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者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对于旅游中涉及的相关如下各方面权益,给以相应优先赔付。
一、涉及的法律规定
项目 涉 及
层面
适用的基本
法律
相 关 项
目 的 特
殊 法 律
规定
法律具体规定涉及的标准 旅游法涉及的责任标准 其他相关法律涉及的法律责任
旅 游
服 务
主体
旅 行
社
导游
旅游法
合同法
导游法
价格法
旅游法: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
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
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
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
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
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
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
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
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
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
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
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
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
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的费用。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
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
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
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
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
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
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
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
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
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
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
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
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
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
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
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
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
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
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
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
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
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
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
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
照。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
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
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
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
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经营
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
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
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
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
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
实、准确。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
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
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
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
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
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
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
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
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
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
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
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
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
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
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
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规
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
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
规定处罚。”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
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
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
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
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
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
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
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
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
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
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
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
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
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
加的活动等;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
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
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
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
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
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
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
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
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
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
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
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
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
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
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
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
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
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
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
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
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
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
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
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
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
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
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
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
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
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
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
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
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
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
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
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
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
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
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
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
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
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
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
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
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
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
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
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
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
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
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
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
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
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
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
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
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
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
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
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
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
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
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
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
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
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
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
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
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
情形。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
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
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
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
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
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
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
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
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
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
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
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购物 旅游法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景区 旅游法
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
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
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
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
行性。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
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
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
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
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
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
免费开放。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
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
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
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
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
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
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
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
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
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
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免费开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
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
许可。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餐饮 旅游法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
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
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娱乐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
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
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住宿 旅游法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
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
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
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
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
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
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
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
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交通 旅游法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
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
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
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
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等事项。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旅 游 旅游法 价格法:
项 目
收费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
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