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轮候查封的效力认定
财产保全中轮候查封的效力认定
经审查后,依法解除了对千安公司名下的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
封。
原告向南沙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赔偿申请查封错误造成原
告的经济损失万元;判令第二被告在1亿元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第一被告向广东高院申请
的轮候查封是否解除,都不会对原告申请执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原告主
张第一被告申请查封错误,证据不足;原告据此主张第一被告赔偿错误查
封造成的损失,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
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逸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以及深联公司是否因为该
财产保全遭受了损失。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及损失认定
本案中,逸涛公司因与千安公司的另案纠纷向广东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广
东高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裁定,而深联公司据
以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于同年11月28日才作出,即逸涛公司申请查封涉案
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使用权仍为千安公司所享有,故深联公司主张逸涛公
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深联公司是否因逸涛公司对千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遭受了损害?《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
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
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由此可见,
深联公司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即
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措
施即可对该土地进行处分。因此,逸涛公司申请对该土地的财产保全并未
对涉案土地过户到深联公司的名下产生障碍,也即并未损害深联公司的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