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I-KH070300
组织系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营秩序,保证合理的授权及管理线路,确保组织架构的
顺利运行,特订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组织架构、职务之设立、撤并等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3 组织系统设立
组织架构
“公司”之下设“直属部”,“直属部”之下设“部”,“部”之下设“班
(组)”;
设立条件
“直属部”下辖人数在八人以下时,原则上不再下设“部”级组织;
超过八人时,可依业务状况及职能分工情况酌设“部”级组织;
“部”级组织管辖人数应在三人以上,不足三人时应予撤销;
“班(组)”级组织由部门根据具体职能设定,报人力资源/行政部
批准后,列入组织架构。
4 职务职称设置
公司职务职称系列分为管理职系、专业技术职系及作业职系三大类;
管理职系指承担管理职能的一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职系指承担专业技术职能的一系列岗位;
作业职系指直接从事基层作业的一系列岗位;
以上具体分类内容见附件一。
5 人员编制之设定
主管编制
“直属部”主管应为经理或高级经理担任;部门管辖人数在 8 人以
上时,设高级经理 1 人,同时可下设经理 1 人;未满 8 人时,
可设高级经理或经理 1 人;未满五人时,可设经理 1 人;
“部”主管应为助理经理或经理担任;部门管辖人数在 8 人以上时,
设经理 1 人,同时可下设助理经理 1 人;未满八人时,可设经
理或助理经理 1 人。
轮班作业的部门,每班次人数在 10 人以下,可设主任 1 人;每
班次人数在 10-25 人时,可增设领班 1 人;每班次人数超过 25
人时,可再增设一名领班;工程维修部门从事同类工种之人数
达到六人时,可设立专业班组,设助理主任 1 人,人数超过六
人时,可增设领班 1 人;超过 12 人时,可设主任 1 人。
一般员工编制
设立员工编制应遵循“满负荷”原则,需提前对提请增设的编制进
行工作分析(工作分析表见附件二),当相关工作量达到法定工
作时间的 80%以上时,方可申请增设编制;
现有工作岗位之工作量未达法定工作时间的 60%者,岗位编制应
予取消。
6 组织的新设、改造及撤消
组织的新设、改造及撤消应提前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
组织或人员编制未达规定设立条件的应予撤消。
7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行政部。
8 生效
本规定自二 OO 七年六月一日开始实行,此前若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
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 OO 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