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
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
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
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
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称
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法律设置合同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
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
。如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全
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害及债权人的债
权实现,即民事责任在保障债权的实现上受债权财产的多寡的限制。为防
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达
到目的,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
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
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
的保护不够。有鉴于此,法律在特别担保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合同债的
保全制度。其中的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对债权实现起着
积极的保障作用,能防债
权不能实现于未然。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法、日等国和中国台湾的民取法
上,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
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但在我
国法上,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就次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合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本来,合同以相
对性为原则,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
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于第三人
的法律行为,但合同债的保全则使债权人的权利涉及到第三人的行为或者
财产,严重干涉了债务人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