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流 程 图
批次建设用地及农转用地审批流程图
申请用地
审查用地
勘测定界、地价评估
拟定供地方案
集体会审
批准
公告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登记发证
竣工验收
报送材料组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省批、组卷两套﹚
征地程序流程图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及市局审查后
收取市以上政府费用
报省厅批准,
转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申请人提交用地申请
受理后组织现场踏查、踏勘
未通过审查
1. 资料不全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年度
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不予受理
核实
耕保股审核
并分配年度
农转用指标,
组织预审听
证,报市局
地籍规划处
审核,出具
预审报告
通报分管局长并会同承办股
室初审,受理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度农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
衡指标等相关供地材料
地 籍 股 确
定权属、地
类,确定权
属、地类、
面 积 后 报
市 局 地 籍
处审核
测 绘
中 心
出 具
勘 测
定 界
图
国 土
局 签
定 征
地 协
议 书
耕地保护股
组织征收土
地听证,拟
定建设用地
项目“一书三
方案”,汇集
相关资料组
卷报批
监 察 大
队 经 核
实 出 具
信 访 会
审 责 任
表 报 市
局 法 规
处审核
报县政府同意
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同意
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耕保股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落实安置补偿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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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图
﹙规划圈外农地、部批、组卷四套半﹚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组织会审并组卷上报市局
经市局审查后
收取相关费用
报省厅批准,
转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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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办理流程图(1 公顷以下)
﹙区批组卷一套;省批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收取政府费用
下发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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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
申请
受理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姓名和职务。b 请求的事项和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3)、委
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
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
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
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审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 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确定案件
承办人
调查取证
调解
提出处理
意见
送达处理
决定书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的印章后生效。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流程图
采 矿 权 人
纳费登记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采 矿 权 人
填 报 减 免
申请
有 管 辖 权
征 收 机 关
审核意见
采 矿 权 人
缴费,月申
报 同 时 报
有关材料
会同市财政局对
申请减免资料审
查和现场勘查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和 市
财 政 局 签
署意见
征 收 机 关
审核、认定
纳费金额
征 收 采 矿
权 人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上 报 省 国
土资源厅
汇 缴 后 征
收 机 关 办
理入库
减免申报
依据:《矿场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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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立案
在管辖范围
内受理下列
案件
1、 依法监
督检查时发
现的
2、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
组织举报的
3、其他单位
移送处理的
4、上级主管
部门指定处
理的
5、下级部门
报送要求处
理或指定下
级部门报送
处理的
6、有关当事
人请求处理
和其他立案
在管辖范围
内受理
审查
1、调查结束
后制作《违反
国土资源行
政案件调查
报告》并将调
查结果制作
《违反国土
资源法规行
政案件处理
审批表》报部
门负责人审
查批准,签署
处理意见后
报上一级主
管部门审核
同意。
告知
制作并送达
《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当
事人下列事
项:
1、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
定及事实、理
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
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
证 条 件 的
告 知 听 证
权利
复核
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意
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证据
成立的、行政
机关应当采
纳,不得因当
事人申辩而
加重处罚
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在
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
场的应在 7
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
事人
结案
案件处理或
处罚实施完
毕后,填写
《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结
案报告》并将
有关材料整
理形成《违反
国土资源行
政处罚案卷》,
归档保存
申请
1、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
《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
地点
2、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
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
1、主持人宣布开会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作出处罚的决定的理
由
3、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作证或申辩
4、主持人询问
5、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最后陈诉
听证结束
1、当事人审核《听证会
笔录》并签名盖章
2、主持人制作《听证会
报告书》
复议、应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2、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申请
1、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对公民罚款1000 元以
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为2000
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
款10000 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
听证
2、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在三日内有权要求听证
调查
1、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
人
2、主动出示
行政执法证
3、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应
当如实回答
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检查
不利阻挠
4、询问、勘
验鉴定就制
作相应的执
法文书
5、确定在立
案处理过程
中违法行为
仍在持续时
可制作《责令
停止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
通知书》,要
求违法行为
人停止违法
行为
决定
1、机关负责
人审查有关
材料,作出处
理决定。对情
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
的行政处罚,
应集体讨论
决定
2、在立案后
60 天内做出
行政处罚决
定,并制作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执行
1、当事人应在
行政处罚决定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
2、当事人对行
政处罚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的,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
款的,须出具省
财政部门统一
制作的罚款收
据,否则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
罚款
4、逾期不履行
的可每日按罚
款数额3%加重
罚款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
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