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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资产完整,
促进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定义与管理分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限定为:
(一) 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
(二) 单位价值超过 2000 元的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工具等;
(三) 非生产经营用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
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分工
(一) 财务部门:规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管理。具体负责项目
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账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
权界定、检查评估等。
(二) 管理部门:设备工程一/二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具体负责财产
购建、登记建卡、调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
评估、内部调拨等工作。
(三) 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与折旧
第五条 增置手续
(一) 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置、自建、投资者投入、租入、接受捐赠、盘
盈、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及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固定资
产;
(二) 购增建加的固定资产,需求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单”,固定资产
购置,应严格按《资金审批权限》执行。规划财务部严格按财务制度确认固定资
产的原值;
(三)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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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设备工程一/二部会同规划财务部予以估列。规划
财务部凭捐赠相关协议、评估报告、验收报告及发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 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及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
固定资产,根据相关协议办理入账手续。
(五)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置由设备
工程一/二部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四联经设备工
程一/二部签章后,编制统一编号,送规划财务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
折旧额。第一联报送设备工程一/二部存档;第二联报送规划财务部存档;第三
联报送使用部门留存;第四联报送综合部存档。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一)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时,要注意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对已提满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停止计提折旧;对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暂估原值计提折旧。
(二) 根据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区分三种类别,各
类别的预计使用寿命是:机器设备 10年,房屋建筑物为 20年,其他固定资
产为 5年。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 4%统一计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厂房、门岗房、仓库房等;
2. 专用机器设备:包括宽切机、细分切机、膜压机、涂布机、镀铝机、印
刷机等;
3. 通用机器设备:包括车床等;
4. 仪器仪表:包括测试仪器等;
5. 运输工具:包括运输用汽车、大客车、小客车、小汽车等;
6.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空调等。
(二)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 房屋:包括职工宿舍等;
2. 设备:包括投影仪、录像机等;
(三) 其它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
(一)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设备工程一/二部管理,给予以分类编号
并粘贴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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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序号法,即按投产时间、顺序编号;每台设
备相应设一个唯一的编号,固定资产变更后出现空号不得进行补编。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设备工
程一/二部需建立公司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
第五条 设备工程一/二部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应进行检查、
指导。
第六条 设备工程一/二部应会同规划财务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
点。另应于每季根据登记卡册,就固定资产项目中每一类别至少抽点 10项,盘
点后应填造“固定资产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另两份呈
报主管设备(副)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规划财务部,一份送综合部备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设备工
程一/二部及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的应按净损失的 5%处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租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的
调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属于公司内车间与车间的调动,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工程
一/二部和规划财务部,经签署意见后,由设备工程一/二部负责填写“固定资产
调拨单”(一式四份),经有关部门会签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后方可调迁。“固定
资产调拨单”由需用单位、原使用单位、设备工程一/二部、规划财务部各具一
份,以备检查。
(二) 原使用部门未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单”时,有权制止拆迁。
(三) 属于待调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调拨单”尚未批复前,应由原使
用部门负责保管,不得任意拆迁。
(四) 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后,由设备工程一/二部负责组织拆迁,并
清理现场。调迁的固定资产牌号不得任意取下,要与固定资产随迁。原使用部门
不得擅自拆卸固定资产任何部件。
(五) 固定资产调迁必须具备完备的手续,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设备工程
一/二部批准,一律无权擅自调迁。
第九条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入单位向中国印钞造币总
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调拨手续,一律按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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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
第十条 企业之间租赁固定资产,需经设备工程一/二部同意,主管设备
(副)总经理批准。由需租赁单位负责办理手续填报“固定资产租赁单”(一式
四份)经有关领导负责签署意见后交借出、借入单位、设备工程一/二部和规划
财务部各持一份,凭证交接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内,租赁固定资产由借入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和检修,
并要保持租用前的完好水平,负责租赁期间内的折旧和租金。
第十二条 租赁固定资产的牌号不得拆除、固定资产台帐、卡片上要注明租
赁日期及返还日期。
第十三条 租赁固定资产凭证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企业内不是同一核算体制的固定资产租赁也执行此规定。
第七章 固定资产闲置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时,需报设备工程一/二部、规划
财务部由使用部门就地封存。
第十六条 因工艺变动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设备工程一
/二部审核,关键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设备(副)总经理批准后,列入闲置固定资
产。
第十七条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在封存前要进行技术状态检查,符合完好标
准的,可统计在完好率之内。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启封时,须经设备工程一/二部批准后进行。
第十九条 属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局管固定资产,封存和启封之前必须报经
总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符合闲置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固定资产闲
置单”(一式四分),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设备工程一/二部统一处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能整体闲置的固定资产,需拆卸装箱,并附装箱单。属于
精密固定资产的闲置,需做好防腐包装。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闲置分为原地闲置、集中闲置两种方式。原地闲置
的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负责保管。对于有计划使用的闲置的固定资产可由设备工
程一/二部委托所在部门负责保管。集中闲置的固定资产入设备库,并与仓库管
理人员办理交接保管手续及建立保管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完整闲置固定资产应统归设备工程一/二部管理。在闲
置报告单尚未批复前,所报闲置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封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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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
第二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固定资产牌号不得拆除,任何部
门和个人未经设备工程一/二部批准,不得私自拆卸闲置固定资产及零部件。
第二十五条 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由需用部门负责办理启用手续
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批复后的“固定资产闲置单”,有关部门要妥善保管、存档
备查。
第二十七条 所有闲置固定资产要定期 做好防腐措施,保持闲置前完好
水平。
第二十八条 新增固定资产在未投入使用前,不得填报闲置报表。
第二十九条 对于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处理,防止
长期积压造成浪费。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权统归设备工程一/二部,由设备工程
一/二部报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审批。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工程一/二
部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管设备
(副)总经理批准后上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申请报废。
(一)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部件严重损坏、精度低劣、性能降低、
无修复价值者;
(二) 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生产工艺线路变更必须拆迁者;
(三) 腐蚀严重,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四) 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失,无修复价值者;
(五) 因技术发展而淘汰的设备,包括能源消耗过高的陈旧设备;
(六) 自制非标设备和装置,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者;
(七) 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第三十二条 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详细说明要
求报废理由,送交设备工程一/二部。经设备工程一/二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报主管设备(副)
总经理批准。局管固定资产报总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由设备工程一/二部和规划财务部议
定。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报废申请尚未批复前,原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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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五条 在接到完备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后,由原使用部门将固定
资产送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放置。
第三十六条 在接到完备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后,设备工程一/二部和
规划财务部可注销台账,“固定资产报废单”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新引进的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未投入使用前不得报废,需查
明原因,由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按规定不允许整台对外处理,其可利用部件由
设备工程一/二部组织拆卸,不能利用的作废料处理,其价格由设备工程一/二部
与规划财务部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设备工程一/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