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内容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种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
相邻关系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即是“对物完全的权利”。特征:
所有权是绝对权(主体范围)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客体)
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权利内容)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权利利用)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效力)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期限)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二、所有权的内容
占
有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法定
约定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使用是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
收益是所有权人获取物的经济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处分是所有权人对物依法进行的处置。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根据。
所有权取得必须合法
所有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取得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继承或遗赠
生产和孳息
添附
善意取得
无主财产
国家强制取得——公有化、征收、没收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无人继承的财产
方式
取得时间
动产:交付时
不动产:登记时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添附制度的功能在于保存、鼓励创造并平衡所有权取得人与丧失人之间的利益。
添附的三种形式:附合、混合、加工。
基于添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1、恢复原状,各归其主;2、维持现状,归各所有人共有;3、维持现状,归一人所有,另一人获得相应补偿。
未经他人的同意而利用他人财产,构成添附的同时也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发生侵权与添附的竞合。
未经他人同意进行错误的装修,因装修发生的添附,客观上使房屋增值,但也可能因不合业主的审美情趣而构成损害。
在发生了添附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享有适用不同制度(添附或侵权损害赔偿)来保护其权益的选择自由。
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可依法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处于善意(从价格、场所、环境、经验等因素判断)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完成法定的公示(登记或交付)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盗窃物、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隐藏物等。
无权处分人对财产须是合法占有人。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他人丢失的财产,属“占有脱离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以人抛弃物或遭侵害而丢失的物。
拾得行为是事实行为,拾得人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时通知、保管和返还的义务。
拾得人享有请求偿还保管费用、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权利。
思考:拾得人有无向失主索要报酬的权利?
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 规定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如果确实查证所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属有主物,应将该发现之物交还所有人或其继承人,以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征收、征用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对集体或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限制。
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两者区别
是否处于紧急需要;适用对象不同;是否转移所有权不同;补偿不同。
征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法条规定
第44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所有权消灭
所有权客体消灭
所有权主体消灭
所有权因转让消灭
所有权因抛弃消灭
所有权依强制措施消灭
物权消灭时间
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时,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保护
确认所有权——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
停止侵害——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
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赔偿损失——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宪法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宪法第7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将宪法第8条第一款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对宪法第11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一,国家所有权主体惟一性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第三,国家所有权权能及行使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实体,本身没有特殊利益,其享有并行使所有权最终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利益需要,在现有的体制下国家所有权是通过国务院(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来行使。
国家所有权客体
专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国家对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专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
用于国防目的的航空设施、军事设施等国防资源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法律规定专属的野生动物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依法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财产
国家出资的法人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物权法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
第56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57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分为:
农村集体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
主体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而不是共有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共同支配权、平等民主管理权和共同收益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乡(镇)-村(下设村民小组)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62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63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权
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十分复杂:
有的企业财产是由职工现金或者实物折价入股而成;
有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借贷,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
有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的改制为职工全体持股;
有的实际上已经成为私人企业。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须根据实践经验,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物权法第61条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所有权
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之所有权、共有部分之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之构成成员权所构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的形态。简单概括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结合的复合物权。其特征:
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
权利内容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构成
是在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而产生
物权法关于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第70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1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2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专有权
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
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享有一般所有权一样的权能
客体是建筑物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专有部分
行使须受共同生活规则的制约,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在区分所有权中处于主导地位。
第77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共有权
区分所有人依法律、合同、规约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所享有的财产权。
特点
主体人数众多;共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决定的;客体不局限于建筑物,还延伸到整个小区,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空地等。
不同于一般共有权:不是基于共同关系,而是专有权中派生出来,具有从属性;不存在转让和抛弃,是一种强制共有。
共有权范围
绿地(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除外)
建筑区划内道路(公共道路除外)
物业服务用房
维修资金
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广场园林、健身、消防设施、自行车棚、各类管线)
问题:小区学校、屋顶平台、外墙面、接入小区的水电气暖设施、人防工程、空地的归属
车库、车位归属
满足业主需要
通过约定方式确定归属(出售、赠与、出租)
会所
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推定业主共有
管理权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共同财产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
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5,6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共有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第二,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93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
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9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
所有权。
第95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96条 共有人按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
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因合伙、联营、共同投资产生,因分出、转让、赠与消灭。
各共有人通过协商方式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约定除外)。
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转让)或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约定的除外。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受到侵害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
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形成通常与存在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形成及持续为前提。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物可以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七、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
相邻关系的种类
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管线而形成的相邻关系
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保护环境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挖掘、建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公平合理、依法给予补偿
思考题
1、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其对扣押财产的占有是( )。
A、善意占有 B、非法占有
C、合法占有 D、恶意占有
2、财产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追索原物的情况( )。
A、原物由合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B、原物由合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恶意第三人
C、原物由非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D、第三人取得的财产是属于拾得物
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 )。
A、发现人 B、土地使用权人
C、国家 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4、下列财产所有权取得方法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
A、添附 B、生产 C、继承 D、拾得遗失物
5、下列现象中,属于加工的是( )。
A、木窗安装在房屋上 B、大米与小米掺在一起做饭
C、将他人的玉石雕刻成玉器 D、啤酒中加入饮料
6、甲和乙共有两间平房,因拆迁,双方发生争议,甲主张该房是按份共有财产,乙主张是共同共有财产,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共有性质,法院应当认定该房为( )。
A、按份共有 B、收归国有
C、甲个人所有 D、共同共有
7、下列不能成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有( )。
A、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B、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设施
C、道路、交通设施
D、矿藏、水流
8、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
A、3月1日 B、3月5日 C、3月10日 D、3月15日
9、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A、历史文物 B、矿藏和水流
C、土地 D、生物化石
10、甲、乙共用小清河的水灌溉,甲的承包地在乙的上游。为确保农田灌溉,甲在河中筑了一条水坝,使下游的水量减少了三分之二。甲、乙为此发生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方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应该根据乙的请求拆除水坝
B、甲向乙支付适当赔偿,可以不拆除水坝
C、甲、乙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用水
D、甲未断绝水流,故乙无权请求甲拆除水坝
11、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元国库券。乙发现后,欲据为己有。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对此案的分析,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国库券的所有权消灭
B、乙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该国库券,应取得国库券的所有权
C、此国库券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甲能证明其对此国库券的所有权,乙应将国库券返还给甲
12、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
A、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补偿
B、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补偿
C、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13、王、潘两家同往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14、下列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的是( )。
A、将代别人保管的几箱苹果中即将发霉的一些卖掉
B、向乞讨的流浪汉施舍饭食
C、将年久失修的房屋自己加以修缮
D、将得病的狗弃于荒野之中
15、下列现象中,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 )。
A、公民死亡 B、煤在生产中燃烧
C、丢弃旧沙发于垃圾站 D、家具被洪水冲走
16、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17、在下列民事关系中,哪些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顶上,引起纠纷
C、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纠纷
D、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18、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山墙倒塌砸毁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
C、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的共有权及于( )。
A、共有财产的全部
B、共有人的份额
C、有约定时为共有人的份额
D、无约定时为共有财产的全部
20、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21.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块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某日,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后小偷被抓获。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块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问: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
A、某甲 B、某乙 C、某丙 D、国家
22.李小姐从外地买回一件衣服不小心丢了。3个月后,李小姐发现该衣服穿在张小姐身上,张称是从同事王某处买来的。王当时自称是自己的衣服因不合体才卖的。后经李小姐再三追问才承认是拣的。李小姐要求张返还,张拒绝。
(1)王、张之间的买卖是否有效?
(2)谁拥有最终所有权?
23.孔某所居住的房屋是祖父所留。1992年,孔某将其中的一间进行翻修改造时,在屋子的房脊内发现一幅清代名人字画,并有孔某祖父对字画裱糊的年代。这一字画的发现引起在场人的震惊,认为这是稀事珍宝应当归村委会所有。当天,村委会主任就无偿将字画受归公有保存。孔某索要不成,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保护他的所有权。
24.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造雷击起火,货物被烧。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
25.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该损失谁承担?
26.赵梦与李云共有一受孕母牛。后母牛生下一头小牛,赵梦提出分割,遭李云拒绝。至此赵梦不再照管这两头牛,完全由李云负担。1年后,小牛已可以使用,李云决定将母牛卖与刘芸。赵梦知晓后,找刘芸要求牵回母牛,刘芸要求赵梦全部返还购牛款。赵梦当场拒绝。
(1)赵梦是否有权牵回母牛?
(2)刘芸向李云提出退牛还钱,如何处理?
(3)如果赵梦起诉李云要求分得小牛,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