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无需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有人认为,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向他人转移债务的,且抵
押人愿意为债务受让人继续做抵押担保,应当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
的抵押权首次登记。(刘守君,《不动产登记典型案例解析》第61讲)笔
者认为,这是混淆了债的变更和消灭。债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
同一性,而变更其内容或主体。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的变更,属于广义的
债的变更,既存的债依然继续存在,仍属债的变更的一种,并非消灭原有
的债务而成立新的债务。我国《合同法》区分债的内容变更及主体的变更
,规定为合同变更和转让,但不能否认都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原来
的债的关系消灭而成立新的债,比如讲买卖合同变更为借贷合同,则属于
债的更改,原来双方当事人所负支付价款及转移标的物的义务消灭,另外
成立借贷合同。
马蹄湾峡谷的鱼眼债务由第三人承担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重叠(
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依然存在,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
,成为另一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对抵押权没有影响。另一
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则脱离债
的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没有债权存在。此时抵押权的
效力,根据抵押物由何人提供而不同。如果抵押人是原债务人,可以推定
当事人有使抵押权继续存在的意思,则抵押权不因债务承担受到影响,依
然担保该债务的实现,无需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
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
任,抵押权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此时即使不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
权也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消灭,登记仅有形式上的效力。如果债务承担得到
抵押人书面同意,则该抵押权依然有效存在并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
、抵押人均未发生变化。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并
未要求登记债务人,故无需记载在登记簿,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规定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类型,即在此情形下,抵押权无需变
更登记。如该第三人就是债务的承担人,因已由担保他人的债务变为担保
自己的债务,可以认为无需再同意,抵押权依然存在,无需抵押权变更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