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解除
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
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形成权,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
合同解除在 经济 生活中经常发生,而 法律 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在实际实践
中,人们常常会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互混用、混为一谈,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差别,
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 影响 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权利行使
随着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
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合同解
除方面的规定的不尽完善,在实际的实践中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一、合同解除
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
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①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
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合同解除包括
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
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
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
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
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
行。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有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
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
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
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两方可以约定,未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
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 问题 ,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3、合同
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
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
自身利益的手段。我国《合同法》第 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从不同的角度对合
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
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
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
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
合同为前提。2.合同解除须达到一定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满足
自己的利益需要,当具备了一定条件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
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具备了合同
解除条件下,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解除行为。这种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行为是由有解除权的
人实施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人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因此解
除行为是单 方法 律行为。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故合同未生效
或已履行完毕,这时合同解除行为不发生。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合同解除与合
同终止的区分,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大陆法学者大多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有区别,认为两者都是形成权,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是不同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
解除与合同终止是等同的,合同解除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但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了终止的概念,依据该规定,合同将因当事人按约定条件履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
法院决而终止,亦可因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可见涉外经济合同法事实上是将合同终止等
同于合同解除。当合同解除适用于以使用标的物为 内容 的连续性合同时,它表现为合同
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租赁、借
贷合同等一方在实际使用标的物经过一个时期后,难就已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还。②
又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③也就是说,我国合同
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
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在实际实践中,也常有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混肴使用
的事情发生。如在合同解除纠纷的判决文中,常有“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合同”之
类的表述,这说明,他们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误认为是同一概念。事实上,合同终止与
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有差别。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
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而合同解除,是指合
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两者都是
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
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
止是相同的,但我认为,二者仍然有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传统大陆法的规定,合
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
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
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
既往的效力,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
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二)权利专属不
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
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
人。(三)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
况。合同解除是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
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的情况,而且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必然借助于损害赔偿的办
法。而对于合同终止来说,有些合同只能适用合同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如根据租赁
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
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于
一方违约的场合,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等等。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合
同解除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说话,狭义的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溯及消灭的权利。④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的法律后果,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即协商解除权、约定解除
权、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能
直接行使。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逐步在完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是
过去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
任何机构。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依照解除权的分类不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可
分为三种,即协商解除合同权的行使、约定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市场
经济情况复杂多变,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加解除条件,而对于在合同中未预先规定
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行使解除权,这样可以使合同更能灵活地适应新情
况,更符合当事人的需要。约定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规
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或两方可行使解除权。比如当事人在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用水及取暖。在这个合同
中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电、暖时,约定的条件成就,承租人便可
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
对此较以往有了重大改进,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对法定合同解除
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 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应具备
下列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⑤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 自然 灾害,战
争等社会原因及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由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造成
的,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
的,不必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根据情况
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行使解除权。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
的,在大陆法系中称为拒绝履行。预期违约构成了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了
对合同纪律的破坏,而且还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律除规定毁约承担责任外,
还赋予了非违约方法律救济的权利。从拒绝履行的形式来看,预期违约分两种:明示毁约
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
其合同义务;默示毁约两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
合同义务。从拒绝履行的时间来看,它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履行拒绝,
此时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须负强制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的履行拒绝,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以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
行债务,此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坐等履行期限的届满,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经避免不
必要的浪费。我国旧合同法并不承认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的履行拒绝的解除权,新《合同
法》第 94条第 2款对此作了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 3、因履行迟延。它属于时间不
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以
下要件:⑴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⑵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
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履行迟延
了;⑶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发生履行迟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
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
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
以合同有无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如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纱,此时合同债权人
可解除合同
参考 文献 :①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 5月版,第 266
页。②参见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 第 337页。③ 参见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
应用 》,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 152页。④参见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 12月版,第 159页。⑤参见马原主编《 中国 民法教
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0月版,第 4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