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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与法律文书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卢 莎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配套制度
一个“处罚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
录》(梳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
两个“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细化了环境保
护部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细化处罚听证程序)
三个“参考指南”
《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
》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参考指南”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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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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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等活动,提高环境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我部研究提出了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
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如无不同
意见,亦请函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李铮 赵柯
联系电话:(010)66556466
传真:(010)66556472
电子邮箱:@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证据 意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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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
一、证据收集的原则
1.依法收集证据的原则
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证据收集的形式要求、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手段、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等,都要依法行事。违法收集并损害当事人或他人
合法权益的证据,即使在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中被采
信,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将会因为适用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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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原则
在环保行政处罚中,环保局只有及时收集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才容易取得。否
则时过境迁,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证据可能难于
寻找或根本无法取得。如超标排污、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污染染防治设施等,若不及时取证将难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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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面原则
对环保局来说,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
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既
要收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
能够反驳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既要重视实体性
事实的证据收集,主要是行为人是否实施违法行
为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等事实;更要
重视程序性事实的证据收集,主要是环保局履行
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
依法回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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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观原则
收集证据时要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实
际情况出发,禁止主观臆想和先入为主,
更不能歪曲事实。实践中收集调查证据容
易犯思维的表面性、片面性、主观性、思
维定式、违反逻辑规律等五个方面的错误,
此即调查思维误区。要用客观的证据“说
话”,处罚才能让人心服口服,也才能把
案件做成“铁案”,达到环保行政处罚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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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重证据证明效力的原则
时效性、针对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关联性。
认定环境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
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
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应形成证据
锁链。
6. 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所
有证据收集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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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种类及证据收集具体要求
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
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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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证
书证指用文字、符
号、图形等在物体
(主要是纸张)上
记载的内容、含义
或表达的思想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企业生产记录、
合同、环保部门的
环评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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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书证要尽可能收集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
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
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
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
书证要标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
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企业
主体身份的材料;对自然人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
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并由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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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要有被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不
在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的,送达回证要有代签人的
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
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要有情况说明,并有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收集回执单随卷
存档。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及登载的载体随卷归档。
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
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对证明内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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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状况、
形状、特征、质量、属
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
切物品和痕迹,如生产
设备、环境保护设施、
暗管、污水、固体废物
擅自投产生产的产品、
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工
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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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物证要尽可能收集原物。物证原物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
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内容的说明,并由提
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如建筑物、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对原物
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附有对
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
证明内容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保全,并在7 日内及时作
出处理决定。物证保全包括原物保全、复制保全、照相保全、
封存保全等方法。
必要时,请当地公证机关对其采集的证据进行公证,提高了
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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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
数据指利用录音、
录像、计算机储存等
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
影像、在计算机或计
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
产生的电子数据或者
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
事实的材料,如录音、
录像、照片、电子邮
件、在线监测仪记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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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要附有制作时间、制作方
法、制作人和证明内容的说明,并制作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记录收集过程。
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计算
机数据可以采取打印、拷贝等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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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行政机关大量采用视听资料来保全和固定案件事实,
如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录像监管交通违章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通过录像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等。环保局能
否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收集视听资料,通过秘密手段
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目前存在着争论。
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的使用与公民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
可能侵犯公民言论自由、通讯自由、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等
宪法权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57 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条规定
实际上承认了行政程序中可以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
取证据,但条件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在使用秘密手
段获取证据时要掌握好限度,如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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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当事人以外
的其他人将其了解的案件
有关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所作的有可能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如举
报信、企业附近居(村)
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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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
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
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证人证言要附有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
身份的文件。
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
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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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当
事人就案件情况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所作的陈述,如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意
见、当事人的听证
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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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要写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
务、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
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陈述要附有陈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
陈述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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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
结论指具有相应资质的
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
鉴定机构受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当事人委托,
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
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
能,通过分析、检验、
鉴别、判断而做出的书
面结论,如对污水的监
测报告、渔业损失鉴定、
农产品损失鉴定等。
6.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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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鉴定部
门和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鉴
定结论、分析过程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
的盖章等信息。
其中,监测报告要载明监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
监测机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
(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
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
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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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指执法
人员在对有关物
品或者场所等进
行检查、勘察时,
当场制作的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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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
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主要过程;被检
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
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
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
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
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像、绘图、抽样取证、
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等内
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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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证据依法采取的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
像、提取原物、原件;
(2)调取相关单位保存的证据,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
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相关材料;
(3)查阅、复制、摘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4)组织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或有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5)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6)依据法律、法规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
(7)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8)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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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证据能反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和合理性。
2.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
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
3.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
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
义务。
4.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及时,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和不利的证据一并收集。
5.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要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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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出现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
的情形或者以暗查或其他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当事人未
到场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但应注明情况,邀请其他人员现场
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7.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开具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收到
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证明内容等信息,由执法人员签
名。
8.证据收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
9.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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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集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南文件的适用
1.收集证据的程序:
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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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制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制作《查封
(暂扣)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制作《先行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通知书》。
上述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要求请参考《环境行政处
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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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裁量权:
调查取证中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需要考
虑的裁量因素,请参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环办〔2009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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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行业特征:
证据收集除参照本指南进行外,还应突出被检查
单位的行业特征,请参考环保部相关重点行业现
场监察指南执行。目前出台的有《电解金属锰企
业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79 号)、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0〕84 号)、《制浆造纸行业现
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办〔2010〕
146 号)、《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环办〔2010〕1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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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能出现的非法收集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不合格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例如,不具有行政执
法权的某环保服务实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与环保行政
处罚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制作
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具有环保行政执法资格的人
员或非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二是非法搜查、扣押构成严重违法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取得的证据。如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
案件时具有搜查权、扣押权,就不能通过搜查、对相关
财物实施扣押的方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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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利诱、欺诈、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执法
圈套运用诈术。
四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作
出以后再行调查、收集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是不能通过损害当事人或行政处罚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手不能通过损害当事人或行政处罚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手
段来获取证据段来获取证据。。也不能以合法形式之名,行滥用职权之也不能以合法形式之名,行滥用职权之
实。如以暴力等形式强制当事人捺印。实。如以暴力等形式强制当事人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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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审查与判断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2.对收集的证据要进行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进行
综合审查,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所属证据种类进行,重点审
查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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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
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执法程序、收集证据的方
式和手段、证据形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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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
原物相符;
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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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关联性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
证据与拟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相互说明;
证据之间、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
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
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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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据综合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
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证据是否充分;
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
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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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不必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当事人自认且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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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
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
料;
④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
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⑤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权利所收集的证据;
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
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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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
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
利的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
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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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规则为: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
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
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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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常见证据形式及可证明的内容
附件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适用条款、主
要事实、裁量事实、需收集的主要证据、可收集的补充证据)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
理设施、场所
四、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类
五、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类
六、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七、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附件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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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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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规范和指导,配
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贯彻实施,我部编制了《环
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
据各地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文书制作 指南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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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2、内容的客观性
3、制作的法定性
(1)主体合法
(2)程序合法
(3)内容合法
4、形式的程式性
5、解释的单一性
6、实施的强制性
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4、考核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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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2、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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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
(2)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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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常用的法律文书
1、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记录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
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7、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8、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9、行政处罚呈批报告
10、限期改正通知书
11、行政处罚事行告知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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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文书制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认定事实不清(无证据、证据不足或无效、证
据瑕 疵、交待不清等)
2、说理不透(常见于行政复议、诉讼的文书)
3、定性不准(法条竞合、断章取义等)
4、程序错误(告知、听证、限改、报批)
5、堆砌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一齐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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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用法律错误(条款不明、依据废止、行为与依
据不对应)
7、自由载量权使用不当(畸轻畸重、擅自减轻或
加重)
8、越权制作(该由上级、其他环保局、其他部门制
作等)
9、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交待不清(无救济途径、指
向不明、期限错误等)
10、文书不规范(名称、格式、内容、表述、处罚
与非处罚不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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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文书例举
1.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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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
他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
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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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
定书)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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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调查原则、调查程序
案件审查
告知听证
处理决定
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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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立案条件: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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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应对所获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立案必须有案件来源
及相应可靠的立案材料,对来源不清的或者匿名信的检举材料
必须查清后方可作为立案的依据。
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呈报表”。
“行政案件立案呈报表”应当载明违法以及违反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组织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
并说明需要调查的违法事实的法律规范,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
批后立案并制作《立案登记表》。(立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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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A、询问: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询
问,被询问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检查。
询问后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
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调查询问
笔录上注明。
B、检查;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与环境违
法行为有关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
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检查人员核定无
误后签名或盖章。(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
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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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
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
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
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
进行监测后,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
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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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情况,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
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毕该单位
要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的结论可以用作认定违法事实
是否存在的证据。
E、采取录音录象、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环境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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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调查取证进行的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但是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1)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2)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3)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4)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5)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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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承办处(科、股)或调查负责人对违
法案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并将调查材料和案卷移送法制科。
(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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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告知的时间
告知的种类不同,规定的时间也不同:
(1)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于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当场作出的,
因此应当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告知;
(2)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3日前,由环境行政
执法人员向拟接受处罚人履行告知义务,事先告知。
告知的文书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告知时应当送达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事先告知书)、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
下达《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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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
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
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
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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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
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
提出听证申请。
受理后对于以下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
予听证: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
(2)不符合申请听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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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听证,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
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
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c、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d、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e、告知当事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形外,组织听证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
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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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
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保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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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
时间不计入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
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送达时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
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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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
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
(1)直接送达。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
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注意送达收取送达回证
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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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
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
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
即视为送达。
(3)转交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
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4)邮寄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邮寄给受处罚人。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证送达。 (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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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第61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6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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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3)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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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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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制作
案件综述:
根据群众举报,2007年12月26日,某市环保局行政执
法人员查实,被处罚人未经环保审批,且无配套建设
环保设施,擅自从事聚合氯化铝生产。12月26日该市
环保局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依据违
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
第31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第
28条的规定,市环保局2008年2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
决定书(×环罚字[2008]21号),对被处罚人作出了:
①责令停止聚合氯化铝生产;②限期于2008年3月30日
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③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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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案件处理
的各个阶段应分
别制作哪些执法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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