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
作者:褚伟龙、郎琴娅
一、股权转让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
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什么是股权
?
概念普及
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 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即
有限责任)
2. 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
3. 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
的权利;
4. 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
5. 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
6. 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7. 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
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
股权投资的内容
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
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
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
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
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
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
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
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股权、法人财产权及合伙组织财产权三者的关系
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
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
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
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
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
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
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所在。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手续
转让股权后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
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
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
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
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
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
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的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
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
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
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
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
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
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
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
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
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
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
(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
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
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
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
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的种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股权转让的种类
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
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
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
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
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种类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
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
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
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
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
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
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
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
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
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
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
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
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
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
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
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
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
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
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
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
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
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
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
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
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
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
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
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
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
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
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
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
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
股权转让的限制
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
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
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
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
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具体细分有以下六种:
股权收购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
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
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
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
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
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
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
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
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
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
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
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案例: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防
止股权落入他人手中,从而制约公司运作,三人在公
司章程中约定“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乙认为公司发展前景不佳,且
收到甲的压迫,因此提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或丙,
自己拿回股金,退出公司。
甲和丙不愿意购买乙的股权,又以公司章程有规定为
由,拒绝他人购买乙的股权。乙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
起诉。
问题:
1、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
2、如果你是法官,怎样判决?
二、股份转让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
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什么是股份
?
概念普及
二、股份转让
股份的特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
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
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
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
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
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
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
东权益。
二、股份转让
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需要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
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
纳各种税费。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
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
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
》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
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
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
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
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
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股份转让的意义
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
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
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
行为。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
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
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
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
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
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
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
定。
国税发(2000)118号已全文废止
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
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
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的特征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
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
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
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
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
是不特定的。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股份转让的好处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
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
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
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
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
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
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
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
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股份的回收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
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
已经分派的股份。
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
份。
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
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
回股份。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
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股份回收的特殊规定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
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
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回收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
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丢失的补救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
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
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案例
甲为A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甲与乙签订股份
转让合同,约定乙受让甲在股份公司的股权。合同签
订之后未及时通知公司办理记名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约定向丙转让股权,签约后双
方通知公司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将受让人丙登
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后乙向法院起诉,主张其虽未及
时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订約在先,是相
关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撤销丙的股东登记,将其
登记为公司股东。
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需要哪些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的股东名册变更具有何种
效力?
本案中谁享有受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