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检查法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余立 庞青云
可见异物检查法
一. 概述
二. 方法
三. 现状
四. 问题
一. 概述
1. 新增附录
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附件:
“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
2. 与不溶性微粒检查相衔接的一个项目
3. 可见异物的定义: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滴眼剂
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
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µm。
4. 类型:
外源性物质:纤毛、金属屑、玻璃屑等
内源性物质:原料相关的不溶物、药
物放置后析出的沉淀物等
5. 增订可见异物检查法的意义
(1)临床需要
(2)生产环境、过程及处方的间接控制
(3)药典发展的需要
6. “可见异物检查法”相比“澄明度检查法”
(1)取样量少了
(2)标准提高了
二. 方法
1. 可见异物的检查方法包括:
(1)灯检法:经典方法
(2)光散射法: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选
用本法
(3)显微镜法-破坏性检查,可作为企
业对异物进行定性、查因的手段
2. 方法简介
(1)灯检法:
装置:光照度可调节,有黑白背景
人员:视力测验或以上﹝矫正后应
或以上﹞;无色盲
检测:旋转和翻转药液使可见异物悬
浮后用目检视
(2)光散射法
仪器:可见异物测定仪
检测过程:校准(用40μm、60μm标
准粒子) →计算检测限度值(相当于
50μm粒子的象素)→上样品瓶→调整视
窗→设置旋瓶时间、静置时间、测定限
值等→样品测定→给出有无粒子的结果
检测原理:以激光为光源,当入射光
照射溶液时,溶液中存在的不溶性物质使
入射光发生散射,散射的能量与不溶性
物质的大小有关。仪器通过对激光散射
能量进行测量并与规定的阈值比较,确
定溶液中是否存在体积达到或超过规定
的固体物质。
3. 方法比较
(1)灯检法简便、实用、成本低,适
合多数品种。但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对粒子捕捉、辨别、判定的尺度不一。
(2)光散射法较为客观,但目前存在
成本高、适用品种少、参数设置不当影
响检测结果等缺点。
4.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1)溶液型样品:直接测定
(2)无菌原料、注射用无菌粉末: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份(5支/瓶),
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粉全部
溶解后检查。
*适宜的溶剂:
a. 应无可见异物。
b. 对水溶性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
检查用水。
c. 溶剂量应确保药物溶解完全(但一般
不超过制剂容器体积)并便于观察
*适当的方法
a. 溶解方法应与其制剂使用说明书中注
明的临床使用前处理的方式相同。如除
振摇外还需辅助其他条件,则应在各品
种正文项下进行规定。
5. 对光照度的要求:
(1)无色供试品溶液:1000~1500lx;
(2)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有色供试品溶
液:2000~3000lx;
(3)混悬型供试品仅检查色块、纤毛等
明显可见异物,光照度为4000lx。
6. 判断标准:
(1)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金属屑、
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的纤维
和块状物等明显外来污染的可见异物。
(2)可以复查:检出2㎜以下的短纤维
及点、块等。
7. 复查标准:
(1)溶液型静脉用注射剂:20支中有1支
检出,另取20支复查,不得检出
(2)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剂:20支中如
检出,另取20支复查,初复试40支中检出
不得超过2支
(3)溶液型滴眼液:20支中如有检出,
另取20支复试,初、复试的供试品中,
检出不得超过3支。
(4)混悬型注射液和滴眼液:不检查其
它可异物
(5)注射用无菌粉末:5支中检出1支不
符合规定,另取10支复试,应符合规定
化学药 每支(瓶)中≤4个
生化、抗生素和中药
规格≥2g 每支(瓶)中≤10个
规格<2g 每支(瓶)中≤8个
(6)无菌原料药:5份中如有1份不符合
规定,另取10份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
定。
化学药 每份中≤2个
生化、抗生素和中药 每份中≤5个
(7)补充说明:
a. 既可静脉用也可非静脉用的品种应执
行静脉用制剂的标准
b. 冻干粉针属于注射用无菌粉末
c. 大输液属于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
三. 现状
1. 我所近3年来的可见异物出告情况
国内3994批样品:77批不合格
(%)
进口5658批样品:5批不合格
(%)
2. 参加2010年版药典可见异物课题协作
组的检验情况
(1)到目前为至,11个药检所共检测:
生化药:78批(18批不合格,
%)
化学药:116批(31批不合格,
%)
抗生素:79批(19批不合格,
%)
中药:14批(6批不合格,%)
(2)不合格原因:
玻璃 纤毛 金属 白块 点
生化药(18批) 13 1 1 0 3
化学药(31批) 9 5 0 10 7
抗生素(19批) 9 7 0 2 1
中药(6批) 0 4 0 0 2
四. 问题
1. 如何界定“明显外来可见异物”?
纤毛和块状物可能只是主药或辅料的
结晶?
2. 如何理解“液体色泽较深”?
3.当供试品容器不适于检测时,需转移
至 “专用玻璃容器”中,但对容器未作
明确规定
4. 小于50μm目视可见的粒子(与标准粒
子比较)是否计数?目视检查法是否
应有下 限,下限多少适宜, 能否利用
参比物质?
5. 参比物质与标准粒子的区别
6. 光强度规定的合理性:光强度规定下
限的必要性
7. 20支取样量是否具有代表性?50支?
60支?100支?
8. 初复检结果难以吻和,特别对于去标
签注射液,易引起纠纷
9. 原料药“最大规格”不好掌握
10. 超大规格注射用无菌粉末样品的限度
如何规定、原料药如何与其衔接匹配
11. 如何看待和使用“除另有规定外”
12. 非溶液型滴眼剂如何进行此项质量控
制
13. 注射剂的限度是否过严?是否需要分
别设出厂和贮存期限度?滴眼剂的限度
是否需要放宽?
14. 出现玻璃屑的样品能否允许复试?
14. 是否需要规定检查时间?每次的取样
数是否需要规定?
15. 小装量(<1ml)注射剂无法观察
16. 可见异物检查法中要求:
(1)生产厂家在注射剂、滴眼剂生产时
应符合GMP要求,产品在出厂前应采用
适宜的方法检查可见异物并同时剔除不
合格产品,如何做到?
(2) 临床使用前,应在自然光下目视检
查药品(避免阳光直射),如有可见异
物,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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