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及风险防范
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采购与PPP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个人简介
吕汉阳,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秘
书长,采购与PPP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副研究员,
财政部、公安部、空军评标专家,国家发改委招标师
考试培训讲师、《中国政府采购》专家委员会委员、
《招标与投标》杂志编委、《管理评论》审稿人、
《经济》杂志政府采购专栏作者,在北京大学、中央
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
讲授政府采购、PPP、宏观经济等讲座和课程。出版
《PPP模式:全流程指导与案例分析》,当当网同类
书销量第一。
社会兼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邀研究员,对外经
贸大学国际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公共采购
智库秘书长。
什么是“政府采购”,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
第一句话:政府采购绝不是简单地买东西。政府采购
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非常普遍的制度,其主
要目的就是为实现公共资源最佳配置,对公共部门
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政府采购从本质上讲,虽也属
一种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但相对于私人采购活动,
因其所使用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其活动只能按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
计程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二句话:政府采购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宏观调控工具。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规范性和导向性等鲜明特点,是
集财政管理、产业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于一体的国家公
共管理制度,体现着政府的重要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
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宏观调控工
具,其政策功能作用日益凸显。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护民族产业和国货,扶持中小企业,
促进节能环保,支持少数民族和妇女企业,促进科技创
新。
第三句话:政府采购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集政府行政
管理与市场要求于一体,其管理职能远远超出了传统财
政管理的范畴。无论是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得操作执
行机构,其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既要有一定的专业
技能,也要有经济管理能力。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适用范围
地域
采购主体
采购资金
采购形式
采购对象
采购门槛
例外:军事、港澳
三个发展阶段:
(一)政府采购的萌芽阶段(1980-1994)
(二)政府采购制度探索阶段(1995-2002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03至今)
萌芽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由于经济特区的建立,国外资本与企
业大举进入,以国际招标投标为主要代表的世界先进贸易
及交易方式也随之进入了中国。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
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
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萌芽阶段
1985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正式成立,之后在全国除
台湾、西藏外的32个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了
招标机构,从组织上为中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奠定了
良好的基础。
尽管1995年以前以招标为主要特征的采购还不是完整意义
上的政府采购,但是它对中国政府改变过去传统的购买
方式,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阶段
1995年政府采购开始试点改革
上海《关于市级卫生医疗单位加强财政专项修购
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最早颁布试行
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颁布
实施了,这是中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
探索阶段
1999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此后,
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
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
程暂行规定》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
探索阶段
管采分离
200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
中心,负责国务院系统政府集中采购事务。
各地方在2002年底前(最迟在2003年一季度)将原设在财
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职能分离出来,并单独成立集
中采购机构。。
相关法律
《政府采购法》
实体法,大法小规模,政府集中采购法;强调行政
管理;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财政性资金
《招标投标法》
程序法,小法大规模,工程招标投标法;强调市场
竞争;规范任何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采用
招标投标方式的主体;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
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
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的消费性资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
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9日以国务
院第613号令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总结了《招标投标法》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在《招标投标法》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和完
善了有关制度,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具
体表现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年12月31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更明确 更细致 更有力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亿元,首次突破2万
亿元,比上年增加亿元,增长%;占全国财政
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
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亿元,比上年增加
亿元,增长%,增幅下降个百分点,占全国
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和%。
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分别为
亿元、亿元和亿元,
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为%、
%和%。货物类和工程类采购增
长相对平稳,较上年增加亿元和
亿元,增长%和10%。
随着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服务
类采购大幅增长,较上年增加亿
元,增长%,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
明显上升,比上年提升个百分点。
2014年下降原因
一是宏观原因,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GDP增长速度出现下
降,导致我国财政税收增长下降,从而影响财政支出和政
府采购的增速。
二是政策原因,八项规定等反腐败反浪费政策的强力推进,
严格控制了“三公经费”的支出,客观上和直接影响了政
府采购的规模增长(当然这是好事),具体体现在货物和
工程的采购。
三是体制原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除政府
购买服务和PPP是新的增长点之外,其他领域的扩面增量
工作推进困难,基础设施工程采购、国企采购、金融采
购、装备采购、援外采购、军事采购、医院采购、紧急
采购等各类主体、各种形式涉及公共资金的采购行为难
已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因此,增长速度下降是必然。
2015年亮点:结构优化
受国家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PPP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增长潜力和空间巨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
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
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这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和理
论认识问题,为未来公共服务类采购行为提供了良好的
法制环境。
发展趋势
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
用,国务院全面推行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
政府采购领域,则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
还存在许多行政类审批事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的管理方式已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商
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质审批也已经取消了,
可以把这两件事当作未来改革方向的一个信号。
此外,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公私合营)的推进,也
体现了借助市场力量和市场资本提高政府的公共
服务和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这些对政府采购领域
的改革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法治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政府采购
更需要依法采购。政府采购绝不是简单地买东西,
政府采购从本质上讲,虽也属一种商品或服务交
易活动,但相对于私人采购活动,因其所使用的
资金是公共资金,其活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
进行,并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
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
行以来,就一直是依法推进的,今后,按照中央
精神要求,更应成为依法行政的示范领域。
国际化。当前我国处于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过程之中,财政部于2014年12月22日向WTO提交了
中国加入GPA第6份出价清单,此次出价首次列入
大学、医院和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出价
清单,门槛价也降至参加方水平,出价省份达到
19个。
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我国加快开放,下一步GPA谈判会
驶入快车道。未来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可能面临
更多国外供应商和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内政府采
购有关规则也要适应WTO要求进行一定修改和调整。
WTO解决的是私人商业市场的开放问题,2001年中国加入
WTO以后,除了特殊行业有些限制以外,国外的供应商都
可以在中国投资兴业、投资公司,进行加工生产销售,但
是只能卖给企业和个人。在没有GPA签署之前,国家政府
采购扶持国货是天然的,是不违背WTO义务的。当然有一
些行业是因为中国目前无法生产,必须购买国外货物,但
是一旦国内有生产能力和提供能力的话,限制国外供应商
是没有问题的。但是GPA签署以后,就必须走国际招标投
的程序,给予国外供应商以平等公开透明的竞争机会。
2016年一个标志性事件出现成为我国GPA谈判的转折
点,中国 “一带一路”走出去,承建匈牙利到塞尔
维亚的一段高速铁路,在落地的时候被欧盟叫停。因
为欧盟认为高铁项目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政府采
购的领域,中国没有加入GPA缔约方,中国没有资格
来参与高铁项目的建设和投标。匈牙利和塞尔维亚是
愿意中国去投资的,但是欧盟从法律条约的角度来叫
停,同时说如果想继续,需要与欧盟公司组成合资公
司,而且欧盟公司要控股,采购货物和设备要50%是
欧盟的,这不符合我国投资的目的。
在一带一路大的战略下,中国开始提出要主动尽快加入
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因为开放是对等的,欧
美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也得对中国开放,为企业在走
出去提供机遇,也将会有更多的涉外国际招投标的项
目。
代理机构转型的方向:专业咨询和专业代购
招标代理机构有没有专业能力和国际商务谈判能力,能够
对涉外国际招标投项目提供整套解决方案,将是专业的咨
询机构发展的方向之一。
在走出去的同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规则
接轨,需要学习和引入国外的采购领域好的模式。
专业化代购,以医疗设备采购为例,在美国医疗设备领域
最大的采购代购公司的盈利模式与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非
常类似,代理很多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能以较低的折扣
价拿到产品,折扣下来的这部分再跟采购人进行分成,这
就是它的盈利模式,其他行业也有类似的专业化代购公司,
这也是中国未来招标代理机构转型探索的方向。
按招标采购法律问题发生的主体分,可分为
与招标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与招标代理机构
或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法律问题、与评标专
家或评审专家有关的法律问题以及与投标人
有关的法律问题等类别。
按招标采购法律问题发生的阶段分,可分为
招标采购准备阶段的法律问题、开标阶段法
律问题、评标阶段法律问题、中标阶段法律
问题等类别。
按招标采购法律问题的性质分,可分为民事
法律问题、行政法律问题和刑事法律问题。
1. 政府采购准备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2. 编制、发售采购文件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3. 专家抽取及组建评标委员会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4. 开标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5. 评标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6. 中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政府采购准备阶段
未具备采购实施条件
采购组织形式不当
采购方式适用不当
未依法进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未具备采购实施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及其资金计划必须编入年度政府
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审核
批准。未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临时性采购
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
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
能组织实施。
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开始前无法落实项目资
金或资金来源,一旦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将面
临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被追偿民事赔偿责
任以及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例:疾控中心采购狗笼
采购组织形式不当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
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
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将面临
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按预
算向其支付资金、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等处罚的风险。
规避集中采购:14年上半年,中央5亿项目
采购方式适用不当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
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邀请招标、询价
案例:医疗设备规避招标
采购方式适用不当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应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
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未依法进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办公
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的,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
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
定。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
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
动,属于违规行为。
采购人未依法履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擅自采购进口
产品的,产品将被拒绝进口,并将面临被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并予通报等处罚的风险。
2008年“北京市某医院血透机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
某医院在经北京市崇文区财政局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后组
织招标活动,符合进口产品采购核准相关规定.但该项
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被判定违规,通报
批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
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意味着招标投标法管辖下的范围也要执行政府采购的政
策功能要求,包括国货采购规定。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编制、发售采购文件阶段
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采购文件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要求不合理
招标人投标保证金要求设置不当
采购文件关键性条款设置不清晰、不合理
采购文件发出、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采购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采购
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
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不得指名,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
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
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
于”的字样。
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要求不合理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要求不合理
实践中存在采购文件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要
求不合理的情况,例如资质、业绩要求导致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使得整个招标项目缺
乏竞争性;或者提出了与完成招标采购项目
完全无关的资质、业绩要求。要充分市场调
研
案例:印刷项目要求有快递资质
海关单证业绩量身定制
投标保证金要求设置不当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
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
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案例:投标保证金的去向
关键性条款设置不清晰、不合理
对于关键性条款的偏离,出现偏离的,直接作废标处理。
必须清晰明确合理
2010年“广东省J校区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现场要求派驻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人
员,拟委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在建工程”。
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F公司投标材料有与本项目招
标文件需求严重不符的情况,投标人拟委派的驻场造价
师在其提交的其他业绩项目中明显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
或现场负责人,不可能同时再担任本项目驻场造价工程
师。
据上情况,评委会一致通过取消F公司作为本项目第一中
标候选人的资格,并按原排名顺序重新推荐了中标候选
人。
“现场要求派驻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人员”与
是否为“专职”不是必然关系,服务是否到位与只做单
一工程项目也不是因果关系,如需“专职”,应直接明
确,不应作模糊的表述。而“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
表述似乎是不得超过2个的意思,也就是最多2个。因此
该项内容难于把握,在判定上存在主观因素,会对评审
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与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的要求
不符。
F公司投诉
由于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造成评审的不确定性,对中
标结果造成影响,有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的原则。鉴
于项目尚未履行,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如下:该项目采购
活动违法,责令修改项目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
活动。
发出、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采购
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
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
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
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
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
20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
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
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
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如果招标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
止招标,可能面临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异
议,给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擅自终止招标还可能面临行
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专家抽取及组建评标委员会阶段
专家的抽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的抽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
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
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
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
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的抽
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
况不得超过两天。
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
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
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
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禁止性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
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
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
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
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专家现状:
专家不专,逆向选择
不懂法律和程序
专家权利过大,无责任
专家违法违规
美国的专家是咨询顾问,不是决标者
案例:上海 最高最低分排除法
开评标阶段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开标
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作不当澄清、补充、说明
评标专家未按规定回避
评标过程中出现泄密现象
未按规定认定废标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开标
少于三家,重新招标或修改方式。
法律的严格:依法采购
案例:迟到案(迟到者投诉)
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作不当澄清、补充、说明
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补充,应注意
以下问题:
(1)澄清或补充应由评标委员会发出,并以书面
方式进行;
(2)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
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
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案例:系统集成项目服务方案重叠
评标专家未按规定回避评标专家未按规定回避
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
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
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
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项目前回避
评审中回避
案例:出生证评标中发现关联未回避
评标过程中出现泄密现象
评标过程中的泄密事件分为两种类型:第一,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泄密;第二,评标
委员会评标内容泄密。
案例:2009年5月,张某受某省环保局的委派
从事该省“大气环境保护项目”工程有关的
招标、评标事宜。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包
括A公司在内的9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参与
投标。为能顺利中标,A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多
次要求张某帮忙,张某均表示同意。
在开标前一天,张某先后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初
步标底亿元告诉了黄某,并向黄某言明开标时的标底
可能还要下降。开标时,A公司以亿元进行报价,而
建设单位开出的最终标底为亿元。根据评标办法,A
公司因报价最接近标底而高分中标。此后,张某收受了
黄某赠送的购物卡和礼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泄露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
及初步标底属于国家秘密,张某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派参
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评标活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在招标过程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其应当予以保守。张某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故意将上述国家秘密告知不应知悉的投标人,情节严重,
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未按规定认定废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
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
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同时规定,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
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
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
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
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及签订合同阶段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确定中标人后的其他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18号令,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
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
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
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
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案例:现场勘察废标案
采购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
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
予以通报。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应
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校园施工项目--诡异的投诉案
确定中标人后的其他违法行为
(1)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未按照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
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完成的,接受分包的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或者进行了再次分包;
(4)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擅自变
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中标人中标签约后拒不履行采购合同;
(6)中标后的其他违法行为。
谢谢!
请批评指正!
联系方式:
010-83069046,
13911718575
1391171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