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摘要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
法律拘束力。在合同的效力分类中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
更。其中较为特殊的就属效力待定的情形。效力待定的合同又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这三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
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得合同区别其实很显著很好区分。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无
效合同由于欠缺合同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即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是自始无效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其意思表示由于某种原因而存在瑕疵,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此类合同归
类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但是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在表达意思表示
时是不存在瑕疵的,只可能是由于行为人资格权利的欠缺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正是由
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欠缺的条件是可实现的,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所以合同
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权力相对人是否承认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 效力 效力待定 无效
目录
摘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
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区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四、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一)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
1.对第三人追认期限未作规定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没有
3.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非科学性
4.没有区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
(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构想
1. 完善《合同法》第 47 条
2. 完善《合同法》第 48 条
3. 完善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规定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的生效要件,所以能否发生
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须经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
形成主要是因为权利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即与合同相对人订约的行为人
的权利能力存在瑕疵,所以导致合同的效力无法真正的生效,出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那么
此时的合同,就需要有权利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如何处理合同的决定,要么追认合同的效力,
要么否认合同的效力。这样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就有了结果,是有效合同还是自是无效的
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
这时的合同有效,无效还是未知数。因为这种合同欠缺合同生效的积极要件,所以不
能够认定为合同有效而又因为这时的合同同样欠缺合同不生效的消极要件,因此不能武断
的将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2]如果说合同的有效性与合同的无效性事一条线段上的两个端
点,那么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处于在这条线段的两端中间的游离状态。这时就需要有
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追认权,给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外力”,使它不再处于游离
状态。
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是因为合同本身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3]但是,这种生效要件
的欠缺并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它也不像无效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上各方面都已具备,而欠缺的可能只是权利人一个意思表
示就能够促成的。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
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成其实归根结底是由于欠缺权利能力的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
了合同而因为合同的签订缺少了权利人的确认,不具有效力。那么可以知道其实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的最终决定权听从于权利人。如果权利人承认了合同的效力,那么效力待定的
合同就是有效。反之,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是自始无效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
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
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
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4]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是 10 周岁以上,16 周岁一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除了能够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及纯获利
的合同外,其他的合同均须得到其监护人的确认方能生效。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
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
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5]
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
即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也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
待定合同。这是因为:第一,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
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
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
救的。第二,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第三,有利
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例如,小明 15 周岁,因其酷爱音乐,
所以私自动用家里的 3 万元钱买了钢琴。在这一案件中,小明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没有征求其监护人的,就私自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6]虽然买卖合同成立,但是尚未发
生效力,其效力的发生需等待其监护人的追认,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才能发生法律的效力。
倘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同意订立合同,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卖方的买卖
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
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
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
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
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7]根据《合同法》第 47 条第 2 款的规定,
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
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
代理人拒绝追认。[8]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
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
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
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
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
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
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
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
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
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
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第二,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第三,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
对此类合同的撤销。[9]
(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
他人订立合同。但是,该行为可以因本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效。无权代理行
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第一种没有代理权的情况很简单,就是代理人自始是无权的。却以代理人的名义与他
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承认合同的成立,那么此时合同生效。[10]如果被代
理人不承认合同的成立则合同无效。但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被代理人形式催告权,要求
被代理一个月内追认,若逾期则视为合同成立。对于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可以用一个例子表现。例,老王是老张的邻居,一日老王来到某牛奶公
司与该牛奶公司签订一份订奶合同,并声称是老张让其代为签订的订奶合同。那么,当老
张行使追人权时老王与牛奶公司签订的订奶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只有老张追认了或者事后
了老王代理权,则此时的合同自是有效。第二种情况是超越代理权情况,也就是被代理人
确定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限,帮其代理一定的事务。[11]但是,代理人不仅帮助代理了被代
理人交代的事情,还自作主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了其他事情,即超出了被代理人划定
的范围。例如,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
张以甲的名义与丙厂签订了订购女装的合同。这种行为就是越权行为,没有被代理人赋予
的权限而从事的代理行为。除非经甲的追认或者事后赋予乙的代理权,合同有效。在越权
代理有一类因主体特殊而特别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
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
表行为有效。”本条规定了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
责人市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的合同,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种情况是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例如,甲托乙曲丙村买种子,乙
将种子买回交给甲后。第二天,乙又去丙村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批化肥,丙村经营商并未
过问乙的代理权限,则乙的行为就是代理权终止后又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除经
被代理人追认或再次赋予代理人代理权合同无效。其实这种情况与表见代理很相似,表见
代理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共同组成无权代理。由于表现代理有:无
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具备与他热有代理关系表
面特征,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为善意因无重大过失等特点。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
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上
述情况可知,表见代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而这一点与被代理人及相关事物,使合同相对人产生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错误认识。因
此,法律规定了基于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而被代理人因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
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
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
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同。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多半发生在动产的所有权人,将动产交给他人代为保管
而保管或占有人私自将此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他人的情况。例如,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
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以
为那幅字画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字画以 3 万元的价格买给丙。甲
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要求丙返还。在本案例中,乙身为无处分权人私自将
甲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除经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限
定,由于丙有理由相信乙有该动产的所有权,且购买该动产时又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所以
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甲的损失可以向乙即无处分权人追偿。可
见,善意取得制度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的一种例外。在这方面的规定无疑也是对
合同相对人的一种保护。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
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其他财产进行处
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既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12]也只能依法处分其
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第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人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
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
权利人事后同意处分该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
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
须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
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卖人可以撤销该合
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示对
方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处分的本质就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
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合同相对人还有一种自我保护,挽回
损失的救济方式。就是行使撤销权,而法律规定撤销权是一种除斥期间,应当注意的是,
当事人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示为放弃行使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区别
生效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而效力待
定合同虽已订立,但因其欠缺合同生效的积极要件,所以并没有实际生效,在权利人追认
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是: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只有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产生效力,因而与生效合同的不同在于,
效力待定的合同比生效合同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权利人的追认。生效的合同具备一切
合同生效的积极要件。
2.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除经当事人特别
约定,生效合同自当事人协商一致起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自权利人追认承认合同效力起
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
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
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3]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上的瑕疵也是可以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解决的。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
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
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
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
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
(1 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
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
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
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
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
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
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
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
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
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
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
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
同法》规定为 1 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14]
四、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一)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范仍有不足, 主要表现在:
1.对第三人追认期限未作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享有追认权但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享有追认,使该
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与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 也不利于保护
相对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权利追认期的期限, 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没有
时间限制合同法只规定取得处分权合同即生效, 没有规定超过确定时间合同就无效,
一方面使相对人权利和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另一方面也怂恿行人怠于争取处分权,
不利于提高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
3.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非科学性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没有代理权的合同,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笔者认为
此规定缺乏科学性,效力待定合同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缔约能力和代理权, 合同内容都是相
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对人无权撤销,且当事人能力欠缺不会影响无论善意或恶意相对人
的利益, 合同效力决定权应全部赋予第三人即有权人。
4.没有区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权利人或行为人是否采取修正措施, 它强调合
同本能否生效。而合同法规定, 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和无处分权人取得
处分权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合同在未经追认,则合同不生效。笔者认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有效以合同成立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件为标准, 而合同生效以法
定或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为必要, 即合同有效不一定生效, 如附期限、附条件合同从其效
力看属于有效合同, 但在期限未到或条件未达到就是不生效。合同法应统一说法, 以更好
地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相符合。
(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构想
1. 完善《合同法》第 47 条
《合同法》第 47 条至少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规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
同; 二是以要约和承诺的理论对其性质作一解释; 三是对相对未催告情形下的承诺权的期
限做一法定限制; 四是区分相对人的撤回行为与撤销行为, 并对相对人的撤销权加以一定
限制。笔者认为《合同法》第 47 条可拟修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
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合同为无效合同。[15]但相对人意思表达真实的,
法律推定为是一项继续有效的要约。经法定代理人承诺的, 为新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在知
悉这一事实后应当在合理期内做出承诺或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在此期间相对人发出催告
期限的, 以催告期限为准。过期不作表示的, 推定为拒绝承诺。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不知
悉时可以撤回该要约; 在法定代理人已知悉但尚未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该要约, 但法定代理
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非经其同意, 相对人不得
撤销。撤回与撤销表示应当向法定代理人做出。”这样的规定, 才真正能从理论上给予这种
合同以必要的支撑, 并且也真正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促成了交易安全、交易效率等
合同价值的实现。
2. 完善《合同法》第 48 条
《合同法》第 48 条应作以下修改:一是区分代理人对代理权瑕疵的两种不同认知状态,
并对其相应责任作出规定; 二是对前面已论及的合同效力问题、承诺权和撤销权的限制问
题等作一更正。笔者认为《合同法》第 48 条可拟修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相对人意思表达真实的,
法律推定为是一项继续有效的要约。经法定代理人承诺的, 为新的合同。被代理人在知悉
这一事实后应当在两星期内作出承诺或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 在此期间相对人发出催告期
限的, 以催告期限为准。过期不作表示的, 推定为拒绝承诺。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不知悉时
可以撤回该要约; 在法定代理人已知悉但尚未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该要约, 但法定代理人有
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非经其同意, 相对人不得撤销。
撤回与撤销表示应当向法定代理人作出。要约未被代理人承诺的, 明知权利瑕疵的代理人
应承担使相对人恢复到代理人有代理权或未超越代理权行为时相对人本应处于的位置的
赔偿责任; 不知权利瑕疵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对人基于信赖其权利而造成利益损失的赔偿责
任。”
3. 完善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规定
无权处分人一方面由于本身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而得以能够独立地对自己的
行为负全部的责任; 一方面又由于其行为本身是给自己锁定权利和义务, 从而不会给合同
外的人造成任何损害。也就是说, 在这样一类合同中, 其实其合同本身并无侵犯合同外第
三人利益的可能。因而, 对于这一合同,法律上并没有必要出于特别考虑保护不存在“第三人
可能被损害的利益”而认定这一合同无效。[16]法律没有必要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合同
归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认为, 这类合同是自始有效的。并通过对有效合同的法律保
障来平衡当事人之间, 以及当事人与“ 真正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效力待定合同, 特别是无
权处分行为蕴含了民法上的诸项制度, 甚为复杂,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
个有待思考、完善的课题, 亟待各位专家学者研究解决。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理解,合同效力待定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
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效力待定制度具有很多优点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做出很大的贡献。
但是此制度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各专家学者改进,相信在各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
合同的效力待定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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