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重要工具,公司秉持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做好奖惩管理。
12.1. 奖惩类型:公司奖惩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项目
奖惩种类
奖 惩
备 注
奖 励
表扬
公开表扬或给予奖状
三次表扬计嘉奖一次
嘉奖
奖励50元/次
三次嘉奖计小功一次
小功
奖励100元/次
三次小功计大功一次
大功
奖励300元/次
特别贡献奖
根据员工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包括合理化建议奖,
参照具体条例执行
处 罚
口头警告
不扣分
二次口头警告
作书面警告一次处理
书面警告
扣10分/次
二次书面警告
作严重警告一次处理
严重警告
扣50分/次
二次严重警告
作小过一次处理
小过
扣100分/次
二次小过作大过一次处理
大过
扣200分/次
二次大过作无偿开除处理
无偿开除
根据员工行为所致后果,
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违纪行为按情节轻重分别扣10分至200分,月累计扣分达300分(一年内累计两次大过)的,即作无偿辞退处理。
奖 励 项 目 :
本公司给予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员工积极维护,并用心实践公司的核心价值:“KKKK,HHHH;缔造国际一流的YY企业,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条款
事实描述
奖励结果
表扬
嘉奖
小功
大功
特别贡献
第1条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任务者;
◆
第2条
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
第3条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
第4条
检举违规违纪或损坏公司利益者;
◆
第5条
能及时完成各项项目工作者;
◆
第6条
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提报各项管理改善提案者;
◆
第7条
在公司年度服务期内,无任何违规事实记录表现优秀者;
◆
第8条
拾金不昧,足以作为模范者;
◆
第9条
有其它嘉奖事迹,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
第10条
对生产技术提出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实施有一定成效者;
◆
第11条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
第12条
发现事故,予以速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者;
◆
第13条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及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者;
◆
第14条
在工艺、产品设计及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者;
◆
第15条
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一定成绩者;
第16条
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者;
◆
第17条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中有功,使企业财产或员工利益免受损失者;
◆
第18条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
第19条
服务满5年,表现优秀,未曾旷工或受小过以上处分者;
◆
第20条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致使损失减少或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者;
◆
第21条
维护工厂生产安全确有实际重大功绩者;
◆
第22条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
第23条
有重研究大发明、制造,给公司节省、创造巨额利润者;
◆
第24条
具有其它重大特殊功绩,足可作为其它员工表率者;
◆
处 罚 项 目 :
本公司对于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原则是:“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经
批评教育屡劝不改的,本公司会按违规情节的严重性,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损毁公司财务的,必须向公司赔偿。
条款
事实描述
处分结果
书面/
警告
严重
警告
小过
大过
无偿开除
第25条
在饭堂轮候或上下班打卡时插队;
◆
第26条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
第27条
浪费粮食,在饭堂盛饭过多而倒饭者;
◆
第28条
餐厅用餐未依规定排队者;
◆
第29条
遗留在餐厅桌上的饭菜渣未清理干净者;
◆
第30条
用水用电不关闭者;
◆
第31条
集体宿舍未按规定打扫卫生者;
◆
第32条
未经允许私自调换门锁、房间、床位或搬移更换宿舍公共设施者;
◆
第33条
损坏宿舍公共物品者;
◆
第34条
饲养宠物、乱画乱贴、楼上扔垃圾者;
◆
第35条
未经允许,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就餐者;
◆
第36条
出入厂门不佩戴厂牌者;
◆
第37条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
第38条
非当班时间擅自进入工作车间者;
◆
第39条
故意浪费公共财物或食堂饭菜,情节轻微者;
◆
第40条
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前,未关闭机器、照明或其他电源者;
◆
第41条
开会或培训经常迟到者;
◆
第42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班次者;
◆
第43条
上班时间公话私用,处理私人事情,私自传真或复印私人物件者;
◆
第44条
无正当理由旷工一天者;
◆
第45条
未经许可私自拿工具或公司餐具、饭菜回宿舍者;
◆
第46条
晚上超过23:00后在宿舍大吵大闹者;
◆
第47条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工作守则者;
◆
第48条
在产品或原材料上攀坐或躺卧者;
◆
第49条
不刷卡或不划饭卡就餐者;
◆
第50条
在公司范围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
◆
第51条
未经允许,带食品、饮料到工作场所食用者;
◆
第52条
他人违纪,故作假证者;
◆
第53条
故意不服从工作安排;故意做错货或消极怠工者;
◆
第54条
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接待亲友者;
◆
第55条
上司对其下属所犯错误给予隐瞒庇护者;
◆
第56条
讲脏话、吵闹、破坏公司形象者;
◆
第57条
工作经常出错,经教育未能改进者;
◆
第58条
不尊重上级领导,出言不逊,顶撞上级者;
◆
第59条
工作时间内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者;
◆
第60条
出厂门拒不接受保安员检查者;
◆
第61条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厂内参观或留宿者;
◆
第62条
非公务到异性宿舍、浴室、洗手间者;
◆
第63条
冒充他人签署签核单据者;
◆
第64条
借厂证给外人蒙混进入公司者;
◆
第65条
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者;
◆
第66条
未经许可擅用他人经管之机器、工具、物料及其它设备者;
◆
第67条
擅自操作或使用非本职岗位的机器设备者;
◆
第68条
堵塞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器材设施,造成消防隐患者;
◆
第69条
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挪用或占用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者;
◆
第70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未按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各项内外部业务受阻或客户投诉者;
◆
第71条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
第72条
在公司范围内私藏凶器或危险品者;
◆
第73条
未经许可而携带火种(香烟、火机等)进入厂区或使用明火者;
◆
第74条
偷盗其他员工或公司财物,或未经批准私用公司物料者;
◆
第75条
凡有欺骗公司的行为,例如代打卡双方当事人;
◆
第76条
拒戴或故意不规范佩戴工业安全防护用具者;
◆
第77条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
第78条
撕毁、涂改公文或删除公司文档者;
◆
第79条
遗失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造成较大损失者;
◆
第80条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欺骗、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
第81条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
第82条
当班失职,或擅自离岗,造成物品遗失或其他重大损失者;
◆
第83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对上级有不利于人身、人格之言论者;
◆
第84条
在公司范围内酗酒、滋事、打架,严重妨碍生产秩序者;
◆
第85条
经常故意违反公司制度,屡教不改者;
◆
第86条
故意破坏公司设备或财产者;
◆
第87条
聚众闹事,煽动员工罢工,指使及教唆他人违反公司纪律及规则者;
◆
第88条
工作时间睡觉者;
◆
第89条
无故连续旷工3天者或一年累计旷工10天者;
◆
第90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
第91条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第92条
应聘时虚报资料(如:使用假证、工作经历不属实、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使本公司误信而录用者;
◆
第93条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操作规程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第94条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
第95条
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例如黄、赌、毒、偷窃、恐吓、斗殴等非法行为者;
◆
第96条
泄漏技术、业务或经营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
第97条
未经允许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兼职者;
◆
第98条
组织、煽动怠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者;
◆
第99条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或谋取非法利益者;
◆
第100条
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
12.2、奖惩办理
员工若有奖惩事实发生,则由相关部门主管填写《雇员动态报告书》,呈相关人员签批后执行;小功及小过以下之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公告奖惩;大功及大过以上之奖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
确定奖惩时,依据事实,衡量情节轻重,酌予加重或减轻;必要时,需进行会议讨论决定;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错误人员应无条件签名,拒不签名而又不能提供合理抗辩的,由其在职部门负责人注明,由证人签名作证,并对犯错误人员从重加倍扣分,实时生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于滥用职权,利用行政扣分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接受行政扣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从严处分;
实行功过抵消制度,一次大功可抵一次小过。功过抵消后可与其它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员工违反公司任何管理制度,行政扣分在10分内依警告论处,行政扣分在10-100分的以严重警告论处,100-200分以小过论处,200分以上按大过论处。
12.3、申诉
员工对所受行政扣分持异议者,可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部申诉(需在《雇员动态报告书》填写充分理由和事实,书面申诉才予受理)。
申诉受理后,人力资源部应在三日内查证,并作最后奖惩决定给予回复。
12.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严重违规违纪。
一个月内累计扣分达300分的;
一年内累计两次大过的;
违反第84条至100条内任何一条规定的;
凡严重违规违纪者一律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2.5、附则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以前之相关规定如与本制度相冲突,均以本制度为准;
人力资源部将因应情况,更新本制度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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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部
批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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