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黄治斌
摘 要: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影响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
的表现,大都是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的,有其矛盾积累演
变的过程。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有着深层的社会心理危机,预
示某些地方基层法律制度失灵。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治本之策是加强
民主、法治建设,将社会发展政策的重心从经济建设转变到民主、法
治等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并重。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成因;依法行政
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
体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设想。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经济
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社会更加和谐。和谐
社会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在经济加快发展的基础上,调整好各阶层的利
益关系,使各个阶层都能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近年以来,群体性事件出现增多趋势而且行为方式也日趋激烈,
姥桥镇境内自 2008 年起连续发生多次群体性事件,如 2008 年底和县
至沈巷镇中巴车车主春节前哄抬车票导致红光、杜姬庙两村部分群众
围堵 S206 省道,要求和县公交车线路延伸至姥桥境内;2009 年 6 月
姥桥镇姥桥社区部分群众为姥桥镇康复医院征地纠纷围堵姥桥镇政
府;2009 年 10 月姥桥镇红光村委会三桥村民组和戚家山村民组百余
名群众为兰花沟六十余亩土地承包权发生冲突;2010 年 6 月姥桥镇
隐驾村委会一名女青年在和县人民医院患急性胰腺炎死亡,其家属情
绪过于激动召集人员围堵医院;2010 年 8 月姥桥镇部分退休民办教
师为待遇过低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扬言集体上访并围堵县信访局;姥下
河村委会曹十八村民组和范村村民组多年来一直为长江自然生成的
外滩所谓的所有权产生着规模性的矛盾纠纷。这些群体性事件不仅严
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
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既是维护稳
定的迫切要求,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课题。
本文试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确处置群
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进行一下探讨。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解析及其现状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解析
从法律规定上解释,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 10 人以上聚众共同实
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
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并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等十类行为
加以列举。
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群体性事件被认定为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导
致的集群失范行为——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个别团体、
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采取不当方式寻
求解决问题,并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集体活动【1】。
刚才所说的发生在姥桥镇境内的数起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群
体性事件,这些群众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
模性聚集、进行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或表达诉求和主张,
或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
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要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实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心理:事情闹大了,
社会和政府才关注。那么,这就需要探究,为什么普通的矛盾纠纷必
须激化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可能获得关注和彻底解决?可能的原因
是,某些地方的民主意见表达渠道并不畅通,很多小的矛盾不能得到
及时有效的反映和正确处理;如姥桥镇姥桥社区康复医院纠纷,原本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由于以往历届政府漠视群众意见,最后导致部
分群众情绪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而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也很难得
到贯彻、执行,人们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保护权益、定纷止争。
例如姥桥镇红光村委会三桥村民组与戚家山村民组为兰花沟六十余
亩承包田纠纷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戚家山村民组胜诉,但三
桥村民组部分村民不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戚家山村民组在多次索
要承包田未果的情况下,部分群众情绪激化,召集人员准备私斗。
而作为确保社会法律公正的另一道防线——信访制度,也因为存
在较多的操作弊端而难以有效运转,反而成为制造新矛盾的潜在温床。
这样,一个普通公民的普通法律纠纷,往往难以通过正当的基层法律
程序得以公正、合法地解决,也难以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而被政府所
重视,以致很多矛盾日益积聚到更高层级的国家机关。人们对基层政
府失去信心,而企望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能够主持公道。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积极的一面,即使发生了群体
性事件,人民群众仍然对更高层级的市、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保持足
够的信心,希望他们出面解决矛盾。群体性事件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
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对保
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并且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
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
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2】。所
以,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决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还应该看到它
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
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才能妥
善审慎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三)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类型
1.经济利益取向突出。从性质上看,导致当前各群体性事件发生
的矛盾是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从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姥桥镇境内有多项国家重点工程如马鞍山大桥、巢马高速,所以
征地补偿方面的矛盾极其突出。
2.城乡群体性事件的维权内容不同。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
益为主要内容;民办教师抗争以提高福利待遇为中心等。
3.群体性事件导致部分群众的从众性、效仿性。近年来一些群体
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都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对缓和矛盾及维护社会
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却助长了一些群众"大闹大解决,小
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造成一些群众效仿,在遇到问
题时,以聚众的方式要求解决。姥桥镇在马鞍山大桥的征地过程中就
曾发生老上访户,缠访户为一己私利,上访阻碍施工建设,要求政府
给予特殊化补偿,后期导致部分群众效仿。
4.暴利性和破坏性增加。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
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
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从以前单
纯的群体性上访逐渐演化成围堵政府机关,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
序。
5.时间特定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有一定的特定性和规律性,
那就是经常发生在"国庆"、"五一"等重大节假日、人大和政协召开"
两会"以及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参与人之所以选择这段时间来要求
解决问题,是因为他们知道,在敏感时间里,群体性事件会形成某种
强大的政治压力,产生特殊的社会影响,足以引起政府的重视,有关
部门也常常容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使问题得到解决,这又从客观上
助长了一些人利用"敏感时间"来制造事端的心理,致使重大节假日和
有影响的活动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如和县
至沈巷镇中巴车车主春节前哄抬车票导致红光、杜姬庙两村部分群众
在“春运”期间围堵 S206 省道,要求和县公交车线路延伸至姥桥境内,
企图借此机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在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现实
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二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
为交织;三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交织,使矛盾呈
现多层次难度大的局面,事件性质不易界定,处理措施难以确定,地
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加大。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
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
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
正值我国处于人均 GDP 超过 1000 美元(基尼系数超过 的国际警
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
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3】。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现代
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及
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
的保障机制、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脱
节甚至顶牛等情形。因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
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等情形。而这些因素都是易于导致突发性
群体事件的重要条件。
(二)群众利益冲突未能有效解决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的
分化和转变,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利益
关系格局。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
避免的相互竞争和冲突,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就姥桥镇来说
主要是集中在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群众切身
利益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再加上部分地方干部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
服务为民的意识,他们不顾本地实际情况,大搞形象工程,致使群众
利益受到损害,引起群众对政策产生不满,积怨较深,成为诱发群体
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接受现代教育的程度较低,接受法律教育的程度就更低,绝
大多数农民根本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依法保护自己
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普遍的问题是,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
侵害时,农民自己要么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种侵犯或侵害的发生,要
么就会在诉讼无力、上访无门而又忍无可忍时,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
去应对,甚至是过激的行为将单个的偶然事件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
姥桥镇隐驾村委会一名女青年在和县人民医院患急性胰腺炎死亡,原
本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手段解决,但其家属
法律意识淡薄,情绪失控,不听旁人劝阻召集人员围堵医院大门并在
门诊部设立灵堂,最后导致县委政府不得不调动公安部门在现场强行
对其进行拘留。
(四)地方政府的决策、解决问题方法失误
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
普遍表现出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再加上在非常状态下形
成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越轨心理支配下,群
众往往采取群体过激行为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并企望得到解决。如
姥桥镇姥桥社区康复医院纠纷、联合社区老民师待遇纠纷均属于历史
遗留问题,但以往历届政府均采取“拖”的办法,最终导致“小事拖大,
大事拖炸”。
(五)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人
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群众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
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姥桥镇目前六万多人,将近一
半人员外出务工,而且多数是青壮年,在家留守的多为老人和儿童,
文化水平偏低,这样就导致政府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
大减弱。加上一些地方的群众在通过合法渠道反复反映无效的情况下,
往往经历一个由个体上访到群体性上访,从合法合理反映到越级上访
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有关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
题敷衍塞责,推三阻四,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冷硬横推拖",使群众求
助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评价及涉及法律
(一)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评价
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多数被认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在法
律视角下,我们更应该正确评价群体性事件。
1.消极评价:
(1)扰乱公共秩序
在群体性事件中,人群的大量聚集和群众的参与和围观,必然造
成交通的堵塞,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
干扰甚至破坏,这势必中断人们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尤其是有些
群体性事件直接以拥堵高速公路和铁路、拦截过往车辆和火车为手段,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加直接而严重。
(2)损毁政府形象和权威
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深受人民群众的爱戴。然
而,近年来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党和政府机关门前,大量的群众
聚集在一起,又是堵门,又是堵路,喊口号,打横幅,甚至捣毁办公
设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
损害了良好形象。还有一些在当地没有解决的问题,群众就会对当地
党委、政府丧失信心,或者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丧失耐心,
因而采取聚众到省会城市或到首都上访告状的方式,要求得到妥善处
理。这种当遇到解决不了的难题,就一味地采取集体越级上访等非常
规的极端方式,不管其有多么合理的要求,也不管遭遇了多么大的冤
屈,不管他们是多么迫于无奈,在客观上都会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削弱党和政府的权威。
(3)诱发严重刑事犯罪
这是由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不理性的特点直接决定的一个影
响。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之间形成面对面的互动关系,具有共同
的利益,极易产生强烈的情绪感染,因此,只要有人做出一种非理性
的行为,其他人就会竞相效仿,甚至会导致非理性行为的步步升级。
这样就会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迅速蔓延,而且会逐步升
级,最终诱发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在这种集体非理性的氛围中,一些
人很容易丧失理性,被人利用,呼喊反动口号,攻击无辜的干部、群
众,甚至袭击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破坏公共设施,纵火焚烧
车辆、建筑物,抢夺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4】。可以说群体性事
件己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影响我国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
深入研究群体性事件,全面探究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对于抑制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积极评价:
(1)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类型,绝大多数是经
济利益冲突,与诸如宗教冲突、政治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相比,是
所有各种矛盾中最理性的,也是暴力程度比较低的。
(2)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
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对保持
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
(3)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
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
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群体性事件在初期阶段是可控的。初
露端倪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利于政府发现平时未注意到的深层次问题,
也有利于群众释放情绪,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4)群体性事件因利益冲突而起,部分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公民维
权运动的一部分。从法制思维的角度看,这是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
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的发展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刑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从发生学的角度,对群体性
事件的法律途径解决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
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
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
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
例如,姥桥镇联合社区一些退休民办教师要求提高待遇,由开始
个别老民师零星去要,发展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
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退休民办教师要求提高待遇权利的运作
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另外,1989 年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
对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的行使,义务性规定大于禁止性规定,应该用
“疏通”代替“筑坝”。
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
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
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说明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略显滞后。
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与实践建议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尖税矛盾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们应从法
律的视角、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矛盾。如果离
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事后也
将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我们在观
察、分析、判断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法治的视野、法治的
立场、法治的原则、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
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1.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必须要有法可依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多数人
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
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要针对不同的群体
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区
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
处置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
能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与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2.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中最为重要
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正确
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既有根源的复杂
性,又有事态的模糊性,还有过程的多层性,因而一般处置难度较大。
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要
始终坚持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
格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
节纳入到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不
留隐患。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当允许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
依法集会、游行、示威,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
民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法定渠道。在充分兼顾社会综合
承受能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可以循序渐进地批准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
游行、示威申请,逐步引导群众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好地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
轻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压力。
当前,可先行受理、批准一些劳资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环保等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符合政府原则立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开。这样做体现出法律对公民权利的
人文关怀。
4.建议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剧性后果。为了进一步明
确和规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和办法,国务院应该总结近年来各地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一部《处置群体性事件
条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主体、基本原则、工作机制
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5.健全和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权益保障机制作用
要建立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机制,通过民情员、专家咨询、群众听
证等,减少决策的随意性;要拓宽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渠道,通过公布
联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众联系监督;要规范完善利益处理程序
系统,信访、法院、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应当各尽其职。此外,为
了增强民主、树立司法权威,共同强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法治意识,
防止群体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须适时改进信访制度。信访部门可以推
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通过行政首长接待、政府网站
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反映问题,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5】。
(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建议
结合上文所述的几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我就结合我姥桥镇
的实际,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几点建议:
1.改善政府形象,构建法制社会。
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城乡基层干部要切实认识到预防处
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把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提高执政能力、检验执政水平的重要措施
来抓,这就要求政府做到:
(1)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树立民主、廉洁、法制、高效、务实
的政府形象。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服务水
平.是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力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根
本保证 。政府部门不但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
民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还要强化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
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切实推动机关转变作风和优化政务环境.努力建
设一个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透明、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
政府。
(2)加强文化宣传,加强民族团结,塑造共同的理想信念。在全
社会形成共同理想信念,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建立社会公平、公正、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而缓解和消除因不同文化、背景
之间产生的隔阂、矛盾而引起得社会不稳定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
力、向心力,使各个民族和谐共处,减少社会磨擦和冲突。
2.完善信访制度。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群众的合法诉求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
得到实现,转而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较为激烈的方式来寻求解决,
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民众诉求渠道的畅通是治本之道。我国的
信访制度是公民诉讼外诉求表达的一个重要渠道,但通过信访方式,
公民很难直接与所涉单位直接对话,有些信访材料甚至直接落入所涉
单位被信访人员手上,被束之高阁。这样一些矛盾便会越积越深,终
至爆发大的群体性事件【6】。
为了完善信访制度,解决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我镇大力推行的各
种信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并规定了各部门的分管
负责人必须在领导接访日,接受群众关于本部门的投诉,并建立完整
的登记、处理制度,这些都是在强化信访解决民众权益纠纷的能力。
但在我看来,这就是信访活动出现困境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建立在压力
体制之上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这种以上访量特别是以来县去市、赴省
进京的上访量为最基本考虑指标的追究制,虽然能解决一些信访问题,
但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信访公民要么收买或欺骗,要么打击迫害,反
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所以我认为改变信访以来县去市、赴省进京
的上访量为最考核标准为每年处理的信访案件量为考核标准,不仅能
使广大群众就会亲身感受政府机关作风的转变,感受到“群众利益无
小事”的真正含义,同时也能够切身感受到浓郁的社会和谐气氛,从
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作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全力预防群体性事件。
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
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
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
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
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
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
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
情况明。
我镇境内有马鞍山大桥、郑蒲港、北沿江高速等多项重点工程,
所以我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作用,将矛盾纠纷
排查工作重点放在征地拆迁方面,一方面确保工程顺利动工,另一方
面依照法律、政策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每次拆迁行动都有
人民调解员参与,一是开展拆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二是
为被拆迁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三是为被拆迁户就拆迁中产
生的如继承纠纷、遗赠纠纷、赠予纠纷、产权分割等矛盾纠纷进行调
解。通过这些措施,充分发挥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
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地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另外,全镇每月召开两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例会,各分村干部对
本村内的重大矛盾纠纷及安全隐患在会上作阐述并提出整改方案,在
马鞍山大桥征地范围内的官塘行政村,郑蒲行政村、菱湖行政村、联
合社区则要做到每月进行四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加大排查力度,确
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
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
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
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
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
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
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
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
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
的自觉性。
我镇为配合马鞍山大桥、巢马高速的征地工作于 2008 年启动了
农民普法“金钥匙”工程,在各村(社区)建立法律图书角、普法广播
站、农民普法学校、普法志愿者队伍,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开展关于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干部更是以身作则利用
每周的例会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通过这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我
镇在马鞍山大桥、巢马高速的征地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有力的保
证了工程的按期施工。
5.强化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
(1)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
(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
减收或免收诉讼费;
(3)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
(4)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的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
五、小结
当前,群体性事件影响着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尤
其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群体性事件对基层社会稳定的的影响尤为
突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构成复杂性、组织的严
密性、行为的对抗性、处置的困难性等特点,同时还存在直接,间接
和深层次的原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和处置群
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职责。从健全和完善基本法
律制度,完善有关预防和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立法等方面,完
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制度。认清、把握群体性事件各个阶段的规
律、特点、成因,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才能有效维持农
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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