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瑕疵履行
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能
够履行合同而没有按时履行的行为。对于履行期限,合同有约定的,依其
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方式,履行期限仍
不能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自己因对方迟延履行所遭受
的损失;
第三,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已失去意义,则合同相
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
第四,迟延履行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迟延履行方承担
。 (二)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过错履行行为,导致合同相对方利益
受到损害的情形,如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约定、包装不符合
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等。
在出现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具有选择权,即有权要求瑕
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