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_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
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
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
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
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
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
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
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
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
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
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
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
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
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
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
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
,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
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
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
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
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