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本章重点】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2.旅游饭店治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3.旅游饭店开办娱乐场管理规定。
4.旅游饭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范围
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责任分工
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原
则及规程
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旅游饭店(tourist hotel),是指以夜为
时间单位出租,并配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
按不同习惯它也可能被称为宾馆、酒店、旅
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
中心等。
2003年8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03)代替了GB/T14308—
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用“旅游饭店”取代“旅游涉外饭店”。
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范围
1. 旅游饭店星级划分——用星的数量和颜色
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
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
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
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
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
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
示白金五星级。
2.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依据
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
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清洁
卫生状况;
饭店的管理水平;
饭店的服务质量;
饭店的服务项目以及宾客满意度。
3. 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
以上的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
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
假村等),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
年有效期的星级及标志使用权。
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
有效期一年。
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责任分工
在我国,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
关是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
定全国五星级饭店。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
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四星级饭店,并承担向国家旅游局
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
4. 星级的评定规程
受理→检查→评审→批复
(1)受理。
接到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
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
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
复。
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所在地旅游星
级饭店评定机构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材
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2)检查。
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
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
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
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1)初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
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实施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记录在案,供终
检时对照使用。初检合格方可安排终检;
2)终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
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对照初检结果及整改意见
进行全面检查。终检合格方可提交评审。
(3)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旅游星级
饭店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
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
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
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
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
况等。
(4)批复。
对于评审通过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
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
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
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
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和证书由全国旅
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
最显著位置。
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
定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
划分与评定》及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进行复核,每年一次。
复核工作应在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
并在将自查结果报告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
构的基础上,由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以
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于本地区复核工
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
结果。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
应星级的饭店的处理:
1)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
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2)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
评两次以上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降
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3)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
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
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4)已取得星级的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
影响,其所在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立即反
映情况或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
理。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1. 星级检查员
星级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
担。
星级饭店的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
检查员两个等级。
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
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地、市、州等饭店星级评定
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
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
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
员身份无效。
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特殊待遇,不
收礼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
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的处分。
2. 星级检查员的条件
1) 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
业人员。
2) 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
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
格要求。
3)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
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4) 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
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5)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
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对国家级检查员还要求具有技术(业
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
作经验和能力。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培
训考核,才能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的饭店
星级检查员的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
检查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复检,如复检不
合格,则将被取消检查员资格。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预订、登记、入住
饭店收费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管客人物品
洗衣服务
停车场管理
饭店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
关系产生:1、饭店
接受预订;2、饭店
接受来店客人的投
宿要求,办理登记
手续。
关系终止:结账终止;延期
终止;驱逐终止(不法行为、
有违反善良举止或有伤风化
的行为,有传染病);违约
终止(严重违约)
二、饭店对旅客承担责任的时、空间范围
时间范围:入店→登记 →住宿期间→ 结
账→离店
空间范围:饭店控制的地方
饭店内
饭店大门外一定范围公共区域
饭店接送客人的交通工具上
三、饭店的权利与义务
(一)饭店的权利
1.要求客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2.不接待旅客或者驱逐旅客的权利。条件:携带危
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从事违法活动者;影响饭店形
象者;无支付能力或者曾有过逃账记录者;饭店客满;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权利。
3.要求旅客遵守饭店规章制度的权利
4.对损坏饭店设施、设备的旅客,有要求其赔偿损
失的权利。
5.对旅客在饭店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的权利
(二)饭店的义务
1.按照标准提供服务的义务。
2.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3.维护旅客财物安全的义务。
4.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5.其他义务。
预订、登记、入住
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
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
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饭店承担。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
同。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
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2)从事违法活动者;
3)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5)饭店客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饭店收费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
供客人参考。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
应当书面约定。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
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
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
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
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
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
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
火指南。
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
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保管客人物品
1.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
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
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
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规
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
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饭店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住店客人提供存放
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将贵重物品存放在
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造成客房里客人
的贵重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
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
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
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饭店应当将此条规
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
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
修保险箱的费用。
2.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前厅行李寄存处的行李
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
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
给客人签发行李寄存牌。
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寄存处等场所寄存
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寄存物品中有无
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物品中如有贵重物品的,
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饭店贵重
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
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
一方,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
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
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
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品的情况,
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
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洗衣服务
客人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在洗衣
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并应当检查衣
物状况有无破损。客人如有特殊要求或者
饭店员工发现衣物破损的,双方应当事先
确认并在洗衣单上注明。客人事先没有提
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
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客
人送洗衣物在洗涤后即时发现破损等问题,
而饭店无法证明该衣物是在洗涤以前破损
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
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客人将送
洗衣物内的物品取出。对洗涤后客人衣物
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停车场管理
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
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
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
身的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除外。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饭店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
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
不承担责任。
饭店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饭店如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
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应当将谢绝
的告示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
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
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
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入
住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
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
进行改造、装饰而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
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由
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
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饭店
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
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
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
劝阻,防止客人在饭店内醉酒。客人醉酒
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
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客人结账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
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
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
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
的,饭店可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饭店应当提供与本饭店档次相符的产品与
服务。饭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如果存在
瑕疵,饭店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改进。
由于饭店的原因而给客人造成损失的,饭
店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向客人赔礼道歉,或
给予相应的赔偿。
旅游饭店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旅馆企业开办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规定
旅馆企业开办娱乐服务场所的管
理规定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
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
治安管理等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
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守的。
1. 旅馆内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旅馆内设立娱乐场
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
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
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
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2.旅馆内娱乐场所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
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
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旅馆内的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
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
列行为提供条件: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
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不得卖淫、嫖娼;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
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3.旅馆内娱乐场所安全管理
旅馆内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
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
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
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
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
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
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不
得招用未成年人;
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
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
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
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
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
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
日备查。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
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
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
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
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
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
利。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
业。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
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
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
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
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
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报告。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
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
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
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
偿。
4. 4 旅游饭店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饭店的食品生产经营
旅游饭店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旅游饭店违反《食品安全法》需承
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
者慢性危害。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施行(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这是旅游饭店行业确保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部
法律。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
饭店均应遵守这一法律。
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旅游
饭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
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饭店在其生产场所销
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
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饭店在其餐饮
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4. 饭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饭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
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
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
饭店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
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
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饭店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工
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5. 饭店的食品采购和贮存
饭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
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
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
饭店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饭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饭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
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饭店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
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
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旅游饭店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饭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
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饭店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
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
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
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
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
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旅游饭店违反《食品安全法》需承
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
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旅游饭店违反《食品安全法》需承
担的法律责任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11种)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11种情形详见教材)
(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种情形详见教材)
(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种情形详见教材)
(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
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
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
(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
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
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7)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
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 章 小 结
1. 旅游饭店是指以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并配有
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可能被称
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
乐部、大厦、中心等。
2.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用星
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
个等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
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
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
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
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
上的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
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均可
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
可以享有五年有效期的星级及标志使用权。
4. 旅游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
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四
星级以上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
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
评情况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5. 星级的评定规程包括:受理、检查、
评审、批复。
6. 星级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
准检查员承担。星级饭店的检查员,分为
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对饭店的检查分为评
定前检查和评定后检查两种。
7.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
版)公布。《规范》包括“预订、登记、
入住”,“饭店收费”,“保护客人人身
和财产安全”,“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洗衣服务”,
“停车场管理”等内容。
8. 1987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
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旅馆业
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保障。在旅馆内开办歌舞、
游艺、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旅
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
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餐饮服务的饭店均应遵守这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