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
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调整费用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采取有效措施严加征管。结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和我省实际,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有关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
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
元。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次性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价
值总额在2000元
(含)以下的,可在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价值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在二
年内分期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允许
在购置当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
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时,不超过2000元
(含)的,可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超过2000元的,在五年内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