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新时代我国应对“碳关税”贸易的战略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步入绿色环保的低碳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的一种新形式的贸易保护手段。关税会对中国出口企业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负担,一个重大的威胁。因此,深入探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已经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碳关税的起源背景,发展状况以及全球经济贸易形式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在新形势下,要在国际上的“碳关税”贸易中占据主动,必须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并且要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以及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而在国内,我们应该发展低碳经济并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实力,建立自我约束的“碳税”制度,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劳动密集型和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进行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方式。
关键词:低碳 碳关税 贸易保护主义 节能减排 Abstract:With the global environment come into a green period. Western countries have proposed a concept,says "carbon tariff" .When it appears, has already become a new form of trade protection measures that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restrict exports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export tariffs will be a real burden on enterprises, a major , finding depth reasons for this situation and what respons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s of great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origin of carbon tariffs, development and global economic and trade form, obtained by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new situa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tariff" trade, take the initiative, to develop a reasonable standard of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and to appeal to a rational allo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and carbon emissions invol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eference China, we should develop a low carbon economy and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xport enterpri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restraint "carbon tax" system, improve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duce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reducing labor-intensive and energy-intensive industries, thereform,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our energy use.
Keyword:low-carbon ,Carbon tariff ,trade protectionism, emission reduction.
目录:
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
三、低碳时代“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及提出
(二)碳关税的实质
四、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一)碳关税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二)碳关税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五、新形势下对我国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
2.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
3.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
4.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抗辩,否定碳关税合法性
5.效仿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 “碳关税”措施,提出自己的“类碳关税”应对措施
(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2.加快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
3.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参考文献(国内文献与国外文献)
文献综述
孟凡娟(2011)认为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贸易保护形式逐步走向弱化并开始失灵,当前以社会责任构筑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的一种新形式的贸易保护手段,对于这种借用社会责任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做法,之所以获得普适性,是因为蕴含着“善”的理念.
《法制与社会》 2011年03期 国际视野下“碳关税”的法律分析
吴力波 汤维祺 (2011) 认为碳关税会对中国出口企业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负担,一个重大的威胁,想要有效应对碳关税的冲击,就要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劳动密集型和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进行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方式。
《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年第1期
李平,李淑云,沈得芳认为全球气候政治谈判中涉及的公正性问题,探讨美国征收碳关税的深层原因及其影响,并基于公正原则中责任、支付能力和平等主义这三大原则综合分析了碳强度、国家排放总量、人均碳排放和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等主要碳排放指标的公平公正性,在此基础上首次拟定了科学可行并且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公平发展权益的碳关税征收标准,将碳排放引起的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涉及碳排放分配机制的国家政治问题与碳关税牵连的国际贸易问题联系起来,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尽可能少受碳关税的影响,捍卫自己公平发展的权利。
《国际金融研究》 2010年第2期碳关税问题研究:背景、征收标准及应对措施
4.明金维 认为贸易保护主义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毒药” 从历史经验看,贸易保护主义其实什 么也保护不了。从经济学常识看,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落后的思维。发展自由贸易,通过竞争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益于所有贸易参与方。国际金融危机是一场全球性的挑战,而务实合作是战胜危机的有效途径。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命运已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加强合作,携手努力,同舟共济,才能有效应对危机。
《理论参考》 2009年第三期 贸易保护主义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毒药”。
吕海霞 认为 征收碳关税不仅违反WTO基本规则,还违背《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应该加强同国际社会在碳关税等问题上的沟通, 特别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促使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 并在环保技术、资金、能力建设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另外, 从长远看, 低碳经济将会是大势所趋。《京都议定书》只限制发达国家的排放, 哥本哈根谈判可能会将所有国家都将纳入减排范围。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之机, 我国应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加快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 发展低碳经济, 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在国际上履行减排义务作好准备。
上述文献虽然对碳关税的背景、发展、特征和影响进行了分析,但是并没有在应对对策上没有从国贸方面上加以说明。因此,本文以碳关税事件作为对象,用实证分析,国际贸易相关知识提出新的建议。
低碳时代“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及提出 碳关税是发达国家设计的由其海关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或地区的高碳高耗能产品所征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关税。“碳关税”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起因源于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逃避其作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国应承担的减排义务。加之《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因此签署了该议定书的欧盟国家认为若只有其实行成本较高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欧盟各国国内的高碳产品竞争极为不利,因此多次提出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美国虽然在国际社会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在国内立法中却吸收了碳关税的概念,于2009年6月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在2020年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将征收高额的边境调节税,其实质就是碳关税。 可见,虽然欧美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有别,征收的碳关税的数额和名目也各不相同,各国征收碳关税的法律规制也千差万别,起始征收的时间也互不统一,但有两点是不可否认的:一是碳关税必须征收;二是碳关税可以避开国际贸易规则的硬性约束。这样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就可以打着“生态”经济的幌子,把大多数的环境成本施加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欧美碳关税的矛头就是针对碳排放限制较低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绝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因此,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遭到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然而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却模棱两可,WTO和联合国共同发布的一份报告曾指出:“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可以使这样的税收符合WTO法律,但很难证明它们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WTO虽然也怀疑碳关税对贸易限制的非法性,但也为碳关税的合法存在留下了空间。 (二)碳关税的实质 通过碳关税的产生过程可知,碳关税目前属于个别国家的国内措施,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虽名为“关税”,但其表现形式不限于关税一种,还可以是国内税费、配额或者许可证等。碳关税表面冠以保护环境之名,实质却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边境贸易限制措施,它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出现的新型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集中体现。碳关税违反了国际社会的诸多原则和规则。 违反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和赖以发展的基石。公平意味着实质而非表面的平等。发达国家在过去几百年通过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污染环境的高耗能产业的时代已经过去,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高耗能产业仍占经济发展的大部分。发达国家此时要求以环保名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其本身没有重大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却是致命打击。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对全球经济有害无利,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种公平互利的国际交易原则,发达国家模糊这一国际原则,试图用环保的外衣达到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战略”实属损人不利己的一种表现。 违反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WTO的国民待遇要求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国的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即内外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则要求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成员,即外外平等。而目前碳关税所依托的碳排放计算标准并未统一,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也大相径庭。除了计算方法的差异外,统计方式也存在差异。一国国内产品的碳排放通常是测算的实际碳排放量,而该国对其他国家产品的碳排放量通常是根据该国该类产品碳排放量总体水平的平均值,并非实际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统计方式的差异使得内外、外外的碳排放量结果必然存在差异,从而难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低碳阴谋论
美国应对贸易逆差的办法是印钞票,只要把印钞机开动起来,美国就可以用绿纸换回美国人民的日常生活用度,可以维持美国人的铺张浪费。
只要我们回忆一下国民政府的金圆券,就知道如果美国大规模地,无休止地印刷绿纸,肯定是不行的,不能超过世界商品流通的需要。印太多了,这些钱最终只能在美国国内能用,世界上所有藏在箱底的钱都会冒出来,争相涌回美国,那美国只有接受超级通货膨胀的结果。
因此美国人民只能向全世界借钱,大规模地发国债,这样才能使美国的贸易正常开展。
美国向世界人民借的钱一部分是不用还的,它在为推动世界贸易做贡献呢,美元在世界范围内都被大家普遍接受,在国际上进行流动。
欠债对美国人民来说并不可怕,但可怕的是美国对外借的钱越来越多,美国人民的胃口越来越大。
美国一点机会都没有了吗?其实不然,我们还需要再细看一下美国的贸易结构,从中我们可以寻找到美国开征“碳关税”的原始动机。
就国家间贸易而言,它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货物贸易,一部分是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可以具体到一架波音飞机,一个DVD,一件衬衫。而服务贸易则看不见摸不着了,比如美国好莱坞的大片卖到中国,微软的软件等。
美国的货物贸易长期是亏损的,但服务贸易却在国际上赚得盆盈钵满。
图表:美国货物贸易国际收支情况(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美国经济分析局(BEA)
图表:美国服务贸易国际收支情况(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美国经济分析局(BEA)
从上图可以看出,美国在货物贸易中是吃亏的,2005-2009年美国货物贸易逆差一直维持在8000亿美元的水平。
而1993-2006年,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一直在600-800美元的区间浮动,但在2007、2008两年,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迅速上涨到1296亿美元和1443亿美元。
美国输给全世界的是好莱坞电影、微软的windows系统等,这些都是低碳产品,都不太需要消耗多少石油、煤炭等化石原料,而美国从中国等国进口的是衬衣、电视机、汽车轮胎等,都是高碳产品,其生产过程无不包含着大量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生物化石。
通过比较后,我们应该比较清晰地认清美国的如意算盘吧。开征“碳关税”那是稳赚不赔的生意,这里面有非常多的油水,美国人何乐而不为呢?
毕竟美国对反倾销、反补贴、“201条款”使用起来比较麻烦,又要听证,又要调查,另有一定的风险,美国也不能保证每一宗官司都打赢,败诉了岂不是吃不了兜着走。
这三招也不能经常用,如果用过火了,会引起连锁反应,又是联合国吵架、又是国际仲裁,说不定还会引起世界范围的贸易大战,美国人也不愿意把精力全耗在这个上面。
征收“碳关税”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单一,对于一项政策而言,一石多鸟当然最好不过了。
减少进口,可以增加国内的就业机会,这对饱受次贷危机的美国可是一剂最好的补药,“碳关税”对增加就业大有裨益。
美国失业率最近几年一直居高不下,2009年12月4日,美国劳工部公布的就业数据显示,美国11月份非农就业人数减少万人,是2007年12月以来最好的就业表现。11月份美国失业率为10%,比10月份下降了个百分点。
目前,全美有约1510万人口处于失业状态,其中约800万为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新增失业人口,成为考验奥巴马政府能力的一大挑战。
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影响并非有害无利,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影响
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刚性减排,是为了抑制中国发展.发达国家并未对中国提出具体减排要求,无非是改善能源结构,采取必要的环保减排设备,设定排放峰值年份,以便把世界气候变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接近全球总排放量的20%左右的情况下,如果中国不设地定排放峰值年份,其实就是中国不设定减排上线,必然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向中国转移,并导致排放总量不受限制的增加,使全世界其他国家的减排努力付之东流。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所提出的到2020年在2005年单位GDP排放量的基础上减少排放40%,看起来很多,可实际上因为中国GDP在可以预见的年份里必然还是增长的,即使按照年%的增长率,到了2020年,中国的gdp也将达到现在的倍,就算真的能达到减排40%,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将达到2005年排放量的151%,如果按照年8%的增长率,202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达到2005年的176%!,所以中国提出的其实是一份未设上线的增排计划。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员,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理应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我国政府并没有回避。碳关税对我国来说,尽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甚至是对目前经济发展的一种阻碍,但从我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外力驱动和鞭策。奥巴马游说国会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强调的原因是“美国需要调整自身,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这个新的发展方向就是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新能源、智力电网和生物技术,这些产业成为美国新的产业选择和战略选择”(高静,2010)。其原因同样可以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方向,尽管这是奥巴马表面的说辞,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以新能源为主导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早顺应这一趋势,对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
(二)消极影响 尽管从长远来看,碳关税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影响,但对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近一个阶段的影响仍是消极者居多。 1.国际层面的影响。一是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阻碍。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耗能产业仍占多数。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耗能产品有11%来自我国,其中混凝土占19%,钢铁占15%,纸品占12%(李伟、杨青,2010),而美国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要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正是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等高耗能产品。可见美国在立法之初其实已经将我国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若碳关税开征,我国出口贸易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二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作为一种隐性的贸易壁垒,碳关税的开征势必激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作为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必将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种方式旷日持久,耗费精力,同时胜负难料,很容易将我国的相关产业拖垮。而我国如若采取一些报复性的贸易壁垒措施,又势必使原本复杂的国际贸易秩序变得更加混乱,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极为不利。2.国内层面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势必会造成我国国内钢铁、造纸等高耗能产业的成本上升,企业责任增加,同时,对上下游产业也会造成连锁反应。要么被淘汰,要么产业升级,若企业被淘汰会直接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而若产业升级,科技含量的提升也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也会间接造成部分劳动者失业,两方面都会对我国国内劳动力就业造成冲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哥本哈根会议以来,美、法、英、日等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对于出口第一大国的中国来说影响极大,如果实施的话,中国将要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巨大成本。中国要被征收的碳税将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四大能源密集型出口部门每年最多需要支付 亿美元。目前发达国家普遍主张的迫使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自愿进行碳减排的有效政策手段之一为“碳关税”,即对中国等没有在国内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根据其碳排放强度征收一定程度的关税。包括美、法、英、日在内的许多国家均提出未来将通过“碳关税”等方式,倒逼中国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治理成本。如果按照美国方案,中国四大能源密集型出口部门每年最多需要支付亿美元,如果按照欧洲方案,最多需要支付亿美元。不同部门碳税额度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差异较大,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有色金属行业所受到的影响会比较大。
碳减排指标数据 根据国际能源署2008年的预测,如果各国按照现有政策情景和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发展,到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将增加45%。目前中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世界总量的%,到2030年,这一比重将达到%。美国目前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世界比重与中国相当,但到2030年,这一比重将下降到%。从人均排放量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排放量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是美国的%,欧洲的%,但到2030年,中国的人均排放量将超过欧洲,达到美国的%。当然在此期间,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速度将非常快,其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下降速度可达到每年%,在所有国家当中居榜首。关键是,这样的速度是否足以抵消经济总量增长所带来的排放量扩张。 IPCC所提出的要在2050年将全球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450ppm的指标,对中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此次哥本哈根协议中,一个重要共识是要把地表温度升高的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这就意味着要将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450ppm之下。而世界各国如果按照现有政策情景和经济增速发展下去,到2020年,仅发展中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就将使地球二氧化碳平均浓度突破450ppm的警戒线。这意味着,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参与实质性减排,2摄氏度的愿景很难实现。
图2:1751-2008年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人均碳排放量(公吨/人)
从上述数据来看,如果中国再不设定减排上线,必然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向中国转移,并导致排放总量不受限制的增加,使全世界其他国家的减排努力付之东流。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劳动密集型和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进行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方式,已经是势在必行。必须设定排放峰值年份,以便把世界气候变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作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员,这是我们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开展“环境外交”积极推动国际气候与贸易谈判进程。一是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挑战,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确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2009年12月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即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的到2020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并未达到国际社会所希望的程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真正意识到低碳经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作用,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提升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实现更多行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为制定符合国际社会认可的减排标准夯实基础。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谈判进程。二是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当然,在自我约束的同时,我国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应对发达国家不合理的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时期,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呼吁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为依据,督促发达国家为其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为发展中国家赢得应得的碳排放份额,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三是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并未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碳排放计算方法的不同会导致迥异的结果。因此,研究碳排放计算方法,积极参加相关国际谈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使国际标准充分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是我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应始终努力的方向。 框架下我国应对的措施。一是在WTO框架下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WTO对碳关税的态度模棱两可,对我国是一个不利的信号。一旦碳关税开征,由此会产生纠纷。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可以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引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以碳关税是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为由,将其纳入环境例外条款。而碳关税的征收可能会违反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抗辩,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 二是利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采取应对性措施。由于WTO肯定了碳关税的合法性,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否定它是很困难的。此时,发展中国家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效仿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 “碳关税”措施,提出自己的“类碳关税”应对措施。如可以对稀土等我国蕴含丰富但发达国家匮乏的用于武器制造的战略资源进行出口管制,同样可以以GATT第20条保护自然资源的例外为由采取征收出口关税、发放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控制。当然,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中,还是应积极地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应对。 (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并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实力。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只是短期收效的路径,真正能够抵御碳关税不利影响的途径只能是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研发低碳技术,以绿色能源产业替代目前的高耗能产业。首先,政府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给予低碳技术研发更多的支持。其次,企业应把目光放长远,不贪图由高耗能产业带来的短期利益回报,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绿色能源产业,真正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在低碳时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 建立自我约束的“碳税”制度。碳税是与碳关税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费,属于国内环境税的一种。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碳税制度,但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征,并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推崇,它被认为是目前一国国内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建立碳税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税收的强制措施对高耗能产业进行约束,增加其生产成本,迫使其改善生产技术,真正实现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从国际税收层面来讲,我国在国内对相关企业征收碳税,就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相关产品进口时征收碳关税。因两个主权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会构成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早已通过各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加以管制。因此,建立碳税制度,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碳税进行立法约束,是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措施。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世界各国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定的完成,即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贸易的碳定价,其客观上通过市场机制使得全球经济向减少化石能源使用提高新能源使用的低碳经济转型,也将促使中国经济由出口导向型经济向内需拉动型经济转变,更为子孙后代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节约了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留给后人以更科学有效的方式加以利用,这是人类成熟理性的表现,也是一种对未来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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