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之职业病岗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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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有什么不同
一般体检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
属于常规体检,以查五官科、心、肝、
肾、肺、泌尿科、妇科等为主,以发现
常见病,得到早期治疗,其目的是保护
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中毒诊断
职业健康与一般体检不同之处:
1、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如就业前职
业健康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
职业禁忌进行的;
2、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如接
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作业,可能引起
铅中毒,因此要检测血铅或尿铅;
3、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为保护劳动
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
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
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4、职业健康体检不是所有医院都能进行:
应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否则体检
结果无效。
二、哪些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
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
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劳动者,进行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三、为什么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
位对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在
上岗之前对劳动者进行的特定检查。上
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应在劳
动者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前完成。对
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包括转岗到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人
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主要目的是掌
握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便建立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
前为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不是剥
夺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
是保护其身体健康。
四、为什么在岗期间必须进行定期职业健康
体检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
位依照国家规定对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劳动者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的检查。2007年国
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接触
不同有害物质作业劳动者的体检周期、体检
项目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主要
是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病患者、及时发现
有职业禁忌 症的劳动者和对“观察对象”
进行动态观察,以便将发现的有职业禁忌
症或早期 职业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
适当工作。此外,通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
康体检,还可以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的健
康变化,并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控制效
果进行评价。
五、为什么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劳动者
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有害作业前
所进行的全面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
康体检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
止接触有害作业时的健康状况。对于从
事有毒作业的劳动者来说,离岗时体检
结果非常重要,这是劳动者一旦患职业
中毒应该从哪里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应尽量安排在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为宜,如
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是在离岗
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体检。用人单
位如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劳动者
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劳动保障
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六、到哪里诊断职业中毒
国家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在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劳动者可以
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
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中毒的诊断。
七、申请职业中毒诊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
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
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
触有害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
工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方式或操作特
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 、是否连续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
通风排毒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有
毒有害物质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
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
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维护
一、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怎么办
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需要复查
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时间让劳动者前往体检机构进行复查或医
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中毒诊断的,用人
单位应当安排其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发现不合适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作业禁
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出现异常
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及时进行复
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配合职业
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合
适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
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二、劳动者如何利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监
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的观
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
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
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作业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结
果;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职
业病诊断等资料。
劳动者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
提供档案的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
上签章。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索
要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原用人
单位长期保管),并妥善保管好健康监
护档案的所有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后留
作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
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
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
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
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
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
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或法
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
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
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
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
中毒诊断的依据:
(1)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
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2)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
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
证”等证件。
(3)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
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
言等。
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
异议怎么办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
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
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
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
部门应当配合。
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
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
作出裁决。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
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
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者对职业中毒诊断结果有异议时怎
么办
劳动者对职业中毒诊断有异议的,可
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中毒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
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六、职业中毒患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病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职业中毒病
人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1)职业中毒患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
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排职业中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
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中毒
病人,应当调离接触有毒作业岗位,并妥
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中毒,但用人
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
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中毒是先前用人
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
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
”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
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中毒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中毒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
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
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
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
业中毒病人。
(2)职业中毒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
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
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
救助。
七、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中毒后如何获得职业
病待遇
劳动者一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中毒,
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患病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等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患职业中毒后,一般在参保地进
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
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
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
动者患职业中毒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
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