施”
,不适用于包括关税在内的边境措施
如何确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措施是国
内措施还是边境措施?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加入后,中国积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逐一兑
现承诺,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从2002年起,经
过5次关税调整,中国进口车关税从2001年的
70% (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车)和80%
(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上的轿车)降到25%;零
部件进口税率则降至10%。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由于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一直显著低于进口整
车的税率,因此近年来在实际生产中,许多汽
车制造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
为成品车,而后进行销售。这样,通过进口零
部件组装成汽车比直接进口整车可以变相规
避高达15%的关税,制造商得以大幅降低成本
,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因此,为了防止外国新车化整为零,避开高关
税大规模涌入中国市场。我国先后于2004年
5月、2005年2月和3月出台了《汽车产业政
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
理办法》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
征核定规则》三部法令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
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
康发展。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28条,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
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将按照整车归类,
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
据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
成整车特征:㈠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
的;㈡在办法第4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
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
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
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
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
(含)以上装车的;㈢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
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上述规定一出台便激起轩然大波,遭到来自
欧美汽车大国的强烈反对。欧美认为中国
的上述措施违反了多项规则。其中,对构
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征收的费用为“
国内费用”,高于国内汽车零部件,违反
第条第一句。中国则抗辩征收的是符合
第条的“普通关税”。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普通关税”是指在货物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关税领
土时所发生的付费义务。 支付普通关税的义务与
产品进入另一个成员方领土的那一刻(时间)密切
相关。……正是在那一刻,也仅仅是在那一刻,支
付(普通关税)的义务才得以发生……进口国现时
或后续实施的执行、评估或再评估、施加或征收
普通关税的法案(行为)必须建立在处于这个时刻
的货物的基础之上……与普通关税相反,“国内
税”的支付义务并不发生于产品进入另一成员方
领土的那一刻,而是源于国内因素(例如,由于货物
在国内被转售或由于货物在国内被使用),而这些
国内因素发生在货物已经进入到另一成员方的领
土之后……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系争措施所征收的费用依据的是零部件进口到
中国后加工成整车之后,而不是根据进口时产
品的状况,支付主体不是进口商,而是汽车生
产商。因此,中国征收的是“国内税费”。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相同产品
相同产品的判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没有任何一种判断方法或标准适合于所有
的案件
构成第条第1句中的“相同产品”的内
涵和范围应当比较窄,因为该条将进口产
品与国内产品的比较分成两类:第一句的
相同产品和第2句的直接竞争和替代产品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相同产品
产品是否相同的参考因素包括:产品的物
理特征(产品的结构、性质和品质)、产
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
产品的关税分类可作为确定产品是否相同
的有用因素,但要谨慎,因为关税分类有
时包括了很广的产品范围。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税费高于相同国内产品
严格的税费高低比较标准:只要超过就
满足条件(哪怕只是细微超过);构成
税收歧视不以差异的程度或对贸易的影
响为条件
对国内产品税费与进口产品税费的比较
要基于实际的适用税率,而不是名义税
率
不允许进行“税费平衡”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和国产汽车零部件是否
属于相同产品。
系争措施没有以原产地意外的任何其他
标准区分进口汽车零部件,因此它们是相同
产品。
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被征收了高于国内
产品的国内税费。
系争措施并征收的费用不适用于国内产品,
因而构成1994第条意义上的高于国内产
品的国内费用。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
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
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
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
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
其他国内费用。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第条 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
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
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在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具有直接竞争或
可替代竞争关系时,不以保护国内生产的
方式对两者不同征税。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第条
第一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
费的国民待遇要求
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
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条第
2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
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需要考查三个
条件:
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
虽不是相同产品,但构成直接竞争或替
代产品
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相同征税
不相同征税为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日本酒类税案:两种产品在相关市场
中的竞争情况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智利酒类税案:替代性和竞争性
消费者视产品为满足某一特定需求的替
代品的倾向
产品推销策略的性质和内容表明它们为
争取某一市场的部分潜在消费者的支出
存在相互竞争
与其他商品享有共同的经销渠道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没有相同征税
对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没有相同征税
并不表明两种产品所征税必须相同,否则
与第1句的要求没有任何差异。
日本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确立了没有相
同征税的标准:进口产品的税负比国产品
高,并且超过细微程度。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不同征税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日本酒类税案:上诉机构指出,对一
税收政策是否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审查,
是该争议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对税收
政策的设计、结构标准和总的适用效果进
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至于管理者或立法者
的意图,则不是所要讨论的问题。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
税分类的纠纷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本案纠纷源于修改后的日本1953年酒税法。
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
酒都必须缴纳酒税。日本将酒分成10类:清
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两组)、啤酒、
葡萄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
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的浓度规
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
酒在提货纳税。本案涉及的是其中的烧酒、
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和餐后酒的税率。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申诉方认为,日本对酒的分类实际上造成了
进口酒比国产酒税率高。烧酒与其他酒是相
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日本对它们适用不
同的税收待遇,违反了第3条第2款。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日本则提出,其酒类税率的制度不违反第3条
第2款;修改后的酒税法不是为了保护国内产
品,也没有起到保护国内生产的效果。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
税分类的纠纷
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
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
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
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
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
其他国内费用。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一句要求裁定:
1)有关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
2)受控措施是否是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
3)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是否重于对国内相同产
品的征税。
如果这三项裁定都是肯定的,该税收导致成
员实施了违反第一句义务的措施。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相同产品”:
以前的专家组和工作组报告一致认为“相同
产品”应据个案解释。以前的专家组并没有
确立确定相同性应严格遵循的具体标准,而
是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相同性,如产品
的特征、性质和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的
品味和习惯,以及关税表中的分类。相同产
品并不必在所有的方面一致。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界定相同产品时以前的专家组都采取个案的方
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否认。
相同产品表明,两个产品如属于一类别,除了
最终用途的共同性外,还必须具有实质上相同
的物理特征。
专家组认为,“相同产品”在第一句的意义上
应从严解释。相同产品应视为直接竞争或替代
产品的一个分类。所有相同产品都是直接竞争
或替代产品,而所有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不必
然是相同产品。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伏特加和烧酒有最相近的物理特征,二者的
关税相同。含酒度的物理差别并不排除得出
相同性的结论,因为可以采取稀释的方法饮
用。所以伏特加酒喝烧酒是相同产品。
争端中的其他类别的酒类与烧酒在物理特征
上有明显的区别,不能被视为相同产品,需
根据第二句审查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超出国内相同产品的税负征税
第条第一句,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其视为适
当的征税制度,只要不对外国产品征收超过
国内产品的税收。“不超过对国内产品的征
税”应解释为至少意味着相同或更优惠的税
收待遇。日本对伏特加的征税高于对烧酒的
征税,违反了第3条第2款第一句。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2句要求裁定:
1)有关产品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2)如果是,授予外国产品的待遇是否与第3
条第1款的规定的原则相违背。(对外国产品
的征税方式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界定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时以前的专家
组都采取个案的方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
反对。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独立于物理特征或关税
分类的相似性,更应强调替代弹性。
消费者对市场中提供的不同产品的反应。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专家组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烧酒和
其他几类存在高度价格替代性。所以烧酒和
其他酒类是第条第2句的直接竞争或替代
产品。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方式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
护
专家组认为同样解释“超过”与“没有相同
征税”将否认第一句和第二句之间的区别。
不同征税额必须多于被视为“没有相同征税
”的最小值。
最小值必须根据个案确定。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专家组结论:
(1)烧酒和伏特加酒是相同产品。通过对进口
产品的征税超过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日本
违反了1994第条第1句中的义务。
(2)烧酒和其他酒类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日本由于对它们没有相同征税,违反了总协
定第条第2句中的义务。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上诉机构:
对的第3条的理解:其目的是避免国内税收
方面的保护主义,成员方有义务为进口产品
提供与国内产品平等的竞争条件,进口产品
在进入国内市场后应得到与国内产品同样的
待遇。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一句话
上诉机构认为,如果一个成员方对进口产品征
收的税超过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税,就构成对这
一条款的违反。对其中的“相同产品”应作狭
义理解,即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
包括某个市场上产品的最终用户,因国家而异
的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特点、性质和
质量进行分析。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一句话
“超过”:并不需要考虑税收差异对贸易的影
响,也不受微小数量标准的限制,只要对进口
产品征税超过对国产品的征税,就是违反了这
项规定。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2句
1)进口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直接竞争或可
替代产品”
2)对两种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不同
3)对进口和国产品不同的税收待遇是否“
保护了国内生产”。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2句
1)进口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直接竞争或可
替代产品”
不仅要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和关
税分类,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情况。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据其通常含义,应解
释得比相同产品一词宽泛,独立于物理特征
或关税分类的相似性,更应强调替代弹性。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2句
2)对两种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不同
“不同的税收待遇”和“超过”的要求是
不同的,前者不仅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
对国内产品的征税,而且其超过的差距不能
是微小的。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条第2句
3)对进口和国产品不同的税收待遇是否“
保护了国内生产”。
尽管措施的目标不可能轻易确定,但其保
护性适用总能通过措施的设计、组织和表现
出的结构探明。
关键的问题是不同征税方法实际上对进口
产品是否有歧视性的或保护性效果。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上述机构除了确认专家组在某些法律分析上
的错误并作出相应修改外,维持了专家组的
结论,即确认烧酒与伏特加是相同产品,日
本队伏特加征收比烧酒高的国内税违反了第
条第一句话;烧酒与编码为2208条所包
括的所有蒸馏酒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
”,日本在实施酒税法时没有给予相同的税
收待遇,保护了国内生产,违反了第条
第二句话。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1996年11月20日,日本通知,它愿意执行专
家组合上诉机构的决定,但需要一段合理的
时间。由于各方对日本的执行期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美国要求通过仲裁来确定合理期限。
1997年2月14日,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日
本应当在15个月的时间内执行关于日本酒类
税收案的决定。1998年2月1日,日本提出了
实施专家组报告的方案,申诉方表示接受。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对影响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的国内规章的国
民待遇要求
1994第条: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
另一成员领土时,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
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
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
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
待遇。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对影响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的国内规章的国
民待遇要求
目的:保障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经销过程
中免遭政府管理措施的歧视待遇。国内管
理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比国内税费更为
复杂、隐蔽。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条,
需要考察三个条件:
该措施系“影响产品国内销售和使用的
法律、条例或规定”
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相同产品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低于给予国内相同
产品的待遇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影响产品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法规
1994第条所指的法规范围较广泛,只要
该种法规对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产生影响,如
政府直接管理进口产品销售、运输、使用、
购买等的法规 ;可能改变进口产品竞争状态
或条件的法规
影响货物贸易的实体性法规、程序性法规
强制性法规;以某种优惠为条件的选择性的
法规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相同产品:
欧共体石棉进口限制案:
第条
第条 相同产品
相同产品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进口产品待遇低于国内相同产品
待遇低于国内产品是指有关产品销售使用
的法规的适用造成了进口产品在竞争条件
方面劣于国内产品。竞争条件的优劣、改
变关键要从相关措施应用所引起的效果方
面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从国内管理措施表
面或形式上进行判断。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韩国牛肉进口限制案
对进口产品待遇形式上的不同并不必
然违反国民待遇要求。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多米尼加影响香烟销售措施案
对进口产品待遇形式上的相同并不必
然符合国民待遇要求。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数量管理措施
1994第条:成员对产品的混合、加工
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
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
产品。
如: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
例的国产烟叶,汽车生产商使用一定比例
的国产零部件,国内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
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的例外
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
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
政府采购的例外
1994第条(a)项规定:“国民待遇不得适用
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机构适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
的或不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指产品采购的法律、
条例或规定。”
对生产提供的补贴例外
1994第条(b)项规定:“国民待遇不得阻止
仅给予国内生产者补贴的支付。”
基本原则 ——透明度原则
含义: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
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
等),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
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
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
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
通知。
基本原则 ——透明度原则
关于贸易政策的公布、通知、评审
公布: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开或公布,使的其
他成员方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
通知:要求成员方通知相应机构以保证其他成
员方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在贸易方面的信息。
评审: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要求所有的成员都
要定期接受评审。评审内容一般为世贸组织成
员最新的贸易政策。它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
评审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协定义务的情况。
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服务
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
乌拉圭回合对市场准入达成了一个基本的
共识:市场准入原则指导下的市场准入是
一个渐进的过程,体现了时间的过渡和国
别的差异。
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1)体现在关税减让方面
2)体现在非关税壁垒削减方面
3)体现在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贸易领
域方面
WTO基本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又叫公平竞争原则。指WTO成员方应避免
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努力纠正不公平
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平、公开、
公正的市场环境。
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该原则不仅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
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谢 谢
八月-
2200:13:2700:1300
:13八月-22八月-
2200:13
00:1300:13:2
7八月-22八月
-2200:13:27
2022/8/26 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