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融 保 险 ) 台 湾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运 作 情 形 及
其 与 银 行 业 公 司 治 理 实 务 守
臺 灣 銀 行 X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其 與 銀 行 業 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一、 銀 行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 壹 ) 銀 行 處 理 股 東 建 議 或 爭 議 等 事 項
之 方 式
本 行 目 前 尚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為
股 票 公 開 發 行X 公 司 , 僅 有 公 股 法 人 股
東 壹 人 , 迄 今 尚 無 發 生 股 東 爭 議 情 事 。
無
( 二 ) 銀 行 建 立 與 關 係 企 業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及 防 火 牆 情 形
主 管 機 關 有 關 規 定 及 本 行 內 控 規
章 辦 理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授 信 , 均 遵 照 銀
行 法 及 。
無
二 、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壹 ) 銀 行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之 情 形 本 行 董 事 計 十 五 席 , 悉 由 財 政 部 指
派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或 經 驗 人 士 擔 任 公 股
代 表 。 均 秉 持 獨 立 、 客 觀 、 專 業 原 則 行
使 職 權 、 執 行 職 務 。
一、 實 務 守 則 第 三 十 壹 條 規 定 銀 行
業 得 視 其 經 營 規 模 及 業 務 需 要 ,
設 置 適 當 獨 立 董 事 席 次 , 由 股 東
推 薦 符 合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資
格 之 自 然 人 , 由 股 東 會 選 舉 產 生 。
二、 本 行 十 五 席 董 事 為X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之 法 人 代 表 人 。
( 二 )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之 情 本 行 會 計 師 係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公 開 實 務 守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銀 行 業 應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形 招 標 方 式 遴 選 , 所 遴 選 的 會 計 師 須 具 備
業 界 信 譽 、 服 務 水 準 、 專 業 能 力 及 國 際
知 名 度 等 資 格 , 且 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非 為
本 行 關 係 企 業 。
( 定 期 至 少 壹 年 壹 次 ) 評 估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之 情 形
三 、 監 察 人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壹 ) 銀 行 設 置 獨 立 監 察 人 之 情 形 本 行 監 察 人 計 五 席 , 悉 由 財 政 部 指
派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或 經 驗 人 士 擔 任 公 股
代 表 , 均 秉 持 獨 立 、 客 觀 、 專 業 原 則 行
使 職 權 、 執 行 職 務 。
一、 實 務 守 則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銀 行 業
得 視 其 經 營 規 模 及 業 務 需 要 , 設
置 適 當 獨 立 監 察 人 席 次 , 由 股 東
推 薦 符 合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資 格
之 自 然 人 , 由 股 東 會 選 舉 產 生 。
二、 本 行 五 席 監 察 人 為X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之 法 人 代 表 人 。
( 二 ) 監 察 人 與 銀 行 員 工 及 股 東 溝 通 情
形
可 經 由 電 話 、 書 面 文 件 或 面 對 面 方
式 為 溝 通 管 道 。
無
四 、 資 訊 公 開
銀 行 採 行 其 他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一)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本 行 網 站 早 已 建 置 英 文 網 頁 , 提 供
銀 行 財 務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及 銀 行 治 理 資
無
公 開 。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訊 , 資 料 有 異 動 時 即 時 更 新 。
( 二 ) 指 定 專 人 負 責X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依 分 工 方 式 由 各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資 訊 蒐 集 及 揭 露 。
無
( 三 )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本 行 為 加 強 與 新 聞 媒 體 之 聯 繫 及
溝 通 , 適 時 正 確 報 導 本 行 有 關 重 大 政 策 、
業 務 措 施 與 服 務 訊 息 , 訂 定 「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X 公 司 新 聞 發 布 及 新 聞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 , 並 指 定 發 言 人 對 外 統 壹 發 言 。
無
( 四 ) 上 市 上 櫃 銀 行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網 站
本 行 目 前 尚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為
股 票 公 開 發 行X 公 司 , 僅 有 公 股 法 人 股
東 壹 人 , 非 屬 上 市 上 櫃X 公 司 。
本 行 如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為 股 票 公
開 發 行 X 公 司 , 並 經 釋 股 為 上 市 上 櫃 X
公 司 後 , 為 達 資 訊 透 明 化 , 有 關 本 行 法
人 說 明 會 將 適 時 放 置 本 行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以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及 知 的 權 利 。
五 、 銀 行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等 功 能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情 形
一、 本 行 目 前 尚 未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
二、 有 關 本 守 則 第 三 十 六 條 所 列 審 計
委 員 會 職 責 事 項 , 有 關 內 部 稽 核
部 分 , 設 有 稽 核 室 及 業 務 專 責 單
實 務 守 則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銀 行 業
得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位 辦 理 ; 外 部 亦 有 中 央 審 計 機 關
及 主 計 機 關 監 督 執 行 。
六 、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X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一、 林 監 察 人 嬋 娟 及 李 董 事 金 桐 參 加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舉 辦 之 金 融 業X 公 司 治 理 高 峰
會 。
二、 本 行 十 八 位 董 監 事 已 完 成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
實 務 守 則 第 五 十 條 規 定 , 董 監 事 須 於
新 任 時 或 任 期 中 持 續 參 加 涵 蓋X 公 司 治
理 主 題 相 關 之 法 律 、 財 務 或 會 計 專 業 知
識 進 修 課 程 。
(二) 董 事 出 席 及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狀 況
一、 本 行 董 監 事 均 依 「 本 行 董 事 會 組 織
規 程 」 規 定 出 席 董 事 ( 常 務 董 事 )
會 議 。
二、 又 財 政 部 訂 有 「 財 政 部 派 兼 公 民 營
事 業 或 財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人 員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 作 為 考 核 公 股 董 監 事 執
行 職 務 情 形 之 規 範 , 並 每 年 定 期 考
評 , 其 結 果 作 為 是 否 繼 續 派 任 之 參
考 。
無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三、 自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壹 日 ( 第 壹 屆 第 壹
次 ) 至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第 壹
屆 第 十 二 次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情 形 詳 附 件 。
(三)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一、 本X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條 、 董 事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均 規 範 董 事 對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議 案 , 應 即 迴 避 。
二、 董 事 須 填 報 依 銀 行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壹 「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 資 料 表 , 由
審 查 部 電 腦 建 檔 控 管 。
無
(四) 銀 行 為 獨 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與 保
險 業 訂 立 責 任 保 險 契 約 之 情 形
目 前 尚 未 替 獨 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
實 務 守 則 第 四 十 九 條 、 六 十 二 條 銀
行 業 得 為 獨 立 董 事 及 獨 立 監 察 人 就 其
執 行 業 務 範 圍 內 依 法 應 負 之 賠 償 責 任 ,
與 保 險 業 訂 定 責 任 保 險 契 約 。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五)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執 行 情 形 本 行 風 險 管 理 現 況 簡 述 如 下 :
壹 、 營 運 方 針 :
本 行 為 健 全 銀 行 經 營 體 質 及 財 務 結
構 , 訂 定 本 行 營 運 方 針 , 規 範 本 行
應 依 業 務 成 長 情 形 , 充 實 自 有 資 本 ,
維 持 適 當 資 本 適 足 性 比 率 , 以 健 全
財 務 結 構 。
二 、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委 員 會
本 行 為 維 持 穩 健 經 營 , 強 化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 健 全 資 產 負 債 結 構 , 除 已
建 置 「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外 ,
並 依 「 臺 灣 銀 行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 設 置 本 行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委 員 會 , 由 總 經 理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
下 設 綜 合 管 理 規 劃 小 組 、 經 濟 金 融
分 析 小 組 及 資 金 小 組 , 負 責 全 行 各
項 市 場 風 險 監 控 指 標 及 風 險 限 度 、
流 動 性 部 位 及 其 風 險 管 理 分 析 、 利
率 風 險 分 析 及 存 放 款 結 構 等 審 議 事
項 。
無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三 、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
在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 本 行 採 行 之
措 施 包 括( 壹) 授 信 額 度 之 控 管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散( 二) 授 信 定 價( 三) 授 信
事 後 管 理( 四) 國 際 信 用 卡 之 風 險 管
理( 五) 辦 理 票 券 簽 証 之 風 險 管 理( 六)
票 券 承 銷 額 度 管 理( 七) 短 期 票 券 買
賣 之 額 度 、 限 額 及 授 權 ( 八 ) 買 賣
新 臺 幣 債 券 之 管 理( 九) 新 臺 幣 拆 放
之 授 信 程 序 核 定 及 期 限 等 。
四 、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 壹 ) 新 臺 幣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本 行 為 加 強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 維 持 適 當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敏 感
性 ,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益 及 健 全
銀 行 業 務 經 營 , 訂 有 「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 , 明 訂 利 率 敏
感 性 資 負 比 率 及 利 率 敏 感 性 缺 口
與 業 主 權 益 比 率 。
( 二 ) 外 幣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由 於 本 行 承 做 之 外 匯 業 務 係 以 美
元 、 港 幣 、 日 幣 及 歐 元 等 四 種 幣
別 為 主 , 在 本 行 訂 定 之 「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 中 , 訂 定
上 述 四 種 主 要 外 幣 之 利 率 重 訂 價
期 差 部 位 ( 利 率 敏 感 性 資 金 缺 口 )
比 率 。
五 、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 壹 )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制 度
為 確 保 本 行 健 全 經 營 , 以 達 成 促
進 銀 行 營 運 效 率 、 維 護 銀 行 資 產
安 全 、 確 保 財 務 及 管 理 資 訊 可 靠
性 與 完 整 性 , 本 行 已 依 據 財 政 部
「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 及 中 央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營
業 單 位 自 行 查 核 要 點 」 等 , 本 行
訂 定 「 行 務 稽 核 準 則 」 及 「 業 務
單 位 自 行 查 核 工 作 要 點 」 等 , 作
為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之 規 範 。
( 二 ) 法 規 遵 循 方 面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依 據 財 政 部 「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 第 六 條 規 定 ,
銀 行 應 建 立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制 度 ,
由 銀 行 業 務 單 位 及 管 理 單 位 指
定 之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 適 切 檢 測 各
業 務 經 辦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是 否 切
實 遵 守 法 令 。
六 、 推 動 設 立 風 險 管 理 中 心
為 強 化 本 行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及 因 應 新
版 巴 塞 爾 協 定 之 規 定 , 成 立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風 險 管 理 中 心 , 專 責 辦
理 本 行 風 險 管 理 組 織 之 建 置 與 日 常
風 控 業 務 , 長 期 深 化 本 行 風 險 控 管
工 作 。
(六)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執 行 情 形 一、 本 行 承 作 消 費 者 貸 款 與 客 戶 所 簽
訂 之 放 款 借 據 , 均 係 遵 照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相 關 法 令
制 訂 之 「 個 人 購 車 及 購 屋 貸 款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暨
無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範 本 」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 完 成 相 關
個 人 貸 款 契 約 之 修 訂 , 以 維 消 費 者
相 關 權 益 。
二、 消 費 者 申 辦 各 項 消 費 者 貸 款 , 於 簽
訂 放 款 借 據 均 有 記 載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 俾 利 消 費 者 事 後 投 訴 , 另 為 擴
及 服 務 對 象 , 落 實 服 務 導 向 之 經 營
理 念 , 本 行 近 期 將 成 立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全 年 無 休 之 金 融 服 務 , 以
應 答 客 戶 詢 問 、 解 決 客 戶 投 訴 與 疑
難 。
三、 信 用 卡 部 份 本 行 已 訂 定 「 國 際 信 用
卡 遺 失 被 竊 風 險 免 責 標 準 」 、 「 國
際 信 用 卡 遭 偽 冒 交 易 損 失 轉 銷 處
理 要 點 」 之 相 關 規 定 , 以 執 行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四、 有 關 信 用 卡 部 份 , 目 前 設 置 有 二 十
四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 接 受 信 用 卡 客 戶
申 訴 。
五、 於 本 行 國 際 信 用 卡 契 約 書 中 明 訂 :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銀 行 業X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 壹 ) 帳 戶 疑 義 之 處 理 程 序 及 ( 二 )
信 用 卡 費 用 之 計 算 方 式 。
(七) 經 理 人 之 職 責 本 行 經 理 人 均 依 法 令 、 董 監 事 會 議
決 議 、 本 行 章 程 及 內 部 規 章 行 使 職 權 。
無
註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情 形 , 參 考 證 交 所 發 布 之 「 上 市 上 櫃X 公 司 董 事 、 監 察 人 進 修 推 行 要 點 參 考 範 例 」 之 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