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和据说0;去制经纬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孙晓张振亚摘要: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所有人首先与第一买受人乙成立了买卖权保护为代价,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该特殊动产的有效合同,甲将该特殊动产的,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所有权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交付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优先乙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因而,物的所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后,甲又与善意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合同有权只有两种可能:(1)丙构成善意取得,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究其根本在约定丙取得该特殊动产上相应的物权。丙为物的所有权人,乙丧失该物的所有于交付后占有推定的公示效力和登记簿记载特殊动产所有人甲第一买受人乙权:(2)丙不构成善意取得,乙为物的所有权利推定的公示效力。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第二物权人。何种条件下的丙方可充足其优先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权取得者丙(物权变动的第二相对人)实际权利人取得所有权,是善意取得构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要件需要进一步阐释的问题。一、登记对抗效力中善意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第三人取得物权的类型二、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效下,登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的实质力。特殊动产之上可设立所有权、用益物关键词:物权公示: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权、担保物权,我们依照物权变动第二相由于不可共存的物权变动不可回避主义:善意取得对人丙取得的物权与物权变动第一相对出让人的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有权还是无人乙取得的所有权的兼容性为标准区分,权处分的性质,因而我们以物权变动的第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以交将丙取得的物权分为可共存的物权与不二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为限进行讨论。关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志,第24条规定了可共存的物权。其中可共存的物权包括于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第一买受人交付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关于两条款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可共存的物权指未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本质,文章围绕以的关系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I)有学者所有权。《物权法~23条明确规定了特殊动下模型对以下几种理论观点进行讨论。主张24条是23条的特殊规定。23条实则产交付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因而第一买出卖人甲第一买受人乙(交付未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一交付,24条受人乙在交付后虽未经登记,但已经产生登记)是在23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特殊了物权变动的效果,乙取得了该特殊动产第二买受人丙(善意第三人)动产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登记产生对抗效的所有权,不产生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1.善意第三人取得否认权说力。(2)有学者主张24条是对23条的例外效力O在取得可共存的物权时,因为乙未台湾学者史尚宽主张:特殊动产未登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必遵循23登记不得对善意的丙产生对抗效力,因而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兰人。依照此观点,甲条的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特殊动取得该所有权的乙必须负担设立在其所依据与乙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将特殊动产产物权的变动在作为债权合意的合同生享有的特殊动产上的可共存物权的不利交付给乙,此时虽未经登记但乙已经取得效时即发生。第二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负担。由于所取得物权的可共存性,似乎了所有权,并且此所有权的对世效力亦可脚的:首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特殊动避开了丙是基于出卖人甲对该特殊功产及于丙。但善意第三人丙可通过否认权产的物权变动规定在《物权法》第二章"动的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而取得该物权的积极行使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若产交付"一节,显然是把特殊动产规定在的问题。丙不积极行使该否认权,则丙不得主张取动产物权变动之中作为特殊的动产物权在丙取得不可共存的所有权时,此时得所有权。这种情形的出现显然违背了变动,适用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出卖人甲对该特殊动产的处分性质就成"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依然无法解释第定。其次,{物权法》在对合同生效即发生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若其为有权处分就意二买受人丙是基于出卖人甲的有权处分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都直接予以说明,如味着,丙是基于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还是基于其元权处分取得了所有权,善意第129、158、188、189条。因而特殊动产所有权,因而此时丙取得该物权仅需有效第兰人否认权的来源亦无任何理论依据,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有效地合同加交付的的合同加甲的交付行为即可。在丙同样相对乙、丙的善意第丐人丁亦可能依此理行为为前提。未为登记的情况下,此时间一特殊动产之论获得不具对抗效力的所有权,这显然不《物权法~25、26、27依次规定了动产上实际上产生了两个所有权,所有权人乙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因而特和丙任何一人先为登记即可取得对抗对2.知悉该事者有效说殊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即可是直接交方的效力。若其为无权处分就意味着第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交付未登记付又可是间接交付。由于间接交付的存二买受人丙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物权变动效力仅及于知悉该事实者,对在,因而会出现原所有权人同时向多个物所有权,因而此时丙取得该特殊动产所有不知悉该事实的善意第兰人不产生物权权取得者交付的可能。文章围绕以下模权必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变动的效力。依照该理论,乙在交付未登型展开讨论,出卖人甲作为特殊动产的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实际权利人的所有记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由于丙对此事实不-39 -
品和籍以:去制经纬<:>知情,故此物权变动对丙不产生任何效的善意第三人,第二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主义,但也有规定对抗主义的例外情形,力,在甲与丙交易过程中,甲是有权处取得构成要件,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如特殊动产的抵押权、地役权等。就特殊分。此学说实际上将登记对抗等同于未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的取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物权法》第24条登记对第三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实际得具有优先于第一买受人的效力。该理原则上以交付的公示方法作为其公示生上棍淆了元对抗力和无效。该学说违反论建立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具有推定力效主义,以登记的公示方法作为其登记对了所有权绝对性和对世性的基本原理,第且绝对保护权利外观信赖基础的理论之抗主义。一买受人乙取得的所有权却不对善意第上,目的在于定纷止争、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采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标二气人丙发生效力,乙取得的不具有对世性依照该理论,第一买受人乙在交付后即取志,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模式,建立在以的所有权是对其本身所取得的所有权性得了所有权,登记后取得对抗第三人基于下理论逻辑推理之下。动产以交付作为质的否认,该理论元法解释该逻辑矛盾,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效力。其公示的手段,源于"占有推定为所有"的除非其承认存在不具有对抗性的所有权。该对抗效力仅仅是对因乙未为登记,使第占有推定力,虽然生活中占有人非为实际3.不完全物权变动说士气人对登记簿记载的原权利人甲误信为物权人的情形普遍存在,占有很难准确地主张该理论的学者建立在以下两种实际权利人,此一种情形所产生的善意取表征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但是由于动产一理念之上:(1)物权的变动不是一个特定得的排除,并不意味着乙取得了排除→切般价值较小且流动性极强,在无法获得更的时间点而是一个完整的时间段,物权变第兰人善意取得情形的效力,如登记簿发佳的公示方法之前,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动是一个过程。对特殊动产而言,该过程生错误。的公示方法足以充足其公示效力。特殊的起点是交付终点是登记。(2)和物权变5.登记相对公信力说动产的价值已经超越了一般动产的价值,动的过程相对应,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系列德国立法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因其价值较大,故具有"准不动产"的性权能的集合体,从物权变动的起点一一交公信力,采取登记设权而非证权效力。真质。特殊动产的公示仅以交付不足以充付开始,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就开始向第一实权利人的权利必须和登记簿记载的权足其公示的原则,因而需以登记作为公示买受人乙转移,直至登记完成,原所有权利相→致才有正当性的基础,对不动产登子。当然,由于特殊动产具有一般动产的人甲的所有权之全部权能转移至乙。记簿的权利保护是绝对化的保护,第二人流动性,因而若要求其以不动产登记生效在交付未登记的物权变动的中间过可直接基于该权利外观而不必产生信赖主义作为公示手段原则上是行不通的。程中,买受人乙仅取得了所有权的部分权即可获得保护。其不需审查第三人主观因而采取了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标志,满足能,出卖人甲也仅仅转移除了其所有权的上是否具有过失的情形,即使是第兰人根特殊动产"流动性大"的一般动产特征,以部分权能仍保留有部分权能。该理论实本没有审查登记簿的权利记载,亦可根据登记作为对抗效力,满足其"价值大"的不际上否定了登记对抗效力的第三人为善登记簿上的登记从不具有处分权的非真动产性质。特殊功产未选择登记为物权意的构成要件,亦即第兰人无论是善意或实权利人处取得该物权。显然中国的登变动的标志,交付产生对抗效力,源于:恶意,第一买受人交付未登记都不得予以记制度不具有绝对公信力,登记相对公信(1)特殊动产流动性大的考虑,实现物权对抗,因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来源是力说认为在登记对抗模式中登记具有推变动的效率;(2)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显出卖人保有的有权处分权能。定力和一定的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引入了然大于交付后占有的推定力;(3)满足现该理论在解释第二物权变动相对人真实权利人具有可归责事由且善意第三实生活中一般以交付在先登记在后的生取得所有权以外的可共存的物权(如担保人无过失的考量要素。综合考虑真实权活经验。物权中的抵押权)时,能够自圆其说、具有利人可归责的程度和善意第三人无过失因而,我们认为交付后占有的推定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是第二物权变动相对的程度,最终决定承担不利益的当事人。力是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标志的根本原人以取得不可共存的物权一一所有权为该理论实际上建立在"善意取得说"的基因,登记产生推定力是其作为对抗要件目的是,产生了极大的理论悖论:(1)该理础之上,只是将实际权利人可归责事由和的根本原因,因而登记簿推定力所产生论明显违背了"一物一权"、"物权的支配善意第三人的过失引入善意取得的构成的公示效力与交付元关,登记产生的公性和对世性"原理;(2)出卖人保有的有权要件中。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未规定此示效力效力不必须以交付的存在为前处分该特殊动产的权能实际上是对其"一两种考量因素,其虽不是不是我国登记对提,其具有独立性。登记簿的记载权利物数卖"不诚信行为的间接肯定;(3)依据抗主义的本质含义,但该理论有一定的借的推定力要远大于占有推定力,因而当该理论出卖人甲、第一买受人乙、第二买鉴意义。事人仅登记未交付,依然可以产生物权受人丙均享有处分该物之权利,因而其再变动效力且该物权变动具对抗效力。由三、登记对抗主义理解与为物权变动依然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导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适用一一一第一买受人先登记未致所有权的归属受到"核裂变"式的链锁在出卖人"一物多卖"的情形下,会出现交付式反应的挑战。(4)该理论否定了第三人适用一般规则不能恰巧保护当事人的情必须为善意的构成要件,很明显我违背了我们认为,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原形,因而此时我们应突破原有法律的框立法原意,同时肯定和鼓励了市场交易中则,物权的公示方法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的不诚信第三人。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各国立法倒也有两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以下简称4.善意取得说种:(1)公示生效主义;(2)公示对抗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规该理论认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义。我国原则上采公示生效主义,如一般定了交付优先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兰人,此中第三人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中意义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交付、登记生效(下转第46页)-40 -
社会观察。"品援iJ.三、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定着组织发展命运及方向。只有不断增展就必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倡导公民学强非政府组织的专业能力、完善其管理模习以责任心、使命感为核心的志愿精神,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对策式,才能使其焕发生机和活力。内部建设增强公民参与"两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1.构建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法律体系需要从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和创造性。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两构建适直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法律环制度、决策制度、内部结构、人人力物力资型"社会的建设得到实质性突破的关键和境,主要从以下兰个方面入手:第一,界定源调控等方面进行整改。非政府组织对目标。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改变其依据政府人才的吸引不仅要解决人才待遇、社保、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长株潭"两型"部门行政命令行动的现状。第二,完善非职称等问题,更应该注重公信力的树立。社会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改革与创新,需政府组织参与程序、信息公开等立法,增明确的使命、良好的社会形象必然吸引大要边实践边探索。只有不断完善参与机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兰,构建配套批人力物力O因此,加强内部机构建设,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才能迎来长株潭支持制度,充分调动资源、人才、专利技术完善人事、决策等管理制度才能留住人"两型"社会建设的新局面。等因素在组织运行中的积极作用。才,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2.丰富筹资渠道,科学管理资金4.明晰定位、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参考文献在资金的筹集方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只有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1]彭福清等.长株潭城市群公共管理研究1M].国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出符合国情的筹资关系,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管理的优化。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156. 方案。政府补贴、服务性收费、民间捐赠鼓励非政府组织发挥其积极作用就应当[2]郭晓勤,欧书阳.中国环境NGO角色定位.问等多渠道结合是未来非政府组织生存和改革"双重行政管理体制放低门槛,鼓题与对策[JJ.学会,2010(7)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励非政府组织发展,采取公平、高效、民[3]矫穰蔚-治理视角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非政府组织也必将扮演更加重要的社会主、透明的原则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管理,作关系研究一以青岛市市南区你我青少年角色。充分的资金离不开优化的管理,筹让其在适当的领域获得更大的自主自治健康服务中心为例[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集、管理、监督、反馈,→套科学的资金运权,充分发挥其优势。2011. 转体系必然使非政府组织活力焕发。5.完善公民意识建设[4]周巍.中国非政府组织政策参与的困境及对3.加强非政府组织内部建设、培养人提高公民的主体常识、参与意识和服策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6.才务精神是吸引人才、资金和技术等资源的(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建设从根本上决根本所在。重视并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上接第40页)我们认为此规定有改善的空间。交付后登记,甲丙间订立物权买卖合同登实际占有该物产生信赖利益而主张善意在原有模型下,当甲先与乙订立特殊记未交付时,则需要依乙具体的交付方取得。动产买卖合同仅登记未交付;后甲与丙订式,讨论丙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来判断谁立买卖合同仅交付未登记。在此情形下,为最终的权利人。参考文献若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综上,善意取得制度说应是对登记对[1]美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项的规定,甲仍为有权处分,甲、丙因有效抗主义本质的正确理解。不仅特殊功产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合和交付行为取得所有权,丙有权要求的所有权,其抵押权、留置权也可依善意2012. 乙变更登记。此时,实际上承认了占有的取得制度加以解释:第一买受人甲在交付[2]崔建远.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法公示效力大于登记的公示效力。交付是未登记时已经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此时学家.2010(5).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在间接交付中还可存登记簿上虽记载原权利人为权利人,但因[3]叶金强.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1].现代在不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形,而登记具有一其与事实不符因而该权利的推定力可予法学,2∞4(2).定公法性质的权利证明效果,很明显这是以推翻。原权利人在进行第二次物权处[4](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M]有泉亨,补订.罗不妥当的。分时,其为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是基于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我们认为乙的登记行为即可产生物法律直接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5]龙俊.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法学权变动的效果且该效果具有对抗效力。该物权。登记对抗的实质就是对第三人研究.2012(5). 乙依登记的公示效果优先丙依交付的公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的提醒,未登[6](德]卡尔·拉伦次.谢杯蛇,译.德国民法通论1示效果而取得所有权,乙有权要求丙转移记只是为第二.人善意取得提供了一种可(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4.∞物的实际占有。根据生活经验,特殊动产能的情形。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7]肖厚国.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J]现代法学,因价值较大丙一般不会仅以占有就信赖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要件应参考"真实权2∞5(5). 其为真实权利人,即占有推定力所表征的利人具有可归责事由"与"善意第三人无[8]李永军.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权利外观不足以充足善意取得所要求的过失"两要素,以交付的具体方式综合判社,2'∞8.权利外观程度,第三人不得仅基于占有推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一买受人先(孙晓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振定力主张自己产生信赖利益,因而丙无法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下,登记产生物权变动亚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取得所有权。效力且该物权变动具有对抗效力,此时第在甲与乙订立特殊功产买卖合同先兰人即不可以依据合同也不可以依据甲-46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