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主讲人:李卫国
第一节 主管
• 一、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 所谓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
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 所谓法院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受理和解
决一定范围民事纠纷及其它纠纷的权限。严格说来,应称为“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
• 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 (一)由民商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二)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
引起的案件,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承包经
营合同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等。
• (三)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
纷而引起的案件。
• (四)由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
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
• (五)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
而引起的案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民事
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 (六)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审理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含义
•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的关系
•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 (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 (三)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
• (四)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 (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 四、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对管辖作了规定,将管辖
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四大类。
• 其中,地域管辖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
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
协议管辖。
• (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所作的
分类。
•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依管辖是由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即是否
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4、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
• 专门管辖是与普通管辖相对而言的,是法律规定由专门法
院管辖某一类型案件的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
当受理:
•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
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
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
辖。
•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
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
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
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案件除外。
• 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
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
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
定办理。
•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
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
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
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
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
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 (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
过)
•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
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
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
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
辖:
•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
纠纷;
•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
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
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
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
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
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
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
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
院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
整。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指出,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
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
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
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
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
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
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
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
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
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
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件。
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
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
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40.海事行政案件。
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44.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45.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
46.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47.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
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
48.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9.海事强制令案件。
50.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51.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2.海事支付令案件。
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5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55.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
56.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57.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58.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 海事执行案件
59.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
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60.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61.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
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62.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63.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
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 五、管辖恒定
• 所谓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管辖
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
讼法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含义与确定依据
•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
• 我国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法院都有权受理第
一审案件。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
小、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新《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新《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1、重大涉外案件。
•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者
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依《适用意见》第1条,重大
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
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注意:根据最高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从2002年3月1日起对
五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这五类案件是: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但
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 该五类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
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
院;(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
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涉及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参照本规定处理。” 2002年的最高法院规定已部分改变
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为除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
已失去了对上述五类案件(非重大)的管辖权,而许多中
级法院也失去了对发生在本辖区的上述五类涉外民商事案
件的管辖权。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指的是在中级法院辖区发生的民事案件,其社会影响超出
了基层法院的辖区,由基层法院管辖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这些案件一般指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法院确定由中
级法院管辖。经整理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为:
• (1)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管辖。
• (3)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可
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
纷案件。
•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
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
受理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无须报最高法院批准。
• (5)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申请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 (6)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 (7)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8)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法院根据需
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 (9)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 (10)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
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指定
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新《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其内容
为:
北京市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
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广东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
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
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
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
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
江苏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
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
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
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
•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
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
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
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
•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
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
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
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
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
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
•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
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
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
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
限制。
福建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
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
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
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
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
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案件;
•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
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
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
•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在本辖区的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
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
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
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黑龙江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
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
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
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
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
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
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安徽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
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
•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
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
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四川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
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
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
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
•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陕西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
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
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宝鸡、咸阳、铜川、
延安、榆林、渭南、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
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安康、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
河北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
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
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
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西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太
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
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省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新《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
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
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规
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
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
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
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 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36题,单选。
•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
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 答案:B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
•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
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 在我国,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
管辖。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以
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当事人住所地的确定: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2000年律考卷二第15题(单选)
•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
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
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
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 C、丙市 D、丁市
• 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 2002年司考卷三第21题(单选)
•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
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
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
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
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
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 答案:D 《适用意见》第8条
• 2003年司考卷三第77题(多选)
•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 答案:ABCD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 2004年司考卷一第35题(单选)
• 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
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
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
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 A.受理此案
•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 答案:A 《适用意见》第15条
• 2005年司考卷一第38题(单选)
•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
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
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
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 答案:C 《适用意见》第14条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
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
• 新《民事诉讼法》第23条至32条规定了特殊
地域管辖的十种情形。
•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
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003年司考卷三第25题(单选)
• 25.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
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
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
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 A.甲市法院
• B.乙市法院
• C.丙市法院
• D.丁市法院
• 答案:A 提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2000年律考卷二第54题(多选)
• 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
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
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请问:下列哪
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 C、被告住所地法院
•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 答案:BCD 《民事诉讼法》第26条、《适用意见》第25
条
• 2003年司考卷三第78题(多选)
•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
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
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
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
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
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
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乙二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
院指定管辖
• 答案:ACD 提示:侵权诉讼
• 2004年司考卷三第98题(不定项)
•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
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
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
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
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回答以下98-100题。
• 98.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 答案:ABC 最高院《审理著作权案解释》第4条、《著作权法》
第47条
• 2005年司考卷三第71题(多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
院有管辖权?
•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
之诉
•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
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
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
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 答案:AB 《民事诉讼法》第23、30、32题
• 2007年司考卷三第80题(多选)
• 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
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
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
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
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
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 答案:ABD 《适用意见》第29条
• 2008年司考卷三第97题(不定项)
•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
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
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
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
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
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
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
回答97-100题。
•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 答案:ABD
• 四、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
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
法院行使管辖权。
•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
件均具有管辖权。
•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
选择某一个法院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 新《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管辖。”
• (二)合并管辖
•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
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 六、协议管辖
• (一)协议管辖概述
•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
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
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 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还可以
分为专属性协议管辖与竞合性协议管辖。
• 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以
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
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 2008年司考卷三第82题(多选)
•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
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
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
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
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
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 答案:ABCD
• 2007年司考卷三第40题(单选)
•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