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重要性
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
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了税收扶持:
一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
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四是推进
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融资;五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就
业和民生工程。重点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引
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
后劲,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本
讲
内
容 第三部分 小微企业免税会计处理及
2013年所得税年报变化
第一部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
第二部分 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
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
企业吗?
不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1、适用对象不同。
2、划分标准不同。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
业和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
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
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
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14大行业)特点制定。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
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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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
• 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可见,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
混业经营两者区别
• 1、适用对象不同
•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
• 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2、划分标准不同
• 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
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
•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
小规模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非营改增)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
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三)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
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
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
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
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
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 ) 。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
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不含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
每次(日) 销售额(营业额) 500元。
误区三
•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需三个前置条件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三个前置条件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
件:
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
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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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
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 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
税优惠。
• 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 2.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
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 3.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第二部分
小微及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
报企业所得税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
暂填
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企业所得税月(季)报表的填制——累计金额及应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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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
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年报附表5 税收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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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
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
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
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
补缴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
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
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
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
税。(包括营改增小规模企业)
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税〔2013〕52号《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1、《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
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
• 2、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
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3、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 4、代开发票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
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例题:
1、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8月份既有增值税应
税服务的销售额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
万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免征。
2、假如,该纳税人8月份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万元,营业税应税劳务万元,
增值税不能免征,而营业税就可以免征。
3、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等于2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区别个体)
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思考: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
值税”,其中的2万元标准是指销售总金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5.小规模增值税企业,月度中间时并不清楚本月销售额是多少,因此,不知道本月
是否免税,如果发生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如果可
以代开发票,月底发现本月符合免税条件,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6.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企业,是全额缴纳增值税还是只有超过2万元的部分
缴纳增值税?
7.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月度中间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底发现销售额不足2万元,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并且入账,无法追
回,如何处理?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底确认当月销售额不会超
过2万元,但是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无法收回,除了代开已预缴税款不得退
税,当月其余的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1.享受销售蔬菜免税政策的小规模企业,除销售蔬菜之外,还销售一些生活用品。
我们企业总销售额超过2万元了,但是蔬菜本身是免税的,如果将这部分扣除,生
活用品的销售额则不超过2万,这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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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 增值税销售额含义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混业经营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
•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
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
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小微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
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混业经营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
★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
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
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
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 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
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
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混业经营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
外包业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
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 (十)随军家属就业。
•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
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
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混业经营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
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
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
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混业经营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财税[2010]84号—原营业税)
•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
•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
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
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混业经营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
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
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
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
理收入。
•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混业经营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
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
运服务。
•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
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三)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
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
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
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
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
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
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培训;
•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
并收取价款。
符合条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
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
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
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
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
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
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
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优惠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
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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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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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4号
•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
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
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
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
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
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
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比例减计收入。
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
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
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
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
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
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发票免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608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对
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现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
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
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优惠
• 财税〔2011〕62号规定
•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
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
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
元/年(3500元/月)。
印花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
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
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
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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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会计处理
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变化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
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
整。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
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财税[2012]15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
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
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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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B8%93%E7%94%A8%E8%AE%BE%E5%A4%87%E5%92%8C%E6%8A%80%E6%9C%AF%E7%BB%B4%E6%8A%A4%E8%B4%B9%E7%94%A8%E6%8A%B5%E5%87%8F%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9%A2%9D%E6%9C%89%E5%85%B3%E6%94%BF%E7%AD%96%E7%9A%84%E9%80%9A%E7%9F%
%E4%B8%93%E7%94%A8%E8%AE%BE%E5%A4%87%E5%92%8C%E6%8A%80%E6%9C%AF%E7%BB%B4%E6%8A%A4%E8%B4%B9%E7%94%A8%E6%8A%B5%E5%87%8F%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9%A2%9D%E6%9C%89%E5%85%B3%E6%94%BF%E7%AD%96%E7%9A%84%E9%80%9A%E7%9F%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
•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 贷:递延收益
•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 贷:累计折旧
• 同时, 借:递延收益
• 贷:营业外收入
★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 借:管理费用
•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 贷:营业外收入
%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6%8E%A7%E7%B3%BB%E7%BB%9F%E4%B8%93%E7%94%A8%E8%AE%BE%E5%A4%87%E5%92%8C%E6%8A%80%E6%9C%AF%E7%BB%B4%E6%8A%A4%E8%B4%B9%E7%94%A8%E6%8A%B5%E5%87%8F%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9%A2%9D%E6%9C%89%E5%85%B3%E6%94%BF%E7%AD%96%E7%9A%84%E9%80%9A%E7%9F%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
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财税[2012]15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
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
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4%B8%93%E7%94%A8%E8%AE%BE%E5%A4%87%E5%92%8C%E6%8A%80%E6%9C%AF%E7%BB%B4%E6%8A%A4%E8%B4%B9%E7%94%A8%E6%8A%B5%E5%87%8F%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9%A2%9D%E6%9C%89%E5%85%B3%E6%94%BF%E7%AD%96%E7%9A%84%E9%80%9A%E7%9F%
%E4%B8%93%E7%94%A8%E8%AE%BE%E5%A4%87%E5%92%8C%E6%8A%80%E6%9C%AF%E7%BB%B4%E6%8A%A4%E8%B4%B9%E7%94%A8%E6%8A%B5%E5%87%8F%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9%A2%9D%E6%9C%89%E5%85%B3%E6%94%BF%E7%AD%96%E7%9A%84%E9%80%9A%E7%9F%
%E4%B8%93%E7%94%A8%E8%AE%BE%E5%A4%87%E5%92%8C%E6%8A%80%E6%9C%AF%E7%BB%B4%E6%8A%A4%E8%B4%B9%E7%94%A8%E6%8A%B5%E5%87%8F%E5%A2%9E%E5%80%BC%E7%A8%8E%E7%A8%8E%E9%A2%9D%E6%9C%89%E5%85%B3%E6%94%BF%E7%AD%96%E7%9A%84%E9%80%9A%E7%9F%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
•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贷:递延收益
•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 贷:累计折旧
• 同时, 借:递延收益
• 贷:营业外收入
★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 借:管理费用
• 贷:银行存款、现金 等科目
•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贷:营业外收入
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
网上申报软件优化升级
• 1、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设为
绑定关系
• 2、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
十一进行了优化,增加和完善了部分提示、风险提示和逻辑校验功
能
• 3、更新了年度附报的会计准则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使之与CTAIS保持一致
• 4、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财务报表:“利
润总额”“工资薪金支出”等项目的逻辑比对关系
• 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难度,对软件运行速度也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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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年报分类变化
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和四类特殊企业)
一般企业财务年报:
2013财报-年(资产负债表(一般
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类特殊企业财务报表:金融类、保
险类、担保类、证劵类财务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且执
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财务年报:
1、2013财报-年报披露及明细
(7个附表)
2、2013财报-年(资产负债表
(小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
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小企业财务报
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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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93%BE%E6%8E%A5%5C2013%E4%BC%81%E4%B8%9A%E8%B4%A2%E5%8A%A1%E5%B9%B4%E6%8A%
%E9%93%BE%E6%8E%A5%5C2013%E4%BC%81%E4%B8%9A%E8%B4%A2%E5%8A%A1%E5%B9%B4%E6%8A%
%E9%93%BE%E6%8E%A5/2013%E5%B0%8F%E4%BC%81%E4%B8%9A%E8%B4%A2%E5%8A%A1%E5%B9%B4%E6%8A%A5%E6%8A%AB%E9%9C%B2%E5%8F%8A%E6%98%8E%E7%BB%86%E8%A1%
%E9%93%BE%E6%8E%A5%5C2013%E5%B0%8F%E4%BC%81%E4%B8%9A%E8%B4%A2%E5%8A%A1%E5%B9%B4%E6%8A%
年度申报前需备案项目
1、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
得税额
2、审批类税收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
地方分享的部分、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2010]84号)
3、其他项目备案申报:
• 房地产企业在开工之前应合理确定成本对象
• 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 发生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报表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符合条件的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年报时提交书
面备案资料
• 除上述列举项目外,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备案或附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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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一)国债利息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
•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
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
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
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
年度申报扣除。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
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
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
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分类
专项申报 清单申报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
类、汇总,然后再将
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
关,有关会计核算资
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
查
应逐项(或逐笔)报
送申请报告,同时
附送会计核算资料
及其他相关的纳税
资料。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
损失。
• 前五条以外的资产损失,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
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
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
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
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
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如何处理?
•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
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
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
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
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
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后可适当延长。
•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
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
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
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
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
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
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9%93%BE%E6%8E%A5%5C%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A%94%E7%BA%B3%E7%A8%8E%E6%89%80%E5%BE%97%E9%A2%9D%E8%8B%A5%E5%B9%B2%E7%A8%8E%E5%8A%A1%E5%A4%84%E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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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93%BE%E6%8E%A5%5C%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A%94%E7%BA%B3%E7%A8%8E%E6%89%80%E5%BE%97%E9%A2%9D%E8%8B%A5%E5%B9%B2%E7%A8%8E%E5%8A%A1%E5%A4%84%E7%90%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
1、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
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
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
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
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后12个月内进行。
合理工资薪金 的界定
(国税函[2009]3号)
• 一、《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
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
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
有序进行的;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
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
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
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
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
据。
%E9%93%BE%E6%8E%A5%5C%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A%94%E7%BA%B3%E7%A8%8E%E6%89%80%E5%BE%97%E9%A2%9D%E8%8B%A5%E5%B9%B2%E7%A8%8E%E5%8A%A1%E5%A4%84%E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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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
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
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
支出的合理性。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
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
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
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
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
贷款利率。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 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
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
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
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
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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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100%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
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有关规定。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150%摊销。
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
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4〕2号
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
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0号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
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
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
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
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
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
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
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应报送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
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
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
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
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
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
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
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
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
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
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
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
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
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本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本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