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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
主要内容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概述
二、执法风险表现形式
三、执法风险成因
四、怎样防范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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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概述
(一)概念
稽查机关及其稽查人员在稽查执法活动中,
由于执法不当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
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导致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能面临承担
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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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主体
职权
客观
责任
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
行为不当、违法违纪造成损害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稽查机关或稽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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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
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执法风险
复议、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被
撤销或变更
行政赔偿 做出或者判决赔偿
执法过错责任风险
行政责任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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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责任风险
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
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追究形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暂停执法资
格。取消经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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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风险
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
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纪、政绩处分的
风险
如:《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追究形式: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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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风险
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
刑事责任。
贪污贿赂类:受贿罪
渎职类: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4、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
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
口退税罪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
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
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认定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
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1.违反岗位职责;2.造成严重后果;3.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罪是以结果定罪,认定标准:1、
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间接损失150万元;2、严
重危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
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
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
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
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
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
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
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
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是以结果定罪,认定标准:1、造成直接损
失20万元、间接损失100万元;2、严重危害国家声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
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前提,“徇私舞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
”是指“徇私情、私利”。往往表现为贪图钱财,贪
图女色,屈从亲友私情或者为徇其他私情、私利等等。
而所谓“舞弊”,则是指“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
虚作假”。如果行为人不移送案件不是由于徇私情、
私利,而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或者虽然“徇私”
了,但并未“舞弊”的,不构成本罪。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所查办的行为人偷税、抗
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案件就属此列。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罪是指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
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即指在各级税
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从事税收征管工作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具体表现行为人明
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
少征税款。过失致使不征、少征税款的,不构成此罪,情节
严重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
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
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
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
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
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标准:
1、造成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
2、发售专用发票25份,其他发票50份,或
者合计50份以上;
3、其他严重损失。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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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稽查执法风险表现形式
(一)选案风险
(二)检查风险
(三)审理风险
(四)执行风险
(五)共性风险
(一)选案环节
不作为风险
乱选、贿选风险
举报案管理舞弊疏漏风险
(二)检查环节
执法程序违法风险
滥用检查权的风险
业务水平差导致风险
稽查人员自身风险
(三)审理环节
审理程序不当的风险
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风
险
刑事犯罪案件不移送的风险
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处理结果适当+ =
处理案件公式:
(四)执行环节
执行程序不当的风险
超越执法权限引发的风险
执行人员不作为风险
(五)共性风险
如文书的送达、文书的使用
执法中的回避
随意撤销案件
稽查案件录入征管系统不规范
部分稽查案件稽查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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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
(一)稽查执法人员自身因素
(二)税收执法依据不够健全
(三)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四)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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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执法人员自身因素
风险防范意识比较片面
综合执法水平不高与经济形势复杂的矛盾
个人私利引发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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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执法依据不健全
涉税法律层次不高
法律滞后于经济发展
法律制定不够严谨
涉税文件过多,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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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制度不完善
信息不对称
法律授权不到位,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考核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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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
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
协税护税不力
地方政府干预
人情干扰执法
新闻社会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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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样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多学习,提高业务综合素质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正确看待形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办事
加强与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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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在忏悔书
看到不少干部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甚
至接受钱财没有发生什么事,觉得自己
接受朋友表面没有什么明显企图的一些
钱物也算不得什么,受这个“一念只差
”左右出现的偏差,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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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树立法治意识、风险意识
树立学习意识、服务意识
坚持依法稽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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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