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航组织介绍
第一节 国际组织介绍
一、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
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
的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 1919 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为解决战后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性问题,1944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7 日,52 个国家在芝加哥签
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 年 4
月 4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此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魁北克市的蒙特
利尔 YMQ(Montreal)。同年 5 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
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使用安全措施、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
际边界手续。国际民航组织现有 190 个缔约国,共 36 个理事国,分为一、二和三类。一类理事国为在航
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共 11 个;二类理事国为在为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航行提供设施方面贡献
最大的国家,共 12 个;三类理事国为可确保世界上各主要地域在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国家,共 13 个。
的宗旨和目的
ICAO 的宗旨是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实施,开发国际航行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
规划和发展。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效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发展用于世界和平目的的航空器设计技术和驾驶技能;
(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发展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民用航空运输,满足世界人民的要求;
(5)防止不合理的竞争,避免经济浪费;
(6)充分尊重缔约国的权利,保证享有公平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机会;
(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8)促进国际航空飞行安全;
(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全面发展。
以上九条共涉及国际航行和国际航空运输两个方面问题。前者为技术问题,主要是安全;后者为经济
和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权。两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证国际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发
展。
IACO 的作用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有关航空运输飞行安全和维护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标准,促进发
展与和平利用航空技术,以保证飞行安全,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公平发展。
的管理机构和地区办事处
国际民航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框架组成。
(1)大会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时可以召开特
别会议。大会期间的工作为选举理事国,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表决年度预算,决定财务安排以及审议提
交大会的各项提案等。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 33 个缔约国组成。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每次
会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
德华奖八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各委员会先分别开会,以便将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理
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3)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
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下设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
公室,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此外,还有 7 个地区办事处;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 DKR),
欧洲区(巴黎 PAR),亚洲太平洋区(曼谷 BKK),中东区(开罗 CAI),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 NBO),
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 MEX),南美区(利马 LIM)。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
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
的主要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授权,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近二
十年,各种新技术飞速发展,全球经济在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行和运输管理制度
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加强工作效率和针对性,继续保持对国际民用航空的主导地位,国际民航组织
制订了战略工作计划(Strategic Action Plan),重新确定了工作重点,于 1997 年 2 月由其理事会批准实施。
(1)法规(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订现行国际民航法规条款并制订新的法律文书。主要项目有:
敦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关于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芝加哥公约》第 3 分条和在包用、租用和换用
航空器时由该航空器登记国向使用国移交某些安全职责的第 83 分条。
敦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起草关于统一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新华沙公约”。
起草关于导航卫星服务的国际法律框架。
(2)航行(Air Navigation)
制订并刷新关于航行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国际民航组织最主要的工作,《芝加哥公约》的 18
个附件有 17 个都是涉及航行技术的。战略工作计划要求这一工作跟上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速度,保持这
些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性。
规划各地区的国际航路网络、授权有关国家对国际航行提供助航设施和空中交通与气象服务、对各国
在其本国领土之内的航行设施和服务提出建议,是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规划(Regional Air Navigation
Planning)”的职责,由 7 个地区办事处负责运作。近年来,由于各国越来越追求自己在国际航行中的利益,
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例如在南中国海空域),致使国际民航组织的统一航行规划难以得到完全实施。战
略工作计划要求加强地区规划机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协调各国的不同要求。
(3)安全监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me)
近年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为 架次/百万架次,随着航空运输量的增长,如果这一比率不降下
来,事故的绝对次数也将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国际民航组织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实施安全监察规划,主
要内容为各国在志愿的基础上接受国际民航组织对其航空当局安全规章的完善程度以及航空公司的运行
安全水平进行评估。这一规划在第 32 届大会上发展成为强制性的“航空安全审计计划(Safety Audit
Programme)”,要求所有的缔约国必须接受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评估。
安全问题不仅在航空器运行中存在,在航行领域的其它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运行等。
为涵盖安全监察规划所未涉及的方面,国际民航组织在近年还发起了“在航行域寻找安全缺陷(Programme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计划。
作为航空安全的理论研究,现实施的项目有“人类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有控飞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4)制止非法干扰(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扰即我国通称的安全保卫或空防安全。这项工作的重点为敦促各缔约国按照附件 17“安全
保卫”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特别加强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保卫培
训规划。
(5)实施新航行系统(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统即“国际民航组织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集计算机网络技术、卫星导航
和通信技术以及高速数字数据通信技术为一体的革命性导航系统,将替换现行的陆基导航系统,大大提高
航行效率。八十年代末期由国际组织提出,概念九十年代初完成全球规划,现已进入过渡实施阶段。这种
新系统要达到全球普遍适用的程度,尚有许多非技术问题要解决。战略工作计划要求攻克的难题包括:卫
星导航服务(GNSS)的法律框架、运行机构、全球、各地区和各国实施进度的协调与合作、融资与成本
回收等。
(6)航空运输服务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国际民航组织在航空运输领域的重点工作为“简化手续(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碍以促进航空器及其
旅客、机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自由地、畅通无阻地跨越国际边界”。18 个附件中唯一不涉航行技术问题
的就是对简化手续制订标准的建议措施的附件 9“简化手续”。
在航空运输管理制度方面,1944 年的国际民航会议曾试图制订一个关于商业航空权的多边协定来取代
大量的双边协定,但未获多数代表同意。因此,目前国家之间商业航空权的交换仍然由双边谈判来决定。
国际民航组织在这方面的职责为,研究全球经济大环境变化对航空运输管理制度的影响,为各国提供分析
报告和建议,为航空运输中的某些业务制订规范。战略工作计划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开展的工作有:修订计
算机订座系统营运行为规范、研究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航空运输管理制度的影响。
(7)统计(Statistics)
《芝加哥公约》第 54 条规定,理事会必须要求、收集、审议和公布统计资料,各理事国有义务报送
这些资料。这不仅对指导国际民航组织的审议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对协助各国民航当局根据现实情况制订
民航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统计资料主要包括:承运人运输量、分航段运输量、飞行始发地和目的地、
承运人财务、机队和人员、机场业务和财务、航路设施业务和财务、各国注册的航空器、安全、通用航空
以及飞行员执照等。
国际民航组织的统计工作还包括经济预测和协助各国规划民航发展。
(8)技术合作
九十年代以前,联合国发展规划署援助资金中 5%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民航项目,委托给国际民航组织
技术合作局实施。此后,该署改变援助重点,基本不给民航项目拨款。鉴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引进民航新技
术主要依靠外来资金,国际民航组织强调必须继续维持其技术合作机制,资金的来源,一是靠发达国家捐
款,二是靠受援助国自筹资金,委托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局实施。目前,不少发达国家认为国际民航
组织技术合作机制效率低,养人多,还要从项目资金中提取 13%管理费,很少向其捐款,主要选择以双边
的方式直接同受援国实施项目。
(9)培训
国际民航组织向各国和各地区的民航训练学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国人员提供民航各专业领域的在
职培训和国外训练。战略工作计划要求,今后培训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加强课程的标准化和针对性。
5.中国参加ICAO的情况
中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 年 12 月 9 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在《芝加哥公约》上签
字,并于 1946 年 2 月 20 日批准该公约,并于 1947 年当选为第二类理事国。但是 1949 年,中国在该组织
的合法权利被剥夺。1971 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也恢复了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合法权利,
同年 11 月 19 日,国际民航组织第 74 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
府,驱逐了台湾国民党集团的代表。1974 年 2 月我国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有关修正协议书,
并自该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并于 1974 年 9 月在该组织第 21 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第二类理事国,并在
蒙特利尔设有常驻该组织理事会的中国代表处。
2004 年 10 月 2 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第 35 届大会上,选举中国为该组织第一类理事国。在当天
举行的理事会第一类和第二类成员国的选举中,159 个有投票权的缔约国代表参加了投票。中国以 150 票
当选第一类理事国。2007 年 9 月 22 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 36 届大会上,中国高票连
任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同时当选一类理事国的还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
日本、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等 10 个国家。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国际航协(International Aviation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世界上
航空公司之间最大的非政府、非盈利性的一个国际性民间组织,是国际航空公司的行业协会,是全世界最
有影响力的航空运输组织。在全世界近 100 个国家设有办事处,280 家会员航空公司遍及全世界 180 多个
国家,承载 98%的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航空领域各方面都拥有丰富的经验,是世界航空运
输安全和运营、财务管理、客货运销售和分销系统以及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来源。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
会员航空公司和航空伙伴企业提供包括财务管理、培训、货运、咨询和航行等众多方面的服务。
的成立
国际航协于 1945 年 4 月由 30 多家航空公司在古巴哈瓦那创立,在加拿大通过国会特别法案组成法人
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魁北克省会蒙特利尔市,执行总部在瑞士日内瓦,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
内罗毕、北京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在瑞士的日内瓦还设有清算所。
作为航空业的象征,IATA 的使命是为整个航空运输行业服务,为航空运输业提供包括运价和班机时
刻的协调、多边联运、财务及联运结算、代理人计划和其他各种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专业技术服务。IATA
所制定的各项客、货运输规则已在世界航空运输中被普遍使用,大到运送旅客行李和货物的集装箱的标准
和尺寸,小到旅客手中的机票和登机牌的印制,无不体现着 IATA 的标准。
的宗旨、任务与作用
IATA 的宗旨是“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而经济的航空运输”,“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
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合作”。也即:
(1)让全世界在有安全,有规律之航空运输中受益;
(2)增进航空贸易发展;
(3)提供航空服务合作管道。
IATA 的任务与作用是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价格、运载规则和运输手续,协助航空运输企业间的财
务结算,执行 ICAO 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和程序。
的管理机构和地区办事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另有 4 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
律、业务、财务和技术。下属部门包括运输部、律法部、技术部、政府和行业事务部、行业自动化和财务
服务部、公共关系部,同时 IATA 内部设置 5 个业务局,分别负责会员联络、航空培训、行业结算、航行
与基础设施和人事行政事务。目前有雇员 1700 多名,最高行政官员是理事长。
其中与航空客运息息相关的运输部主要有以下职能:
(1)提供协调,讨论运价的会议组织;
(2)为出版者和 IATA 成员提供运价资料的主要信息渠道;
(3)检查、考核世界范围航空公司客货物及代理人的服务;
(4)协调旅客货物及其代理人的培训计划;
(5)组织代理人销售报告及中心开帐工作(BSP);
(6)讨论各航空公司的航班安排问题(每年两次,计划部门);
(7)在邮件运输方面,为航空运输业争取利益(万国统一联盟);
(8)提高各公司对行业竞争的欺诈意识。
IATA 在安曼、圣地亚哥、新加坡、华盛顿设立了四个地区办事处。
会员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为该协会的会员。IATA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其中正式会员是指经营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准会员是指只经营国
内定期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
IATA 现有会员航空公司 282 家,遍布 130 个国家和地区。在全世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IATA
会员航空公司承担了 98%的业务量。IATA 在全世界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 100 多个办事处,包括我国的
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和台北的办事处。
为加强该协会与各个政府部门、地区行业协会和航空公司协会间的沟通,了解各国航空运输发展政策,
IATA 还设置了北美、南美、欧洲、非洲、中东、南亚和太平洋、北亚 7 大地区办事处,负责各地区的政
府与行业事务。协会会员所属国必须是有资格参加 ICAO 的国家。
的活动
(1)行业协会活动(Trade Association Activities )
以程序性会议(Procedures Conference)形式进行,所有会员航空公司必须参加。主要讨论国际性客运
和货运的价格与代理、客货运输专用票据格式、行李规定运价、订座程序等问题。
(2)运价协调活动(Tariff Coordination Activities)
通过运价协调会议(Tariff Coordination Conference)方式进行,会员航空公司可以选择参加。主要讨
论客票价格、货运费率与运价、代理人佣金率等问题。
以上两类活动一般通过 IATA 的运输会议进行,会议的结构图见图。
IATA 会议结构图
IATA运输会议结构
程序性会议
1.旅客代理
2.旅客服务
3.货运代理
4.货运服务
客运服务
会议
1.业务1区
2.业务2区
3.业务3区
综合会议
1.旅客运输
2.货物运输
3.客/货运输
货运服务
会议
1.业务1区
2.业务2区
3.业务3区
运价协调会议
成员选择参加 成员选择参加所有成员参加
程序性会议
虽然国际航协从组织形式上是一个航空企业的行业联盟,属非官方性质组织,但是由于世界上的大多
数国家的航空公司是国家所有,即使非国有的航空公司也受到所属国政府的强力参预或控制,因此航协实
际上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它制定运价的活动,也必须在各国政府授权下进行,它的清算所对全世界联运票
价的结算是一项有助于世界空运发展的公益事业,因而国际航协发挥着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
府间政策,解决实际运作困难的重要作用。
6、IATA在中国
我国现有 17 家 IATA 会员航空公司。其中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
司,南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深圳航空公司,中国
货运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国泰航空公司,港龙航空公司,澳门航空公司,中华航空公司,长荣航空
公司,复兴航空公司,远东航空公司。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成立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从最初的代理人事务办事处迅速成长为
IATA 七大地区办事处之一,主管北亚地区事务。在民航总局及中外航空公司,尤其是会员航空公司的大
力支持下,IATA 北京办事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为本地区航空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它的部分职能为:
—— 在本地区执行并推广国际航协在全世界的政策,推广国际航协的产品与服务;
—— 协调航空公司联运和收益管理服务项目在本地区,特别是在中国大陆的开展;
—— 协助办理国际航协航空公司两字代码和三字结算码的工作;
—— 负责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的国际/国内客运销售代理人申请成为国际航协认可代理
人的资格审批和资格管理工作;
—— 负责中国境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申请成为国际航协注册货运代理人的资格审批和资格管理;
—— 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810C、832 和 850 等决议条款,在中国实施“开账与结算计划”,在六个
月内建立了 BSP,创下了世界第一的速度;
—— 促进中国 BSP 的全面自动化,推广电子客票;
—— 在中国航空货运领域,通过与 IATA 会员航空公司和其他主要机构,如货运销售代理公司、海
关、货物托运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促使本地区的航空货运市场更加安全、经济和有秩序的发展;
—— 以中国地区化培训为原则,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为中国的会员航空公司和非会员航空公司及行业
内外对航空运输培训项目感兴趣的客户提供成本有效的培训;
—— 协助会员航空公司了解其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发生的、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影响飞行安全事
件的调查和调查结果;
—— 参与和支持由 IATA 组织的、与航空安全/保安有关的活动和项目;
—— 协助会员航空公司解决其在中国境内运行中所遇到的航行方面问题;
—— 向民航当局空管部门反映会员航空公司对空管规章标准、空域结构、航路和飞行程序方面的意
见、需求和改进建议。
三、国际机场理事会 AACI
国 际 机 场 理 事 会 , 原 名 为 国 际 机 场 联 合 协 会 ( Airports Association Council International ,
),于 1991 年 1 月成立,1993 年 1 月 1 日改称国际机场理事会。国际机场理事会
是全世界所有机场的行业协会,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加强各成员与全世界民航业各个组织和机
构的合作,包括政府部门、航空公司和飞机制造商等,并通过这种合作,促进建立一个安全、有效、与环
境和谐的航空运输体系。
国际机场理事会成立以前,世界机场行业有三个国际性组织:国际机场经营者协会(AOCI)、国际民
航机场协会(ICAA)和西欧机场协会(WEAA)。为协调三个机场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与各政府机构、
航空公司、生产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正式联系,1970 年,机场协会协调委员会(AACC)成立。1985 年,
西欧机场协会解散。1991 年 1 月,机场协会协调委员会与国际机场经营者协会和国际民用机场协会合并为
国际机场联合协会,1993 年 1 月正式更名为国际机场理事会(ACI)。
国际机场理事会的发展目标为:
(1)保持和发展世界各地民用机场之间的合作,相互帮助。
(2)就各成员机场所关心的问题,明确立场,形成惯例,以“机场之声”的名义集中发布和推广这些
立场和惯例。
(3)制定加强民航业各方面合作的政策和惯例,形成一个安全、稳定、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高效的
航空运输体系,推动旅游业和货运业乃至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4)在信息系统、通讯、基础设施、环保、金融、市场、公共关系、经营和维修等领域内交流有关
提高机场管理水平的信息。
(5)向国际机场理事会的各地区机构提供援助,协助其实现上述目标。
国际机场理事会目前有以下五个常务委员会,就其各自范围内的专业制定有关规定和政策。
(1)技术和安全委员会
主要涉及:缓解空域和机场拥挤状况;未来航空航行系统;跑道物理特征;滑行道和停机坪;目视助
航设备;机场设备;站坪安全和场内车辆运行;机场应急计划;消防救援;破损飞机拖移等。
(2)环境委员会
主要涉及:喷气式飞机、螺旋桨飞机和直升飞机的噪音检测;与噪音有关的运行限制;发动机排放物
及空气污染;机场附近土地使用规划;发动机地面测试;跑道化学物质除冰;燃油储存及泼溅;除雾;鸟
类控制等。
(3)经济委员会
主要涉及:机场收费系统;安全、噪音和旅客服务收费;用户咨询;商业用地收入及发展;高峰小时
收费;硬软货币;财务统计;机场融资及所有权;纳税;各种影响经济的因素:航空公司政策变动、合并
事项,航空运输协议的签署,航空业与其他高速交通方式的竞争;计算机订座系统。
(4)安全委员会
主要涉及:空陆侧安全:隔离区管理措施;航空安全技术;安全与设备之间的内在关系等。
(5)简化手续和便利旅客流程委员会
主要涉及:客、货、邮处理设备;旅客及货物的自动化设备;对付危险物品、走私毒品的措施;设备
与安全之间和内在关系等。
国际机场理事会与其他国际性组织保持密切的往来,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驾驶
员协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空中交通管制员联合协会、国际商会国际航空工业联合协会等。国际机场理事会
在国际民航组织内享有观察员身份;在联合国经济理事会担任顾问。它代表并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立场,
反映了机场共同利益。
国际机场理事会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国际机场理事会由六个地区分会组成:非洲地区分会,亚洲地区分会,欧洲地区分会,拉丁美洲/加
勒比海地区分会,北美地区分会和太平洋地区分会。
国际机场理事会目前拥有 169 个国家和地区的 554 名正式会员。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约有 42 个国家
和地区的 57 名正式会员,包括我国台湾省的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于 1996 年 11 月 17 日被国际机场理
事会正式批准成为该组织的会员。
第二节 国内民航组织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AAC
2008 年,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2008 年以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是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
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一)职能
(1)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
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2)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
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4)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
用航空卫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6)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
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
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7)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
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
理。
(8)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
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9)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
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10)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
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
劳动工资工作。
(11)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
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12)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
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
地区民航事务。
(13)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1.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
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
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
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航空安全办公室
(1)主要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2)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
理工作。
(3)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
令、指令情况。
(4)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
通报。
(5)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6)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7)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发布相关安全
信息。
(8)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
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9)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等。
3.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2)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3)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4)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
(6)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
(7)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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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9)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
(10)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
定。
(11)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12)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3)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14)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负责民航行
业体制改革工作。
(15)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
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4.规划发展财务司
(1) 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
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
管理工作。
(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司
下设处室:财经处、资金处、机关财务处、财务监督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监事会办公室)
(1)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2)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3)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4)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
工作。
(5)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6)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7)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
费管理工作。
(8)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9)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
(3)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
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
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
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
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
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
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
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
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
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
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军转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他各类人员的调配
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7.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
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
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
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
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2003 年 12 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8.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
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
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2003 年 12 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
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
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9.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
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
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
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
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
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
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
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
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
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
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
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2003 年 12 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
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10.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
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
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
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2003 年 12 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
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11.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
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
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
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除此以外,中国民航总局还内设了公安局、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民航总局纪委(监察部派驻
民航总局监察局)、全国民航工会、离退休干部局。
(三)直属单位和机构
民航总局直属单位和机构目前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服务
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
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医学中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信息中心,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
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
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首都机场集团。
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CATA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简称 CATA,China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
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由 9 家单位发起,分别是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
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航大学,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性质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行
业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2、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基本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努力为航空运输企业
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旅客和货主服务,维护行业和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民航事业
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
3、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工作方针
以党和国家的民航政策为指导,以服务为主线,以会员单位为工作重点,积极、主动、扎实、有效
地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创造公平竞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健康和谐的航空运
输环境。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倡导的精神:诚信服务、创新进取。
4、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目标任务
围绕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围绕企业经营的热点、难点,围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各项
工作,坚定地走自立、自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以服务为本,把协会建设成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之
家、会员之家,以创新为源,把协会办成高效率、有信誉,具有国际影响的先进社团组织。
5、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徽含义
环绕的橄榄叶——国际化的象征,代表着和平与祥和,其枝繁叶茂预示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不断
发展壮大。
中间的地球形象——象征中国民航飞向世界,是协会成员业务范围的体现。
飞机——协会特点的展现,向上起飞的飞机代表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向上发展,腾飞的愿望。
蓝色的圆环——寓意协会为政府与企业以及会员单位之间搭建平台,成为连接各方的纽带。
9颗星——华夏民族自古就有以九为大,以九为多 之传承。在这里寓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不断
发展壮大,谱写璀璨篇章。
整个标志形象鲜明,特点突出,大气、美观,充分体现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努力为航空运输企业服务,为旅客和货主服务,维护行业和航空运输
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宗旨。
三、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CCAA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简称“中国机场协会”(China Civil Airports Association, )是
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政部批准的中国民用机场行业(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唯一的合法代表。协
会总部设在北京,目前现有 96 个会员机场,会员机场旅客吞吐量、货运量和航班起降架次均达到全国
总量的 99%以上。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是由全国民用机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1、协会的宗旨
(1) 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行业法规。
(2) 按照“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指导思想,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提出行业政
策建议,推动我国机场管理和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阐述行业立场,表达会员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成为中国机场界与政府、社会环境之间
积极有效的沟通渠道。
(4) 协助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和谐会员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2、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举办多种形式的与机场业务相关的交流活动;
(2)开展与机场业务相关的信息收集、分析咨询和评比服务;
(3)受政府委托,起草机场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运用;
(4)根据机场行业发展实际和趋势,进行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或立
法建议;
(5)组织开展与机场业务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
思考题
1. ICAO 的的宗旨和目的、作用是什么?
2. ICAO 的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3. 我国参加 ICAO 的情况如何?
4. IATA 的宗旨、任务与作用是什么?
5. IATA 的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6. IATA 会员如何划分?
7. IATA 有哪两类活动,活动的主要讨论内容是什么?
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能有哪些?
9.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单位和机构有哪些?
10.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11.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的宗旨是什么?
的宗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