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形式
在法庭上光靠律师的“巧舌”是不足够的,还需要能够进一步证明事实的
证据。而在对于某些重要证据的存在,会对对方起到巨大的打击作用,因
此难免会消灭或者丢失。也有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有些证据再往后不易
取得。这就导致许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
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公证机构;
其二认为公证机关也属于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就中国《民事诉讼法》而
言,从广义上讲,所谓保全程序,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
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
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
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
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
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
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首选的理由是:
首先,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
求;
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
。
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甚
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第四,公证介入
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法官来,公证员更少
其他因素的干扰。
在法庭审判上,有效证据是对于案件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那些对
于我们自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的证据,我们应当重视。其最好的办法便是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只有采取这样的办法,才能使其证据能够绝对的起到
其法律效力。若还有疑问,请咨询赢了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