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理工大校字〔2005〕52 号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步伐,推
动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从维护国家科技及财经法律法规、相关政
策,加强科技经费依法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
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原则出发,根据
国家科技三项费的若干管理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
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
发[2002]2号)、财政部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昆明理工大学事业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
字[200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项目及其它科
技项目的经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指基金类项目及技术合作类项目;
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类项
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均应进入学校财务处归口管理。依据财
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项目分类分目建账,
在科技处和财务处的监督、管理下,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入校后,
须经科技处登记,填写建账拨款单,财务处按规定提取校科技管理
费,发给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组专人保管,凭本用款,超支不报。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对
课题经费开支负总责,科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使用。项目立项时,应制订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作为科技处、
财务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项目、评估评审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有关规定和所签
项目执行合同审批使用;对于超出经费预算范围、超规定的特殊开
支,须报科技处审批。
第五条 科技项目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除了由教育经费拨款、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按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和
标准执行以外,科技项目发生的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住宿费、机
票、轮船票、必要的出租车费、会议会务费等项开支,计划类项目
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
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
第六条 设备、仪器购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时制订的研究计划
和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执行。设备仪器购置后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核定、
建卡,校财务处才给予办理报销手续。所提各项费用实行“预先提
取,结题汇算”的办法。
第七条 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和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
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
销。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合同和经费预算计
划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获批准的项目经费。对不履
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研究计划执行不力、
难以取得研究成果,或对院系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
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拒绝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等项目,科技处有
权停止、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所提取的
科研津贴必须全部退回,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
第九条 为保障科研队伍稳定和促进学科建设,科技项目经费
可用于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助研费。按照学校
助研岗位相关管理办法,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出《项目助研
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备
案,助研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助研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
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 学校支持项目组吸收昆明理工大学以外的人员参与项
目研究,并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劳务费按项目组与
外聘人员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发放。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项
目外聘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人事处、财务处、科
技处备案,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外聘人员发生变化,
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经费
结算手续。逾期六个月无故不办理经费结算者,冻结余款。对借款
后逾期未办理财务报销者,将逐月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所纳税
金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二章 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指国家、部(委、局)、省、
厅(局)立项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政府规划
项目和咨询项目,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学校自立项目。学校按规
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到位经费作为校科技管理费:
1、国家、教育部、云南省基金类计划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到
位经费的5%作为校科技管理费。
2、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提取到位经费的3%作为校
科技管理费。
3、国家及云南省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不重复提取管理费。
4、校自立基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按实际项目合同支出预算所列的开支范围执行。基金类项目开支范
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
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著作出版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
文献检索、网络信息费、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
询、验收、鉴定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
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维修费,自
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
装所开支的费用可以用项目经费来支付。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
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基金类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协议。
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6、助研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7、劳务费:指短期聘用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已提取科研津
贴的项目组不得再开支劳务费;
8、水电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9、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
津贴、税金等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组可提取项目
实到经费的5%作为立项费,用于项目立项时发生的各种开支。在保
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可从实到经费中提取10%的科
研津贴。校自立基金项目不得提取立项费和科研津贴。
第十六条 基金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处理:为了鼓励我校
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项目结余经费可转入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
使用,或者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指:国家、部(委)、
省、厅(市、委、局)、州市(县)人民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和重大规划、咨询项目: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
到位经费5%作为校科技管理费。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
作,须按实际项目合同支出预算所列的开支范围执行。开支范围为:
1、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
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
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
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
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
输费;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
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
验室进行改装的费用。小额度、局部范围的实验室的扩建、土建及
房屋维修等费用可在此列支,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计划项目部分的研究、实验工作的
费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
协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6、助研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7、劳务费:指短期聘用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
8、水电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9、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
津贴、业务招待费、税金等。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组可提取项目
实到经费的5%作为立项费,以弥补项目立项时发生的各项支出。在
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可提取实到经费的15%作为
科研津贴。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下述
之一处理:
1、为了鼓励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
入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使用;
2、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
3、为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校鼓励将项目结余经费作为资
本金投入高科技产业;
4、若项目组不再将结余经费作为滚动经费,可提取结余经费的
50%作为项目组的奖励,另外50%并入学校科技管理费。
第四章 技术合同项目(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经费管理:
1、技术合同项目:学校提取到位经费的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
展费;
2、技术转让项目:学校按照技术转让费总额的8%提取校科技事
业发展费;
3、离退休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学校提取
到位经费的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按到校经费的8%提取校科技事业发
展费;
5、须行业许可进入(须具备资质证)的技术合同项目,学校提
取项目到位经费的 19%,其中 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11%作为
学校内持资质证的院(处),用于资质证维护、检审、业务监管的费
用,并划入相应持证单位的(院)发展基金;
6、通过校企科技教育合作平台签署的科技合作项目,学校提取
到位经费 13%,其中 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5%作为校企合作
基金。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项目进入学校经费中,用于购置非校方
产权设备费(购置或加工)部分,按下述规定管理:
1、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低于项目到校经费的30%者,学校提
取该设备费1%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2、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30%但低于60%
者,30%以内部分学校提取1%,30—60%部分提取3%,作为校科技
事业发展费;
3、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60%者,30%以
内部分学校提取1%,30—60%部分提取3%,60%以上部分提取8%,
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4、对校方承担成套设备委托设计加工类项目,其设备属委托方
所有,设备费低于50万元部分,学校提取设备费的1%作为校科技事
业发展费;超过50万元部分,学校提取设备费的%作为校科技事
业发展费。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提升学校科研条件建设水平,用技术合同
项目经费购置的的设备,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后,除可免提设备
费部分的校科技事业发展费(8%)外,尚可提取设备费10%的设备
配套金(在项目经费中支取),财务作为公用经费列支,用于设备
的安装、改造、调试等开支,但科研和日常使用的两用设备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在能确保技术合同项目完成的条件下,项目经费
可用于购置科研和日常使用的两用设备(如交通工具、照相摄相设
备和其他主要用于实验研究的电器)。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后,
设备委托项目组成员管理使用。学校按照两用设备购置费的8%提取
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技术合同项目提取的校科技事业发展费主
要用于校企合作与交流、科技管理和学院科技发展。其中:40%为
校企合作基金,40%为校科技管理费,20%为学院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
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
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
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
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
输费;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
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可购置科研和日
常使用的两用设备;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技术合同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
验室进行改装的费用。实验室的扩建、土建及房屋维修等费用可在
此列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计划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
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
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6、助研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7、劳务费:指短期聘用外单位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
8、水电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9、其他费用: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津贴,专家评审费,
业务招待费、税金等。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享有下述权利:
1、技术合同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后,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
成的前提下,可分别按实到经费(扣除按合同约定的设备费)的10%
提取立项费,15%提取科研津贴。
2、鼓励我校教职工和校外人员,为我校科技合同项目立项积极
发挥中介作用。我校凡以中介方式立项的科技合同项目,可按实际
到校经费1~5%提取中介费,或按预先的约定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下述之一处
理:
1、为了鼓励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
入在研技术合同类项目中继续使用;
2、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
3、为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校鼓励将项目结余经费作为资
本金投入高科技产业;
4、若项目组不再将结余经费作为滚动经费,可提取全部结余经
费作为项目组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若项目组为开展工作,占用学校人员编制,或使用
依托于学院的资质证开展科技项目,各学院(含重点实验室、工程
中心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项目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前提下,制定适宜的经费学院管理规定,促使科研教学协调发展。
但学院制订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须报校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校科技管理费中40%为校科技处科研管理业务费,50
%为校科技成果奖励与科技发展基金,10%为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奖
励酬金。
1、校科技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评审费、咨询费,项目
申报费、企业合作启动费、平台建设前期运作费等、科技管理人员
组织和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与会务费,对外协作交流中的差旅费、交
通费、电讯费、业务招待费,合同登记费,科研财务业务费、印花
税及其他业务费等;
2、校科技成果奖励与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申请与维
护费、出版费、科技成果奖励费、科技处业务管理设备条件建设费
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校企合作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建立
长效机制,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基金。校企合作基金用于企业技术项
目的预研立项、校企合作的组团访问交流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 005年5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
大学科技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昆理工大[2000]科字第八个五年计
划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科技 经费 管理 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5 年 4 月 26 日印发
校对: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