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提示】
(1)注意进口货物征消费税与征增值税的关系:①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进口时,同样要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增值税都适用比例税率,没有定额税率,这与消费税不同。②计征消费税的价格同样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组成的计税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当然,如果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组价中的消费税因素为零。
(2)工业企业进口环节被海关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连续加工同税目的消费品,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例3—4】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54000+54000×25%)÷(1-30%)=(54000+13500) ÷70%=96429(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96429×30%=28929(元)。
【例题23·计算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1月从国外进口卷烟2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500000元,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20000元,保险费8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率20%,则该批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关税完税价格=1500000+20000+8000=1528000(元)
关税=1528000×20%=305600(元)
(2)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1528000+305600)÷(200×250)+] ÷(1-30%)=(元)>50元
适用45%的税率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150×200+(1528000+305600+150×200)÷(1-45%)×45%
=30000+=(元)
第九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要点
主要规定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税行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征税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化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手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题24·单选题】某百货公司黄金饰品部2009年2月直接零售金首饰3000克,每克零售价200元;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收回旧首饰200克,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80000元,并收取旧首饰折价补偿20元/克。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消费税金额为( )。
A.元 B.元 C.元 D.元
【答案】B
【解析】不含税销售额=(3000×200+80000+200×20)/(1+17%)=(元)
应缴消费税=×5%=(元)。
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4.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四)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自2009年1月1日起,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五)葡萄酒消费管理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在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本章小结】消费税与增值税双层征收的格局带来了消费税与增值税混合命题的经常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14个税目的消费品,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定额税率从量计税、比例与定额复合计税多种计税方法。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单一性带来了对其计税价格实施控制的特殊要求。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在一般情况下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一致,但是以物易物、以物投资、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是不用平均税率而用最高税率。消费税的抵扣规则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按照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扣税范围和计算有着特殊的要求。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的计算是税法一常考不衰的知识点组合。金银首饰计算消费税的特殊环节和计算也是常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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