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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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
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
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
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
有23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
与美国对 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我国由于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外所得免
税的规定,所以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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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
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一国纳税人因在外
国公司中拥有股份而取得应归其所有的股息
在未分配或未汇回以前要不要就此在本国申
报纳税,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及有关
规定构成了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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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
1.受控外国子公司(CFC)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3.立法适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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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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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目前,采取此做法的惟一国家是瑞士。1962
年12月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
》,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
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
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
主要是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
机构,然后利用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
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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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各国一
般都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
多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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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1.排除法
2.真实法
3.纳税义务法
4.受益所有人法
5.渠道法
6.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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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美国于1997年规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来
源于美国的所得享受预提所得税的协定减免,
必须先申请并由美国税务局鉴定其缔约国居
民的身份。
从2000年1月1日起,缔约国居民申请美国的
预提所得税减免必须填报申报表W—8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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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
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就
会受到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印度、
韩国等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
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
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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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
1. 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
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
2. 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
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
3. 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
要依据股本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即所谓的“债务∕股本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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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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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许多国家,政府一般不能干预公民的移居避税,
只能从经济上对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使移居给
政府造成的税收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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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则限制
法人移居的措施也不同。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两个标准来
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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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避税性移居
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
1. 注册地标准
2.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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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时
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
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其重组为子
公司。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
避税,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也采取了一些
防范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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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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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
在各国制定和修订反避税法规的同时,还必
须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反逃避税
法规的贯彻实施。
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强纳税申报制度,
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调查和
税务审计,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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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
以下主要措施: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
部门报送与关联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况的申报表;
2. 各企业负有向税务机关就其转让定价进行举证的
责任;
3. 明确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审
计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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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
在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作斗争的过程
中,各国除了以单边方式加强国内反逃避税
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外,还采取了双边或多边
国际合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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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
1. 根据要求交换
2. 自动交换
3. 自发交换
4. 同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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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多边国际合作
主要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税收协定,或
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活动,以对
付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
比较有影响的多边税收协定是1972年底由瑞
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5个北欧国家签
订的《税务管理援助协定》 (1991年被《税
务互助多边条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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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
是什么?
2.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 各国资
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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