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的效力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的诉讼制度
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证据、诉讼当事人、财产保
全以及证据的规定
掌握关于一般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本规定
了解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2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
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五、财产保全
六、民事审判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执行程序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
3
民诉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A3 A5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
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空间效力 A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4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A6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A7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A8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
行调解 A9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A12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A13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14
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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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A10
合议制度
一审案件;二审案件
回避制度: 第四章
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A120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
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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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A18-21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
高级法院: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
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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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在本辖区内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A22)(被告就原告A23)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票据、保险、侵权、交通事
故、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不动产等纠纷 A25-33
专属管辖:不动产、继承 A34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和合意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
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25
民事诉讼的管辖
8
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A3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
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A36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送
民事诉讼的管辖
9
指定管辖 A37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A38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的管辖
10
管辖权的转移 A39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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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
要素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仅限于法院和当事
人)
1、人民法院
2、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代理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
译等人员
客体:指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实和实体权
利请求,如要求赔偿请求)
内容: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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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组
织
合议庭
审判员独任审判
民
事
诉
讼
的
主
体
诉
讼
参
与
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其他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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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 A40
限于一审简易程序
合议庭 A40-44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审中可以有陪审员
二审必须合议制,并且只能由审判员参加
发回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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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适用的情形 A45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的。
适用人员的范围 A45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提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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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A47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决定程序 A48
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
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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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
权利 A50-52
委托代理人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
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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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A53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
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
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
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
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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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
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A54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
人同意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A55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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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具有独
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
的审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
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对诉讼标的有
独立的请求权;(2)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3)参加到本诉中;(4)有上诉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商品质量纠纷的材
料提供方)(2)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3)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4)没有上诉权。
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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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A56 意见65-66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成为当事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
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
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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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 A57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
讼
委托代理 A58-62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特殊案件仍要亲自出庭)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
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
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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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指能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材料。
证据必须具备的要件
1、真实性:法律上的真实与事实上的真实
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2、关联性:包括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还包括偶然的间接关系。
3、合法性:即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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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 A63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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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A64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A6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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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 证据解释4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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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举证的事实 证据解释9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除第二项,当事人可以相反证据推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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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据解释10、14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
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
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
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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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要求 证据解释A11、A12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
附有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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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依当事人申请 A6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取 证据解释17(不迟于举证期限
届满前7日)
人民法院主动调取 证据解释A15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
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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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A7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 (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
担保。证据解释2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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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A92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
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要时法院也可以
主动采取。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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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A92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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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A85-91
是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
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
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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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A90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
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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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起诉条件 A108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
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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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处理 A110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
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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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的范围 A140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三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
38
1、必须组成合议庭
2、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可以进行书面审(即不开庭)
4、仍是全面审(事实和法律审)
5、审限是3个月,可延长
6、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可以直接改判
8、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状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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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
受理 审查 庭前准备 开庭
上诉
判决 上诉
裁定
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程序
一审A108-141, 二审A14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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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后,
纠正错误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 的再审
1、本院院长提出再审:由审委会决定
2、最高法院提出再审:提审或责令再审
3、上级法院提出再审:提审或责令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A179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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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A179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
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
变更的。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42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A179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
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
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当再审。
A182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43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 A178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
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
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A180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
提出 A184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A186
再审程序不是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44
一些特殊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
申请再审。 A183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解释A209
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诉法第179
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
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
诉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45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查院对下级法院
已生效的裁判有权提出抗诉 A187
同级检察院发现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
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188
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A190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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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指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程序。
特征
1、是民事诉讼的三大程序之一,但不是必
经程序;
2、执行根据是生效法律文书
3、执行的客体只能是财产 A207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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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执行的法律文书 A201
1、判决书(上诉期15天)
2、调解书
3、裁定书(上诉期10天)
4、支付令 (解释254)
5、仲裁裁决书(解释256)
6、公证债权文书(解释25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48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
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A202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A204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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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托 A206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
行。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A207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
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回转 A210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
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
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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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和文字原则 A238
委托中国律师原则; A239
不在中国的,委托书应当公证认证; A240
向外国当事人送达,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外
交、委托、邮寄、公告等) A245
期限有特殊的规定 A246-248
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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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最紧密联系管辖 A241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 A242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
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应诉管辖 A243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专属管辖 A24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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