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
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
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在直接融资中,金融媒介的作用是帮
助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融资的工具有:
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和债券。直接融资的优点:资金供求
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筹资成本
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直接融资的局限:直接融资的双方在资金数量、
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受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于间接融资工具;资金供给方
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
现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供求双方不直接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分别与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两个各自
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资金的供给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务人;对
资金的需求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权人。间接融资的工具是金融机构
发行的各种融资工具,如存单、贷款合约等。间接融资的优点:多样
化的融资工具可以灵活方便的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需求。金融机
构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策略降低风险,安全性较高,有利于提高金融活
动的规模效益,提高全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间接融资的局限:资金
的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被割断,不利于供给方监督和约束资金的使用。
对需求方来说,增加了筹资成本;对供给方来说,降低了收益。
金融机构是从事融资活动的经济组织。从目前各国来看,金融体
系都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的
金融机构并存构成的。
二、我国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
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
活动,对国家负责,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
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金融中心机构。
2、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四家
3、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各城市信用社,现一部分改造成城市
商业银行,有的被农村信用社兼并,有的被国有商业银行收购。
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它们是
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
我国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起了很
好的作用。
4、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 10 家。
5、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传
统的政策性银行要转变成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上可持续的、具
有一定竞争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利用原有的社会力量和市场以外的
信用,比如政府的信用来加速市场的发育,最后发育出一个好的市场。
这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些共同特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
兴信贷银行、美国房贷协会、韩国产业银行、巴西开发银行等,都是
国际知名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
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
资的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截至 2000 年底,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国有独
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 32 家。
2、金融信托机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
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
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依据现行《公司法》和《信托投资
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并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金融类法人。《信托
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年)》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
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
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
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
业务。
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是经中国改革开放的总
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 1979 年 10
月 4 日创办的。
3、邮政储汇局——利用全国的邮政网络开展储蓄汇兑业务。
4、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
专为农民、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服务。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
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表现在:1)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
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
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
所有者。 2)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合
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3)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
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
具有同等权利。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股东
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某一股份;而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
归社员集体所有。
5、证券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业协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
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的价格,而是为证券交
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
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在我国,《证券法》指出"证券交易
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内
地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深市、沪市分别是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简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
券公司两种。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
他证券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6、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
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
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
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 3 年连
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
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
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目前,我国有 4 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 1999 年 4 月
成立,其他三家于 1999 年 10 月分别成立。
8、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
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
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
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9、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
范围大多是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贷款和抵押贷款
业务。
10、期货公司。期货分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目前我们国内没有
股票期货。期货是相对现货而言的。他们的交割方式不同。现货是现
钱现货,期货是合同交易,也就是合同的相互转让。期货的交割是有
期限的,在到期以前是合同交易,而到期日却是要兑现合同进行现货
交割的。所以,期货的大户机构往往是现货和期货都做的。普通投资
人往往不能做到期的交割,只好是纯粹投机,而商品的投机价值往往
和现货走势以及商品的期限等因素有关。开户很简单,找一家期货公
司开户就可以了,签订一份合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进场交易
了。 具体的保证金比例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定,各期货公司
也会有所调整。
例如,你买进商品 A 的期货,他的保证金比例是 1:10,他的交易价
格是每单位一万元。那你只需付出 1000 元就可以买 A 商品一个单位
了。如果 A 商品的价格涨了 10%,那你就翻番了,你的 1000 变成
2000。如果 A 商品的价格跌了 10%,你就赔光了,你此刻要是平仓
你的 1000 就变成了 0,要想继续持仓,就必须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跟证券公司一样 是代理期货业务然后赚取交易手续费
的金融机构。
三、中央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及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
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
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
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
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
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3 年 4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
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货币政策
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
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
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
两款十三项。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
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
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
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
逻辑上更加合理。
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
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
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
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
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
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
款人”的等职责,以此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
定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另一类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
务方面的职责。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
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
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
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
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
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人民银行代表政府依法制定
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
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保持货币
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包括运用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和再贷款,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
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
责。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目前世界
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
中央银行的特权。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
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利于调节和
控制货币流通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一家银行发行钞票,并
由政府作后盾,也有利于货币的稳定。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的
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但仍保留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
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市场在金融发
展乃至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功能作用,为了加强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货币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
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市场司,其基本职能是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
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
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
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
研究、拟订和实施信贷政策。
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
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
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因此修正
后的《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这是本次人
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
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
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
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
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
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
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
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
地位决定的。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货
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
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
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
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根据需要,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
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
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
式;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
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政策工具
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写入
法律,从此开始了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时代。这
个时代在法律上有两个标志:一是货币政策真正成为政府的一项公共
政策。公众浏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可以看到货币政策的栏目。从该
栏目中,公众随时可在线查阅每个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二是货币
政策目标和制定程序也是一种法律规则。如果中央银行不执行这些法
律规则,那就会违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3 条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
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3 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
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
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
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
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
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要控制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货币供应,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
的数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
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
金。法定准备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其运作的原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
的比率,借以扩张或收缩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从而达到既定的货币
政策目标。比如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由一定的货币基数所支持的存
贷款规模就会减少,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则会使
货币供应量增加。超额准备金是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
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它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
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
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
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后者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
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004 年 4 月 25 日起,我国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制度:一般金融机
构执行 %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
执行 8%的存款准备金率;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执行 6%的存款
准备金率。据介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个百分点后,金融机构一
次性减少可用资金 1100 亿元左右。
尽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
货币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项政策工具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存款准
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非常强烈,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
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
能作为中央银行每日控制货币供应状况的工具。而且在中央银行提高
准备金比率时,没有足够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会被迫出售其流
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项等,
这些措施都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工作压力。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喜欢
对存款准备金率经常予以变动,并且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高之前,
会事先通知商业银行,这样会使得这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更平稳一些。
(2)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社会的货币供
应量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
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化倾向。(3)存款准备金
政策对各类银行和和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由于超额准备金并不
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而且银行的规模大小有差别,地区经济发展
程度不同,银行类别各异。因此,存款准备金率“一刀切”式的变动对
各家银行的影响就不一致,有的银行往往陷入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困
境。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利息是指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
而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
的供求关系决定。我国的利率分三种: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第
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第
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
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
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影响商
业银行借入中央银行资金成本,以达到抑制或刺激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导致信贷总量或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
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制
定基准利率的依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当政策目标重点发生变化时,
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随之变化。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不同的政策要
求,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
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比如,1988 年第四季
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明显的通货膨胀,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
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系列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相
继出台,其中包括继续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利率和短
期贷款利率,由 6‰分别提高为 ‰和 ‰,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
度需求。又如,1995 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实行紧
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一日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高
个百分点。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持票人得到低
于票面金额的资金,贴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票据的所有权。再
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
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从形式上看,再贴现与贴现并无区别,都是一
种票据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但从职能上看,再贴现是中央银行
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
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再贴现分为两种。
一种是长期的再贴现,这又包括两种: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
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
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
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
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
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另一种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
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定高于或低地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
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
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
的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的过程。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
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
这就必然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这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
缩减。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就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
模,从而也就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随着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缩减,
银根紧俏,市场利率也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就相对减少。
而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利率,使其低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
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降低,这就必然增加其向中央银行的
借款或再贴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增加,这就必然会使其扩大对
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导致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随着市场
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银根松动,筹资较易,市场利率相应降低,社会
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尽管再贴现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发挥很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
着某些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1)从控制货币供应量来看,再贴
现政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到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或再贴现多少,决定于商
业银行自身。其次,如商业银行都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贴现,就会增加
中央银行的压力,从而会削弱其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再次,再贴
现率高低有限度。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萧条时期,再贴现率无论高低,
都无法限制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这也使得中央银行难
以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2)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利率,
通常并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而只能影响利率水平。(3)就其弹性而
言,再贴现政策是缺乏弹性的。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通常
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会使企业和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
一方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利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货
币供应量。因此,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4) 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主要
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
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
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执
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说来,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
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
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例如,当中央银行要收缩
银根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高再贷款利率,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
量,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
的贷款;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
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
上影响人们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利率时,表明中央银行对
通货膨胀的进展发出了警告,使厂商慎重从事进一步的投资扩张;当
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时,则表示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货膨胀已经缓
和,这样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
和产品结构的作用。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
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
款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归还人民银行贷
款有信誉;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较短。依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具体划
分为 20 天内、3 个月内、6 个月内、1 年期 4 个档次。
值得指出的是,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虽然都能起到资金融通的
作用,但二者有很大区别: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再贷款的对象只
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提供贷款的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
个人提供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第二,贷款的
依据不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
问题所以期限较短;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期
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再贷款在整个
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
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同时,
再贷款还是我国目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
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
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
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而商业银行的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
5) 在公开市场上买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
活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中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
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
央银行就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
这些基础货币如果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加社会的货币
供应量,如果是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的
多倍增加。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
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购
买,或者是由其他部门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
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
的证券买卖活动,以达到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根据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的差异,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
的公开市场。所谓广义的公开市场,是指在一些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
家,政府公债和国库券的数量有限,因此,中央银行除了在公开市场
上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之外,还买卖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担保的债
券、银行承兑汇票等,以达到调节信用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所
谓狭义的公开市场,是指主要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因为在一些发
达国家,大量发行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且流通范围广泛,中央银行在
公开市场上只需要买进或卖出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就可以达到调节信
用、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是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和外汇,目前主要是外汇。就国债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买卖国
债的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进而影响货币供
应量的减少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第一批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
在 1996 年 4 月 9 日,这次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以 1996 年财政部发行
的无纸化短期国债为操作工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
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联机网进行逐笔交易,交易风险由交易各方各自承
担。人民银行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买卖,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
事业单位,而是国债一级交易商。国债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
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务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就外汇而言,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
立,统一的外汇市场已经形成,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数额较大,人民
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同样会起到吞吐基础货币的作
用。
公开市场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其优点在于:(1)中央银行能通过此项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准备
金的状况,从而直接影响市场货币供应量。(2)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的
主要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选择在金融市场上
买卖各种债券的时间、地点、种类及数量,而无须像再贴现政策那样,
中央银行只能用变动贷款条件或贷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商
业银行的信用行为,也无须考虑商业银行是否配合。(3)公开市场上
中央银行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及步骤都可以
根据需要安排,这样更能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准确性,也能比较准
确地调控货币供应量。(4)公开市场业务不像法定准备率及再贴现
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行情认为有
必要调节方向时,转变业务有很大的灵活性。(5)中央银行可以运用
公开市场政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6)金融市场情况一旦
发生变化,中央银行能迅速改变其操作,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6)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本款为一弹性条款。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
转变的过程中,金融体制的改革也正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在这种环
境下,经济、金融形势往往容易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况,
中央银行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而不能仅限于法定的几
种类型。所以,本条在此作了灵活规定,但为此设定了一个限制性条
件,即除本条规定的五项货币政策工具以外的货币政策工具应由国务
院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
的实际变化,采取及时、灵活、有效、形式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确
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从人民银行实际操作和外国中央银行的长期实践来看,国务院确
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如下几种: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
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
(1)贷款限额。所谓贷款限额是指中央银行运用指令性计划对国
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
理手段。它分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和中央银行贷款
限额两种方式。
我国从 1985 年开始对贷款进行限额管理。目前贷款限额管理仍是
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一方面,
利用它能限制基础货币的派生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从宏观上控制
信贷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集中资金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支持
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另外,贷款限额管理具有可控性强,操作简单、
直接、收效快等优点。
(2)信贷收支计划。计划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部门的中央银行也必须对全社会的信贷
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实行计划管理。因此,信贷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
行在金融领域内,利用计划机制,对全社会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
金运用的数量及其构成进行综合平衡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计划,并不是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计划的
简单总和,而是以商业银行所编制的信贷计划为基础,根据国家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货币政策的决策和金融宏观控制的客观要求,
在总量、部门、地区和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之后,编制的全国信
贷收支总规模及其基本构成的计划。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性的计划。
(3)现金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现金货币
供应量及其流向,从而调节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现金收支计划与信贷收支计划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有很重要的区
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现金是通过信贷的渠道进入流通的,信贷收
支的规模和投向直接影响着现金收支的规模和投向。从实践来看,这
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部分。信贷收支中,既有现金收
支,也有转账收支。信贷收支包括现金收支,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
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现金收支影响信贷收支,信贷收支制约着现金收支。现金
收支对信贷收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现金收支的规模制约
着信贷收支的规模,现金作为基金货币,它的规模大小,在一定程度
上决定了信贷规模的大小;二是现金收支的规模制约着信贷收支的构
成,现金收支和转账收支构成了整个信贷收支,如其他条件不变,现
金收支规模大,转账收支规模则小,反之亦然。信贷收支对现金收支
的影响表现在:一是财政性存款变动必然会引起现金收支的变动;二
是农贷的发放和收回、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的发放和收回,以及存款的
存入和提取,都影响着现金收支规模的扩大或缩小;三是储蓄存款的
增减制约着现金收支的规模;等等。
第三,信贷收支计划的差额与现金收支计划的差额始终都是一致
的。因为,转账收支只是银行系统内部各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此多彼少,收支总是平衡的。然而现金通过银行在社会流通,支出的
时间和数额不一致,通过一定渠道流回的时间和数额也不一致,故现
金收支总是不平衡的。由于转账收支部分始终平衡,而现金收支部分
又往往不平衡,所以,信贷收以差额与现金收支差额总是一致的。
尽管现金计划与信贷计划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但毕竟是中央银
行货币政策的两个不同的工具,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
一是两个计划的作用不同。信贷计划主要是用来控制全国的信贷
总规模及其构成,而现金计划主要是用来控制现金货币收以运动状况。
二是两个计划反映的内容不同。信贷计划是通过存款和贷款的增
减变化、货币的投放和回笼来反映信贷资金来自于国民经济的哪些部
分,运用到哪些部门,反映出信贷总规模及其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化情
况;而现金计划是通过现金的投入和回笼的各个渠道来反映现金货币
从哪些渠道回笼,从哪些渠道投入,反映出现金货币运动的状态。
三是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同。信贷计划的各个项目
是按余额或增减额编制;而现金计划的各项目是按收付发生额编制的。
因此,信贷计划的各指标是时点数,现金计划的各指标是时期数。
(4)特别存款。特别存款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金融部门的平衡协
调发展,避免个别部门或某类贷款的过速增长,要求某个或某几个金
融部门向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特别存款。特别存款属于选择性信
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项普遍性措施,也不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措施。
(5)“窗口指导”。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是我国中央银行进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自 1987 年起,中央银
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行长碰头会制度。在碰头会上,专业
银行向中央银行报告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展情况,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
行说明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通报货币政策意向,提出改进专业
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建议。
(6)货币发行。中央银行适时适量地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控
制注入流通的基础货币,从而有利于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实现。
综上所述,上面分析的六个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本条规定的中
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可以运用的。同
时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
的条件和程序。
四、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概念与职能
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中间业务,经营货币的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
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
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
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
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
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
(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
经营业的职能。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
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
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
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利用其所吸收的各
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
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
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
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
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
行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
(4)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
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
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
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
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
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
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总之现代化的社
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
竞争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
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
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
银行的重要职能。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
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
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银行是靠负债经营的特殊企业,若自身资金减少,经受不起较大
的损失;再者,银行经营的对象是货币,而货币是宏观国民经济的综
合变量,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变化,所以特别要强调安全
性。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来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存款
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流动资金比例、分业经营、限制银
行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以及房地产业务等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
银行经营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2)流动性原则。银行是以经营货币业务的企业,每时每刻都
有人存款、取款、贷款、汇兑。资金是不断流动的,只有保证资金的
正常流动,才能确立银行的信用中介地位,并使其业务活动顺利进行,
可以说流动性是银行经营的条件。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
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
支付,无论存款人到期支取,还是提前支取,商业银行都要保证支付。
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时,就会引发大规模的公众挤兑。
相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要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收回,商业银行
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这样一方面,商业
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而商业银行
库存的现金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
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商业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是安全性
的基础,没有流动性,商业银行经营不可能安全。
(3)效益性原则。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贷款、存款为主要业务,
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因此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
一样,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其经营的根本目的。贷款利息和存款利
息之间的差额扣除费用就是银行利润,其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的
生息资产,除此以外,中间业务也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效益性不仅
包括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
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效益性应该作为商业
银行的重要经营原则之一。
2)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
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经营,市场的情况瞬息
万变,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者如果没有自主权,不能够自主经营,就很
难适应市场的变化。在 1995 年《商业银行法》施行前,我国的商业
银行开展业务多受政府的影响,是政府财政部门的“出纳”,许多“条
子工程”在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就批条子给银行要求贷款而
仓促上马,以至于形成了不少呆账、坏账。而目前我国加入了世界贸
易组织,我国将开放金融服务的市场,面对国外银行的挑战,我们首
先要做到让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的要求来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壮大自
身的实力,应对外国银行的挑战。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另一项重要经营
方针。所谓“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就是要商业银行自己用本身的资产
来承担债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公
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
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就是自律经营行为的方针。商业银行
的自我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组成的同业公会或协
会,同业组织制定一些章程,参加同业组织的金融机构都要自觉遵守;
二是银行内部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本行经营活动的
自律约束。
3、商业银行的业务 1)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商业银行的资产是商业银行运用各种资金(包括储蓄存款和资本
金)进行经营活动的结果。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
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几部分。
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以现金形式持有的一种资产,具有流动性较
高而收益性较低的特点。
贷款也称放款,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
贷款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行为。贷款按不同
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贷款的用途,可以分为流动性贷款
和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的来源,可以分为国内贷款和国外贷款;按
偿还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贷款的保障
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我国 2001 年以
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分为四类: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
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
贷款的原则。分级、分类授权;统一授信制度;对客户的信用进行
等级评定;评级、授信和贷款实行"三分离"。贷款的规范流程应包括
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
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
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理
其不良贷款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的不
良贷款和损失进行剥离。为此,从 1999 年起,先后成立了信达、东
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并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
行 1996 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
除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外,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一种思路,
即允许商业银行到资本市场上上市。
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居民发放的用于其本人或者家庭购买
大额耐用消费品或者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消费贷款按照不同的划分
方式也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按用途划分,可以分为住房贷款和非住房
贷款;按保证划分,可以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按偿还方式分,
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贷款和分次偿还贷款。
投资业务也是主要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
道之一。在商业银行业务中,投资是指将资金较长期地投放于有价证
券的行为,是不包括二级准备金在内的证券买卖投资。在我国,对于
商业银行投资证券的种类有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信用可靠、安全性好、
流动性强的政府债券(如国库券等)、金融债券,而禁止从事其他股
票、企业债券的投资。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
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银行
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和企业投资业务
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业的风险较大,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考虑是: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和金融发展
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金融管理原则。
虽然部分国家已经放开了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开始实行“混业经
营”,但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发展情况来看,在短时期内,“分业经营”
仍是金融管理的基本原则,在修正时,尚不宜对“分业经营”进行过宽
的调整。因此,原则上仍是分业经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活动的专业分工化日益细化,银行类金
融机构需要设立一些为其金融业务开展提供直接服务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或企业。在我国,为了促进银行卡在不同银行之间联网通用,经
国务院批准,2002 年 3 月,四家国有商业银行、10 家股份制商业银
行和几十家城市商业银行,共出资 16 亿元组建了“中国银联股份商业
银行”。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这种投资行为加以了确
认。
将商业银行能否对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裁定权,通过《商业
银行法》的规定赋予国务院,由国务院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投资行为进
行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开了这个口子后产生的银行风险。将商业银行
能否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裁量权,通
过《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统一赋予国务院,一方面有利于国家从金融
发展的实际出发,局部调整金融管理政策,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
力;另一方面由国务院对银行体系的风险进行综合把握、分析和判断,
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放开这些口子后可能产生的银行风险,避免金融
秩序的混乱,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的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
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主要由自有资本、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
和借款属于吸收的外来资金。
(1)自有资本。银行开业、经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拥
有一定数额的资本,或称自有资本。银行资本包括银行成立时所筹集
的资本、储备资本和未分配利润。任何商业银行在开业登记注册时必
须筹集一定的资本额,称为法定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不予开业。
资本按组合方式不同,可分为个人资本、合伙资本和股份资本,其中
以股份资本为主,储备资本是依靠经常性的利润提留而形成的意外损
失准备金。银行资本只占银行负债的一小部分,1986年美国银行
法要求不少于6%。如果银行吸收的存款和借入资本增多,应相应增
加新的股东,使商业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水
平.
(2)存款。商业银行最重的资金来源是依靠吸收外来资金,其
中主要是吸收存款,存款约占70%以上,是银行负债。商业银行存
款按不同分类的标准,有不同划分方式,按存款人的性质不同,可划
分为个人存款,公司存款和政府存款;按照存款方式的不同,可划分
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存款存取时间的长短,可划分
为长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
①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存款业务,不规定存取
期限,存户可随时提取,银行有义务随时兑付的存款。由于活期存款
可用支票随时提存,存取数量大,流通速度快,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
一般不支付利息,而且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①定期存款。客户与银行事先约定期限,至约定期限才能支付的
存款。这和存款凭存单提取,存单可分为可转让和不同转让两种。具
有稳定性,均给予较高的利息。
①储蓄存款。存款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而开立的帐户,可
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商业银行对其支付利息。
①其他存款。A.通知存款。存款人在提取存款时,提前几天将资
金使用数额和使用时间通知银行,以便银行提前准备资金存款的支付,
其利息一般低于定期存款。B.同业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入商业银
行的存款。C.其他存款,商业银行为适应客户需要而开立的存款形
式。
(3)借款。①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短期或临时性的借贷
活动。①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其发放的贷
款,以解决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需要。①其他借款。商业银行向其他
金融机构借款,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等其他各种筹措资金的方式。
3)中间业务。所 谓 中 间 业 务 , 是指 银 行 不 需 动 用 自
己 的 资 金 , 依 托 业 务 、 技 术 、 机 构 、 信 誉 和 人
才 等 优 势 , 以 中 间 人 的 身 份代 理 客 户 承 办 收 付
和 其 他 委 托 事 项 , 提 供 各 种 金 融 服 务 并 据 以 收
取 手 续 费 的 业 务 。 它 与 资 产业 务 、 负 债 业 务 共
同 构 成 商 业 银 行 的 三 大 业 务 类 型 。
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
结算工具就是商业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
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
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
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
票”。商业汇票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
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
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指由受
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
承兑汇票。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
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
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1)
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
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其中
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
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2)商业本票。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
的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
《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1)不定
额支票。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
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
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
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①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
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
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
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
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
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
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①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
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
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
证。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
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
期内
非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
用证。由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
中使用最多。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
据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货运单据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控制单据就意
味着控制了货物,故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
用证。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
的信用证以后,再由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函,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履行付款。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一经保兑,
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所以,保兑信用证是一种双重保证的
信用证,对出口方安全收汇是非常有利的。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保兑
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通
知行在受益人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
数个第二受益人,即受让人。这种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
而第二受益人则通常是实际供货人。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
字样,否则,只能作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使用。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
人不得将所持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人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当买卖合同的交易数量较大,需要在较长的一段时
间内分期分批交货时,如分批开证,不仅要增加买方的开证费用,而
且卖方不能获得收取全部货款的银行保证。对此种交易,可使用循环
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规定的金额后,可
以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余
额为止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在以一种出口货物交换另一种进口货物,货款需要
逐笔平衡时,交易双方互相开立的信用证为对开信用证。当交易双方
进行互有进出口和互有关联的对等交易时,可使用对开信用证,即双
方都对其进口部分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两张信用
证互相联系、互相约束、互为条件。任何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
人分别为另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任何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通常就是另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两证的金额大致相等;两证往往同
时生效。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
配等业务。
(3)代理业务。代理业务项目代收煤气费、代收税款、代收电费、
代收取暖费、代收寻呼费、代发工资……
(4)银行卡业务
信用卡。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费”、方便
消费者的特点。
支票卡。支票卡又叫保证卡,供客户开发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发卡。
卡片载明客户的帐户、签名和有效期限。
自动出纳机卡和记帐卡。自动出纳机卡是一种印有磁带、专供在自动
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磁带上
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帐号、密码和余额。
灵光卡和激光卡。灵光卡又叫记帐卡、方便卡,是一种带微型集成电
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和储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记录客
户每笔收支和存款余额。
(5)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资
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为企业提
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财务资料资信评价;商
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介绍;金融市场动态分析。
五、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1994 年,我国组建了三
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
的一面,即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
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有自己
特定的融资途径,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其主要的资金来
源,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二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国家财政拨
付。三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
以盈利为目标,一旦出现亏损,一般由财政弥补。但不能把政策性银
行的资金当作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
微利。四是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其名称往往与其特定服务的领域相适应,如进出口银行,一般是服务
于进出口领域等。五是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
一般由商业银行代理。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
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
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
主要经营目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
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
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
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
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法律障碍和法律空
白。表现在:其一,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混业经营,而 AMC
经营手段的多样化早已冲破了这一限制。其二,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而事实上 AMC 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债权
带来的两者资金拆借关系显然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其三,按照我国
现行担保法的规定,AMC 难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人。担保法
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AMC 在
取得不良资产债权后,如没有保证人的书面协议,将丧失抵押权,因
此,应就抵押物重新登记。第四、外资参与 AMC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
律尚不成熟,AMC 债权出售给外商会增加我国的外债比例,影响国
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评价,更难以保证外资进入不良
资产后对其收益的预期。
七、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2000 年 6 月 30 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
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5 亿
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 5 千万美元(或等值
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直
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
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
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
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
询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资本总额不得
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 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
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 15%; 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
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 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
本总额的 3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 6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00%;对外担
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200%;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
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
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
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
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
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
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
人。
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
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
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
风险。
八、信托法
信托,顾名思义是彼此之间的信任委托。用法律术语来说,信托是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
分的行为。它是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
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
信托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贸易信托是指
委托人将旧货或存货委托信托商行或寄卖商行代为出售或处理的经
济行为。这是一种纯零售商业性质的信托。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
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其资金或财产,获得较好
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管理和处分的经济行为。金融
信托是一种具有融通资金、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相结合的
金融性质的信托业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所说信托
指的是金融信托。
我国信托法是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
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
营业、公益信托活动。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设立信托关系,必须有
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
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
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
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
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
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
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
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
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
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作为信托当事人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
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
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
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
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
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
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
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
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
托人。
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
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
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受托人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
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
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
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
规定的除外。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救济贫
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
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
他社会公益事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
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
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
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
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
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
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
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
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
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益信托业务。主要包括:救济贫困;扶助灾民;扶助残疾人;
发展教育、科技、宗教、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