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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第 &期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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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歧视中的“集体无意识”现象初探
凌 云 志
(扬州大学 校机关,江苏 扬州 !!B""C)
摘 要:加强反歧视意识的培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集
体无意识”的有效途径,它对于做好大学生的就业权救济工作,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构
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
中图分类号:D $EF?&?# 文献标识码:G 文章编号:%""F H #$"$(!""#)"& H ""F% H "&
在走向权利时代的今天,虽然法学界早已就“权利和
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的观点达成了
共识,但漠视甚至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学
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就业歧视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大
学生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
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
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
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
损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正确界定大学生就业歧视现
状,理性分析就业歧视中的“集体无意识”现象,对于做好
大学生的就业权救济工作,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
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的主要表现
一是地域歧视。招聘广告上“限本地生源”、“要求本
地户口”等条件常常让外地毕业生望而却步,特别是去大
城市找工作的毕业生在求职时最容易遇到的就是地域歧
视问题。户籍制度是造成地域歧视的主要根源,尽管目前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要求取消户口等指标的限制,但是“优
先录用本地生源”等地域歧视观念仍根深蒂固。
二是性别歧视。“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就业供需矛盾
加剧,女大学生受到的就业歧视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有更
加严重的趋势。”[!]尽管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和《妇女权
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妇女的就业权,
但妇女在就业时遭遇的性别歧视并没有明显改观,女大学
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用人
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男性多于女性比例;有的用人
单位在招聘中不写明性别,但实际不打算招聘女性,以隐
藏的手段欺骗女性;更多的则是在劳动合约中限制女性应
得到的基本权利,如婚姻权、生育权等,劳动力市场没有向
女大学生提供与男大学生同等数量的就业机会。
三是经验歧视。为了节约培训成本,用人单位大都愿
意聘用有工作经历者,一上岗便可以独当一面。试问刚跨
出高校门槛的大学生怎么会有用人单位要求的两年以上
的工作经验呢?尽管有的职位对经验的依赖性并不高,只
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但是大学毕业生在经
验这条门槛前的就业道路是一片荆棘、处处碰壁。
四是学历、学校歧视。翻开众多招聘广告,很多用人
单位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士为硬性标准,实际上
大专毕业生就能胜任的工作,非要硕士毕业生,造成无谓
的人力资源浪费。一方面有的企业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
特别是高校扩招以后,有的企业对名校的理解也从“!%%工
程”的百所高校缩减到“C#B工程”的三十余所高校。另一
方面也有企业患上“名校恐惧症”,认为名校的毕业生不安
心工作、易跳槽、留不住,干脆“封杀”,一个也不进。
五是相貌、体型歧视。在挑选求职者时大多数用人单
位往往会对身高作出硬性规定,未达到“标准”的甚至连面
试的机会都不给。尽管身高基本是由遗传因素决定的,而
非工作能力的缺陷,但上至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下到
一般用人单位招聘,对身高基本都有限制规定。还有的用
人单位不是以才录用而是以貌取人,以至于一些毕业生在
收稿日期:!""# H "B H "C
作者简介:凌云志(%CF" H),男,江苏泰兴人,扬州大学学生工作处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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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前不是考虑提高综合素质,而是忙于化妆打扮、拍写
真甚至整容等等。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碰到的其他歧视现象还有很多,
如年龄歧视、健康歧视、血型歧视、生肖姓名歧视甚至酒量
歧视等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 大学生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及其成因
荣格在他的心灵结构理论中认为人格结构由三个层
次组成:意识(自我)、个人无意识(情节)和集体无意识(原
型)。在他看来,集体无意识是无意识的深层结构,是先天
的,普遍一致的。他把集体无意识形象地比喻为:“高出水
面的一些小岛代表一些人的个体意识的觉醒部分;由于潮
汐运动才露出来的水面下的陆地部分代表个体的个人无
意识,所有的岛最终以为基地的海床就是集体无意识”。[#]
简单地说,集体无意识就是一种代代相传的无数同类经验
在某一种族全体成员心理上的沉淀物,而之所以能代代相
传,正因为有着相应的社会结构作为这种集体无意识的支
柱。从 $%%%年起,我国连续扩大高校招生规模,!&&’年高
校毕业生 ##(万人,!&&)年 *$#万人,!&&+年更是高达 *%’
万人。在就业人口无限供给、“岗位资源”空前稀缺的背景
下,全社会对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对大学生
就业歧视的讨论达到了空前的热度,由来自北大、清华、中
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的权威专家组成的“反就业歧
视研究课题组”得出了惊人结论:经调查,(’"’,的人认为
存在就业歧视。而数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人们对
于就业歧视已“集体失语”。用该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蔡定
剑教授的话来说,就是对于就业歧视国人仍处于“集体无
意识”。面对一些明显有违道德规范甚至是法律规定的行
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予以及时制止,而个人的努力
又不足以扭转局面的话,忍让和退避几乎就成为了普通民
众唯一的选择,于是众人的无意识终于汇聚成流,使“不正
常”现象成为了“正常”的“集体无意识”。寻根溯源,造成
大学生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认知意识缺乏。就业歧视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
题,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确实与求职者“集体无意识”、一味
委曲求全、迎合用人单位胃口有关。但是,在就业难的大
背景下,用人单位的眼光也变得越来越挑剔,“他们利用应
聘者的天然差异,巧设名目,将就业条件进行随心所欲的
搭配,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产出”[*]。员工与用人单
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对求
职者的俯视心理,是一种规则上的不平等。即使求职者对
用人单位的歧视条款一百个不满意,即使他们明知就业歧
视违法,但他们为了谋求饭碗,也不敢吭声。同时用人单
位的认知意识缺乏,他们有的对大学生就业歧视很漠然,
在歧视之后还反问“我们怎么歧视了”?甚至抱着“就是歧
视,你们又能怎么样”的态度。
二是政策制度缺位。引起大学生就业歧视“集体无意
识”的制度缺陷表现在多个领域。如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使城乡形成一堵无形的墙;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
广等。再如女性生育基金补偿本来应由社会来承担,如果
完全由企业承担,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特别是女性用
工较多的轻工业企业,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哺乳期的工资、
津贴等让企业不堪重负,从而影响了有些企业的用人积极
性,这也无形中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集体无意
识”。经济利益和企业决策者个人的好恶成了用人的唯一
标准,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却被忽视了。当然不仅仅这
些,有些就业政策本身就存在制度缺位的问题。
三是法律法规缺失。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其一,
立法的分散性,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比如有的单
位不要女大学生,如果招聘单位是国家机关,只能依据《行
政诉讼法》去申诉,但《行政诉讼法》又没有明确规定受歧
视方面的诉讼,因此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如果招聘单位是
私人企业,你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也用不上,根本
告不着。其二,立法层次较低,实施的力度不大。立法内
容注重原则性,许多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就业歧视都没有进
入法律监督的视野。其三,条文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劳动法》在招聘环节缺少可操作性的保护应聘者的法律
条款,不能不说是法律的重大缺失。其四,缺乏司法救助
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从现行的《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都不
包括就业歧视。
#" 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的主要途径
求职者集体无意识,但是政府不能无意识,法律更不
能无意识。虽然说,要改善大学生就业歧视大气候,求职
者改变“集体无意识”的求职心态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当
前就业环境下,单纯依靠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就业岐视的单
打独斗并不现实。因为公平就业的法律精神并没有完全
被用人单位信仰,“集体无意识”的多种表现形式莫不如
此。要想改变这种局面,不仅需要唤醒那些“催眠状态”的
人们,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加强反歧视意识的培养。反歧视意识主要包括
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企业、政府、社会的平等意识等等。
作为权利意识的最低层,权利认知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
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只有
认知权利才能主张权利。而实际情况是,在现有的评价体
制下,无论在中学阶段还是在大学阶段,学校对学生的法
制教育重视不够,有多少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许多女生
被用人单位无理拒绝后不愿诉诸法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
益,她们为求职委曲求全,很少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令人痛心的现象让我们思考很多,“告知学生救济权是学
校尊重学生受教育权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程序义
务”[’]。在“两课”教育,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过程中
和其他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要把教育广大学生学法用法
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的同
时,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掌握好法律武器,
依法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在连篇累牍的招聘启事和铺
天盖地的招聘广告中,存在着被全社会所熟视无睹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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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这就需要在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平等观、公平观、
义利观的教育,需要对封建主义的等级文化进行洗心革
面、脱胎换骨般的重大革命。政府机关更应该首当其冲,
以身作则,增强反歧视意识;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应垂范效
仿,进一步形成反就业歧视的“合力”。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
社会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社会保障
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就业歧视的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因为
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
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
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制度难以替代的。而促进就业、健
全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
责。我们要重点探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领域,加大财
政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
金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让就业歧视
由“集体无意识”变为“集体有意识”。从就业角度来看,女
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源是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驱动。所以
我国应尽快建立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妇女生
育的社会价值作出合法补偿,将女性生育保障纳入整个社
会保障体系中,从而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解决企业的后
顾之忧,使女大学生就业的难度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三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
彻底消除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促进反歧视的措施主要有:第一,消
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
规、规章都有歧视性的规定,如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等。
各国对妇女就业权益立法保护的做法,值得我们在修改
《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借鉴,如韩国国会 !""#年底通过了
“禁止男女不平等待遇法”,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很有
效地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
问题。[$]比如法规中要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本地常住户
口劳动力不足情况下才能使用外地劳动力;要求有关单位
优先安排本地毕业生;规定某些行业工作只能由本地人员
从事;公务员只招用本地人员;如此等等,要促进有关部门
修改这些法规。第二,完善现有法律,如完善《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
这些法律有可操作性。第三,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法
律,解决反歧视的定义、范围以及专门机构和申诉程序等
问题。另外还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就业平等委员会,通过
立法赋予其解决纠纷的权力,使其成为公民投诉的受理机
构,主要调解裁决就业歧视纠纷,并享有终审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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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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