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展望
投资巴西的法律环境
Renê Guilherme S. Medrado
Xiemen, 200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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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总览
演示目的
I. –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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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主题
I. 介绍
II. 法律环境
1. 政治与行政体系
2. 待遇平等
3. 法规执行
III. 投资巴西的构建
1. 外资
2. 法人构建
3. 金融体系
4. 资本市场
5. 税收制度
6. 签证
IV. 以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促进投资的附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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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演示目的:
为有兴趣在巴西投资的中国商务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法律方面的简要信息。
演示内容结构:
总体介绍与巴西商业管理及惯例相关的法律之不同领域与话题。
概述相关话题,提供基本信息,旨在消除巴西市场新投资者常见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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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体系
待遇平等
法规执行
II. – 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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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体系
政治与行政体系:
1988 年宪法:巴西为联邦共和国,由联邦、州、联邦区(巴西首府巴西利亚
所在地)及市组成。
联邦享有主权,各州及各市有自治权;
联邦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体制:
立法: 国会: (i) 众议院, 代表人民; 与 (ii) 联邦参议员, 代表各州与联
邦区。
执法: 共和国总统,副总统。
司法: 根据不同主张性质与管辖级别,司法体系分为联邦最高法院
(STF),最高法院(STJ),法院(TJ)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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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平等
边境上 (产品):
适用WTO 规则(最惠国待遇)。
巴西将履行其国际义务,提供便利。
入境后 (产品):
适用WTO规则 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受优惠的待遇 税收、管制、影响国
内销售的必要条件, 等等。
其他与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商业评估等相关的义务。
贸易救济须遵照 WTO 规则及正当程序条款进行。
作为投资人 (生产商):
宪法权利: 巴西将不会因资金来源不同而采取区别待遇。一切待遇均平等。
竞争法为对抗反竞争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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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执行
司法部门:
监督各类事宜。
总体上独立于其他部门。
专门化趋势。
仲裁:新趋势
通常适用于商业事项。
也适用于国有公司。
合法性经法院确认。
仲裁正逐渐趋于被普遍适用。
巴西是《纽约协定》 (有关仲裁裁决的执行)签署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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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法人构建
金融体系
资本市场
税收体制
签证
III. – 投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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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资
外国资本进行投资的限制
外汇市场
外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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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限制:
在巴西,通常对外商投资不存在限制。
例外行业:
石油业(由联邦垄断);
核能产业 (由联邦垄断);
卫生行业(通常禁止外资直接或间接参与卫生保健行业);
邮政业 (通过国有公司控制);
金融机构 (须由共和国总统授权);
保险公司;
通讯公司 (限于 30%)。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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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巴西的外汇买卖受严格管理。
交易的进行必须遵守中央银行规则。
基本原则: 所有外汇兑换交易必须出于经济上的原因。
巴西外汇管理法令为保证资本的顺利撤出提供充分保障。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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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外资注册:
具有永久特性的外商投资须在中央银行 (BACEN )“外国直接投资电子申报
记录 ”(“RDE-IED”) 中注册。 (通过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SISBACEN)。
RDE-IED的重要性:
汇付利润、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汇付投入资金; 以及
再投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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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外资注册 (续):
外商投资种类:
货币:收购现有巴西公司的股权时,可通过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进行投
资;
国外信贷兑换: 通过RDE-IED系统注册的国外信贷转移到公司,并附
有债权人声明。需要做出象征性的交易行为,表明外币的售出; 以及
无外汇兑换风险保证的资产进口:资产必须被指定用于生产产品或提
供服务,专门用于构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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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构建
子公司
公司合并
合资
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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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构建
子公司:
外国公司子公司的设立须经由巴西政府授权(通过总统颁布的法令)。
6至8个月。
公司合并:
最常见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 (Ltda.) 与 法人公司 (.)。
也包括其他种类。
出资不受限制 (无资本最低限额)。 但不排除特殊情况 (如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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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构建
合资:
两家或多家公司之间签署协议以共同开展某项经济活动。
可以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构建。
联盟:
并非为一种正规的法人结构。
参与联盟的各家公司保持自主权,通过签署协议规定各方义务,约束自身行
为。
是与巴西政府合作开展项目的理想方式 (如公共特许项目、 端对端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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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体系
概况
金融机构种类
运营授权
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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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金融机构的设立须经中央银行 (BACEN)许可。
外资在金融体系中份额的增长应得到总统批准 (出于国家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例如:联号银行:数额约900万美元;
投资银行:数额约600万美元;等等)。
金融机构设立时间: 7个月到一年。
巴西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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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种类:
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
联号银行。
信贷、金融与投资机构 (Sociedades de Crédito, Financiamento e
Investimento)。
证券发行商 (Distribuidoras de Valores Mobiliários - DTVMs)。
证券经纪公司 (Corretoras)。
租赁公司 (Sociedades de Arrendamento Mercantil)。
巴西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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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
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自然人或公司。
并非为巴西的金融机构。
活动:商业联系与信息传递,为所代表的外国金融机构寻求利益;以及
经许可的非法人组织。需要调整公司结构。
巴西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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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本市场
证券交易委员会 - CVM
圣保罗证券交易所 -BOVESPA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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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涉及股票的交易可发生于:
证券交易所:通过圣保罗证券交易所——BOVESPA; 以及
有组织的市场(场外证券市场) : 通过 Sociedade Operadora do
Mercado de Ativos – SOMA。
通过发行注册,公司证券可公开上市。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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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员会 - CVM:
CVM负责监督资本市场。
CVM的监管权限:
公司注册;
证券发行人注册;
资产管理人及独立审计员注册;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与机能;
有价交易;
中止证券的发行、分销与流通。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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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罗证券交易所 - BOVESPA:
南美洲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巴西所有的股票均在此交易。
可在BOVESPA流通的有:
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
认购权 、 存托凭证 、应付款;
股本权证与股本证券; 以及
“巴西存托凭证” (BDRs), 由巴西存托机构签发的海外公司代表证书。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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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罗证券交易所 – BOVESPA (续):
其他公司也应达到并维持BOVESPA的公司治理水平。
主要要求:
透明度;以及
采用与公司治理及股东权利相关的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治理水平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级: 能向市场披露信息;
2级: 达到1级的要求, 并有管理规章,保障占少数的股东的权益;
新市场: 达到1级及2级的要求, 并对优先股的发行采取限制措施。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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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收体制
概述
主要税种
主要社会性开支
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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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内在推动因素: 一般原则, 征税权力的限制、资格及其他。
政治自治权赋予联邦、各州及各市征收税费(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及建设
税(来自于公共建设项目)的权力。社会性开支通常仅可由联邦政府组织募
集。
税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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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种:
税收体制
权力级别 税种
联邦 对外贸易经营税——产品与服务的进口税 (II) 与 出口 税(IE)
任何性质的收入所得税 (IR)
工业产品税 (IPI): 对 制造品总量征税
针对信贷, 外汇及保险业务 的金融操作税(IOF)
农村土地税 (ITR)
各州及联邦区 针对由死亡所引发的财产转移 以及任何资产或权力的馈赠的遗产、赠与税 (ITCD)
有关货物运输的交易以及州际运输服务与城市间交通服务的商品流通服务税 (ICMS)
机动车辆税 (IPVA)
市 城市房地产税 (IPTU)
非由死亡引起的出于任何原因的不动产转让税 (ITBI)
任何性质的社会服务税 (ISS): 不包括由 ICMS征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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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性开支:
其他开支:
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权力征收以下税费:
在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性贷款; 以及
为干预经济秩序及职业与经济范畴利益所征收的税费。
发起人 种类
联邦 为社会保障筹集资金的社会安全费——COFINS
社会一体化计划税及 公务员资产组成计划税——PIS/PASEP
法人盈利(捐)税——CSLL
临时金融流通税 ——CPMF
用于支付雇主/雇员及自治性工作报酬的社会保障费
税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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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签证
概述
签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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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对外国人签发入境批准应当符合巴西的国家安全利益、制度结构、政治、社会经
济及文化方面的利益,也应保护本国工人的利益。
对外国人授予工作许可应保证此人的活动及设想与公司的社会目标紧密相关。
单人独自授予。
对巴西境内资产的所有权并不能对签证的办理产生影响。
居住于巴西境内的外国人可享受巴西国民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依据宪法规定)。
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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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签发许可应遵守法律规定:在公司人员配额与薪酬数额方面,巴西本
地员工应享受2/3的比例。
签证类型:
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须签署劳资协议:
临时性签证: (i) 有效期2年 (可续签2年); 以及 (ii) 有效期180天的商
业签证。
永久性签证: (i)所投资金额达到或超出20万美元的每位受聘外国员工;
以及 (ii) 公司商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顾问等。
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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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以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促进投资的附
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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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 1982-2005年间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
中国已执行100多项双边投资条约 (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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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执行了若干双边投资条约,但巴西政府尚未对任何条约予以批准。
双边投资条约旨在双向推动及保护投资。
相关条款应包括:
最惠国待遇条款。
无征用、无国有化条款。
资金及利润归国担保。
为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有关的人员流动、稳定性及工作的开展提供协
助。
争端解决条款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及其他)。
以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促进投资的附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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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演示稿由巴西 Pinheiro Neto Advogados公司中国小组制作,仅供为将要投资于巴
西的中国商务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信息。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按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
Renê Guilherme S. Medrado
电话: (55 11) 3247-8797
renemedr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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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ÃO PAULO
R. Hungria,
São Paulo - SP
01455-000 Brasil
T (55-11) 3247-8400 / F 3247-8600
RIO DE JANEIRO
Peçanha, 11
Rio de Janeiro - RJ
20020-100 Brasil
T (55-21) 2506-1600 / F 2506-1660
BRASÍLIA
SCS, Quadra 1, Bloco I
Brasília – DF
70304-900 Brasil
T (55-61) 3312-9400 / F 3312-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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