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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不是可供金融创新选择或拒斥的选
项,而是渗透于金融创新制度的建构之中。转嫁、规
避和担当构成人们应对道德风险的三种道德选择。
由世界资本主义心脏引爆的、有别于传统生产过剩
经济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美国式金融市
场道德风险的转嫁危机。道德救援则是有效抵御金
融危机的一种实践精神方式。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道德风险的转嫁
由世界资本主义心脏引爆的、不同于传统的生
产过剩经济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与其被渲染为经
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危
机,不如说是美国式金融创新体系中道德风险的利
用与转嫁的危机。尽管道德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道
德败坏,前者是一种实证的描述,后者是一种价值
判断,但当人们无需或不用全部或部分地为自己的
行为承担责任时, 他们的行为就会偏离正常的轨
道,变得“无所顾忌”,从而导致难以找到规避其恶
果的应对措施和制度规范的整个金融创新信用体
系的危机。 那么,我们该如何评价美国金融制度的
创新?我们又该用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去反思由美国
引爆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或许是我们在金融海啸的
潮涌和潮退后都需要去认真思考的道德哲学话题。
在追究归因或反思批判金融危机的责任研究
中,引入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分析变量也许对
人们有效抵御当期的金融危机更具有检验意义和
操作价值。 其一,当期的金融危机的经验事实与客
观现象呈现给人们的已远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
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更为复杂的社会结构和更
为深刻的文化系统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信心、道德
信仰和精神皈依。 其二,“道德风险”从本体论视域
切中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内生因素。 从本体论层面
看,道德风险是金融创新体系的寄生物,金融创新
以制度化形式使寄生着的道德风险合法化了;伴随
金融创新的成功, 即资本自由逐利本性的深刻释
放,这种寄生性的“道德风险”在被人们互为利用与
转嫁的博弈中得以暗中累积,从而形成了不同于生
产过剩经济危机的金融危机及其全球爆炸力。换句
话说,道德风险不是可供金融创新选择或拒斥的选
项,而是渗透于金融创新制度的建构之中,是金融
创新制度的自我应用和自我消解。金融创新可以分
散和转移道德风险,但不能消灭道德风险。因此,道
德风险并不仅仅是一个认知概念,还是一种金融秩
序的软机制,它内生于金融创新过程中,是放贷机
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机构、监管机构等金融主体
交易行动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道德风险之于金融
创新体系具有不可避免性。在发达的金融创新体系
中,金融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道德风险的
社会生产。 而“人为”的利用与转嫁,则使这种道德
风险侵蚀并且破坏了由深谋远虑的“金融新秀精英
们”建立起来的金融风险计算的安全系统,并将当
代社会置于一种无法逃避的全球金融危机之中。
那么,金融创新又是如何纵容金融从业者产生
金融道德风险的转嫁及其道德救援
李兰芬
【作者简介】李兰芬,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哲学系(江苏 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哲学动态》(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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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嫁道德风险之欲?一是资本交易链的不断延伸致
使不再有人去关心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从而
为道德风险的发生和转嫁提供了必要条件;二是人
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倾向(op-
portunism)。 如果人既有完全理性,又无机会主义倾
向;既能洞察现在,又能窥见未来,道德风险亦将无
从发生和转嫁。 华尔街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中心,其
主要做法是将不同债权打包, 好的坏的“捆绑销
售”。 其中有“知识”或“智慧”的成分,也算是一种
“知识经济”,只可惜变成泡沫。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
学基石新古典的理性选择理论,道德风险的产生和
转嫁有三个前提假定: 一是自私自利的出发点;二
是最大化行为目标;三是信息非对称或不确定。 这
种基于经济人的自私自利本性、最大化行为目标和
非对称信息环境的道德风险具有内生性、 诱惑性、
损人利己性等三大行为特质。内生性源于道德风险
形成于金融主体对资本逐利的内心考量和自由选
择。例如,抵押贷款公司即放贷机构,通过利用证券
化将抵押贷款出售给商业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将次
贷风险转移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这种“转嫁”关系,
就可以在基本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得较高的
收益,从而进一步刺激了放贷的冲动,乃至肆意放
贷,根本不在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导致占整
个美国按揭贷款发放总量比例高达近 50%的次贷
危机。金融创新的本质,“就是资本通过创新金融工
具和路径找到了摆脱国家监管,使资本再一次成为
自由获利而不顾结果的存在物”[1]。 诱惑性意指,凡
道德风险的转嫁者或利用者均受制于当下或可预
期的利益诱惑。 在房地产不断升值的诱惑下,在抵
押贷款公司极其优惠与便利的放贷鼓励下,购房者
(借款人)为达到最低的利率、最长的还款期、最大
的贷款额度获得住房贷款,就会故意隐藏不利于实
现其目的的信息,甚至通过向放贷机构提供虚假的
信息来骗取贷款。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英
国评论家登宁的话说道,“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
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 一旦有适当的
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 10%的利润,它就保
证到处被使用; 有 20%的利润, 它就活跃起来;有
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 100%的利润,它
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 300%的利润,它就敢犯
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如果动乱和纷争能
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 ” [2]损人利己性
则指道德风险转嫁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
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 换言之, 道德风险转嫁者
(risk-maker)与风险承担者(risk-taker)之间存在着由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不均衡关系,即某些参与者
利用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某些信息的劣势而故意
制造风险事故。面对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信息非对称
环境,抵押投保人抵押保险后,就可能利用保险公
司无法观察到其抵押投保后的财产管理行为的“隐
蔽性”,而松懈其财产管理责任甚至可能采取“不道
德”行为而引致保险公司损失,从而导致那些没自
备款也无力缴房贷的购屋者买得起房;房贷被包裹
成证券化商品,并当成三 A等级债券卖给第三方以
赚钱;以及那些不该买这种债券,却把它们摆进收
支簿以增加获利的金融泡沫。
要精确地定义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有点
困难, 它可以被看做金融创新本身的一种要素,或
者和金融主体的利益有关, 或者和外部条件有关,
从而使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金融主体谋利的手段。
在金融交易中,道德风险泛指交易主体的一方难以
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即隐藏行
为的一方由于其行为或疏忽致使不利结果出现的
概率加大。 换句话说,道德风险意指人们有可能为
了自由追逐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将行为成本转嫁
给别人,从而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 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将这
种道德风险界定为:人们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
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制度经济学家
和产权经济学家则将这种“道德风险”概括为人们
的偷懒和搭便车动机以及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道
德风险来自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即人在追求自身
利益时会采取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 如隐瞒、欺
骗或其他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因此,从根本上讲,
产生和转嫁道德风险的行为只不过是人们攫取其
利益的动机选择。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常常表现
为可能金融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金融行为的不确
定性既可以是作为金融主体自身的可能行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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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也可能是由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所引起的可
能金融后果的不确定性,且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又是
立足于其可能的结果及其潜在的风险性质而言的。
在以资本虚拟化为运行特征的金融交易的每个环
节中,可以说都潜伏着可能出现各金融主体为追求
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反道德法则、行为规范或游
戏原则的行为,从而人为故意地制造金融危机事故
的可能性。 据此可断,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
性金融危机,本质上是一场史无前例的金融道德风
险的转嫁危机。道德风险的扩散逻辑虽然具有飞去
来器效应,但当下的实际情况,则是发达国家和地
区将金融道德风险系统地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转
移,而处在发展中的人们又难以抗拒这种“金融道
德危险的诱惑”。 就在贫穷者吸附着大量道德风险
的同时,富有者和新秀精英们则有可能以其凭借转
嫁道德危机赚得的财富来重新购买安全和避开风
险,进而从金融危机的社会风险中抽身而出。例如,
就在美国 7000亿美元金融救援方案通过后不久,
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一个据说能使至少 2000万人受
益的减税方案。 一方面以政府的名义大笔举债,另
一方面却要减税,这是否意味着,7000亿美元的最
后负担者,将不主要是美国纳税人,而是世界各国
人民,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贫穷百姓。面对
这种“再生性”道德风险的“再转嫁”可能性倾向,
需要我们给予清醒的认识、 足够的警惕和积极的
应对。
二、义务与愿望:应对道德风险的两种道德态度
金融创新体系中的道德风险虽然是一种客观
的实证现象———只要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和利益目
标最大化,就有金融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但其
形成的时空条件及其所造成的影响后果已超越经
济范畴乃至民族国家的地理容器,而与金融主体的
道德立场及其所处环境的社会道德体系有着千丝
万缕、错综复杂的联系。 所谓应对道德风险的金融
道德,是指金融交易参与主体间,一方在追求自身
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与道德义务,以不伤害和不损失其他参与主体利益
的道德的金融创新观念及其一系列行为准则。借助
美国现代最重要的四大法学家之一、新自然法学的
主要代表人朗·富勒(Lon L. Fuller)关于“愿望的道
德与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的分疏理论, [3]我们可以
将金融交易主体规避道德风险的愿望称之为“愿望
的道德”,将金融交易主体担当道德风险的法则称
为“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是金融
主体应对道德风险所可能持有或选择的两种金融
道德立场或金融道德态度。
“愿望的道德”是金融参与主体间为维护金融
秩序,以实现金融行为目的最大化,自觉、主动地放
弃(退出)和拒绝实施某些可能引起道德风险损失
的金融活动,或者以适当的抵消性交易活动来减少
或消除某种基础资产或商品的道德风险的一种美
好愿望的金融道德。这种“愿望的道德”经常表现为
一种意愿、期待、信心等主观肯定的形式。一旦有金
融主体为自觉规避金融道德风险而践行了其“愿望
的道德”,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褒奖;反之,如
果失败了,人们虽感惋惜但不会予以谴责。 因为金
融市场的复杂性以及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祈求规避
道德风险的“愿望的道德”具有浓厚的理想性和至
善性的文化特质。
作为金融交易参与主体间的“义务的道德”,是
良好金融秩序对每个金融交易主体的最低限度的
条件要求和行为规范。履行这种“义务的道德”的人
未必高尚,也未必受人称赞,但违反或放弃了这种
“义务的道德”的金融主体就必定会受到谴责和惩
罚。 换句话说,在“义务的道德”中,“惩罚优先于奖
励”。 因为以担当金融道德风险的“义务的道德”是
确保金融秩序成为可能或使其达致特定目标的基
本行为规则。 从道德的尺度或层次看,“义务的道
德”位于应对道德风险的道德底线,代表了一个有
秩序的金融市场所必不可少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
而“愿望的道德”位于应对道德风险的道德高端,代
表的是人类对金融秩序所能企及的高层次的道德
要求,是人类对美好至善的金融追求,是人类金融
能力的完美实现,是人类金融活动的最高目的。 综
上所述,作为应对道德风险的“愿望的道德”和“义
务的道德”之间的关系,正如亚当·斯密在其《道德
情操论》中所比喻的那样:义务的道德可以比做“语
法规则”,而愿望的道德则“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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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 如同语法规则是维护
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必要条件一样,义务的道德则
规定了金融市场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行为准则。
愿望与义务作为应对金融道德风险的两种道
德立场,让人们看到的是金融之外还有精神;现实
之外还有理想;权威之外还有自由;原则之外还有
心境。哲学家康德说:“有两种事物,我们越是经常、
持续地对它们反复思考, 它们就总是以时时翻新、
有增无已的惊叹和敬畏充满我们的心灵:这就是头
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如果说“头上的星
空”代表的是现实的金融市场,那么“内心的道德法
则”代表的则是金融主体们藏在心中的理想。 我们
需要仰望头上的金融市场,它可以使我们在参与金
融市场活动的过程中获得越来越多的金融自由;然
而我们也需要敬畏内心的道德法则,以解决人为什
么从事金融活动的意义问题,亦即人们从事金融活
动的目的、价值、理想等问题。尽管这些问题都是世
界难题,都不可能有终结的答案,但是我们却不能
不去追问它们, 因为那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精神皈
依。 如果我们不去研究终极理想的问题,不能为人
类金融文明确定某种合理的价值取向,那么,伴随
人类对“金融市场”认识得越多,危及人类生存的可
能性就越大,因为一个没有灵魂的金融世界一旦失
去了控制,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一种完善的金融
秩序,不仅需要尊重外在的金融创新知识,更需要
遵循人们内心世界的道德准则。一个敬畏“道德”的
民族,一个留存一份灵魂生活的民族,才算是一个
完整、健康、文明的民族。
三、道德救援:抵御金融危机的一种实践精神
方式
金融危机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和资本,还有信
任和信心。因此,抵御金融危机不仅需要金融救援,
也需要道德救援。没有道德救援的金融救援很有可
能演变成一场劫众济富、 有失公平的新的金融危
机,滋生着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即既然金融危机
发生后有监管层或者政府出面营救,那些有问题的
金融公司就有可能放弃其自救责任,甚至以赌博的
心态去从事风险更大的金融业务。 美国 7000亿美
元金融救援方案通过后道琼斯指数的继续走低,就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者对救助方案怎样实施、
实施结果如何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前景的信任和信
心的严重缺失。这或许也是《世界是平的》一书作者
托马斯·弗里德曼撰文提出“美国应对金融危机需
要道德救援”的实际所指。
问题是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道德人类学知识
为基础对应对道德风险、抵御金融危机进行适时有
效的道德救援。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掌握世界方式
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将道德救援理解为人们以价
值判断、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价值思维方式应对
道德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一种实践精神。 马克思
在 1857-1858 年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中指出:“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
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
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
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 ” [4]在这
里,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与理论的(哲学的、科
学的)方式、“宗教的”方式和“艺术的”方式有着本
质区别的“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这种实
践—精神的方式即是道德掌握世界的方式。以这种
实践—精神的道德掌握世界的方式来应对道德风
险、 抵御金融危机就是一场伟大的道德救援行动。
按照“实践—精神”掌握世界的方式,谋划应对道德
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道德救援作为一场久远而系
统的建设工程,其着眼点首先需要放到重塑金融主
体参与金融市场的信心、 信任和责任的精神品格,
并以这种精神品格来统领和支撑应对道德风险、抵
御金融危机的过程、要素、结构、条件、功能、作用方
式以及评价、导控等系统性问题。
信心救援构筑道德救援的心理基础。 其一,当
经济处在困难时期,人们会丧失信心,从而使整个
社会进入“凯恩斯陷阱”,即每个人都紧紧捂住自己
的钱包。 银行行长不敢放贷,担心放出的款成为坏
账;企业家不敢投资,担心投资有去无回;普通老百
姓不敢消费,担心生活无着落。因而,重振人们的信
心就成为道德救援的基础性价值。 其二,道德救援
作为一种“价值性”救援,不同于“经济性”的金融救
援。“经济性”的金融救市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金融
主体是否有“信心”。“信心”是“变量”,“黄金”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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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是“常量”。“常量”作为“不变量”是谈不上增值
的,只有“变量”才能保本增值。 金融主体的信心情
感,决定了其行动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也就决定
了金融救市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如果金融主体对既
有的金融救市方案普遍怀疑和否定,就很难做出知
行统一的金融行为选择;如果具有了明确的金融救
市方案的人们不把这些方案付诸实践,这便是一种
心理的或心灵的危机。 显然,从道德救援的现实层
面来看,重拾信心可能会对金融救市发生“蝴蝶效
应”。这也就是“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的理由。
信任救援累积道德救援的社会资本。信心作为
一种心理状态构成道德救援的逻辑基础,但是我们
需要何种信心,又如何重塑这种信心,则远不只是
一种简单的心理过程,而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信
任、彼此规范、合作行动的社会资本积累过程。 其
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构成道德救援社会资本
的核心价值。 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危机就是一场
因缺乏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导致金融交易成本上升,
从而使金融秩序趋于复杂化、 混乱化的信任危机。
信任作为道德救援的社会资本主要是通过社会关
系获得的资本形式,即“它借助于行动者所在网络
或所在群体中的联系和资源而起作用” [5]。 换句话
说,信任作为道德救援的社会资本主要体现在那些
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
格网络。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强调,信任就是指“对某
人期望的信心”, 即信任者相信被信任者能够按照
自己的期望行动。我国学者郑也夫将信任的这种期
待意蕴概括为三种, 即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
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 [6]在道
德社会学视域中,信任是一种行为调节机制和人格
特征,是对他人能够按照社会伦理规范自己行为的
预期。以人与人之间的互惠和合作等一系列行为方
式和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信任之所以构成道德救援
的社会资本,就在于信任作为一种不同于金融救市
的基本运作方式极大地节约着金融交易费用,从而
为应对道德风险、抵御金融危机降低着社会成本。
责任救援履行道德救援的评价标尺。较之信心
和信任,责任救援具有强烈的道德强制力和道德判
断力,处于道德救援系统工程的高端,规范和影响
着道德救援的方向和效能。 在伦理学视域中,责任
作为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制衡力, 是一个由角色、能
力、财产、法律、道德、文化等多重因素构成的复杂
系统。责任救援包含着既互为区别又互为联系的两
层意思:一是个人或组织需要为自我选择的行为后
果勇敢地承担责任,二是个人或组织作为社会的一
分子需要积极履行社会所赋予他们的义务要求。因
此,客观而有效地归因、判断、追究、惩罚或褒奖人
们行为后果的责任在责任救援系统中具有逻辑优
先性。 然而,如美联储主管货币政策事务前高层官
员维森特·莱恩哈特所说,“当情况变得很糟糕的时
候,人们总是会倾向于去指责他人,这已经成了华
盛顿一个流行的政治传统”[7]。已经卸任的前美国财
长保尔森提出的“中国责任论”,就称此次国际金融
危机的部分成因是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高储蓄率
导致全球经济失衡,而充盈的资金又导致美国投资
者购买高风险的资产。这种企图用国外因素来绑架
式归因和解释 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 既为其
经济政策失误及监管不力开脱罪责,又为其出台贸
易保护主义措施寻找借口的极不负责任的言论立
场,应引起世界人民的共同警惕。
参考文献:
[1]任平:《马克思“资本批判”辩证视域的当代启示———
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哲学反思》,《哲学动态》2009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
829页,注 250。
[3]参阅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
商务印书馆,200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
104页。
[5]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
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 18页。
[6]郑也夫:《信任:溯源与定义》,《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
第 4期。
[7]《“中国责任论”:美国式强盗逻辑》,《国际金融报》
2009年 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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