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
总条件
目 录
目录 ........................................................................................................1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2
第二章 客票 ........................................................................................9
第三章 票价和费用 ..........................................................................12
第四章 定座 ......................................................................................14
第五章 购票 ......................................................................................15
第六章 航班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16
第七章 客票变更与签转 ..................................................................18
第八章 退票 ......................................................................................20
第九章 团队旅客 ..............................................................................24
第十章 客票遗失 ................................................................................27
第十一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29
第十二章 乘机 ..................................................................................32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33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43
第十五章 飞机上的行为 ..................................................................45
第十六章 连续承运人 ....................................................................46
第十七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46
第十八章 索赔和诉讼 ....................................................................50
第十九章 生效与修改 ....................................................................51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定义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
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
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
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
运输。
(二) “深航”是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英文名
称:SHENZHEN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成
员代码:ZH)。
(三)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
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 “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总条件外,承运人依法制定、
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前(含客票填开日)有效的关于旅
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五) “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
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前(含客票填开日)
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
条件。
(六) “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的企业。
(七) “授权销售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供
销售业务的代理人。
(八)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
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
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深航同意乘坐或将要
乘坐飞机的任何人。
(十一)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 10 以上人(含
10 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十二)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 2 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的人。
(十三)“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 2 周岁的人。
(十四)“特殊旅客”指需要工作人员协助、给予特殊照料
的旅客,如轮椅、担架旅客、严重残疾、盲人、聋哑旅客
等。
(十五)“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
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六)“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
飞行。
(十七)“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航空公司与另一家航空公
司协议允许在其航班上使用自己的代码或两家及多家航空
公司在同一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
(十八)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
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
据。
(十九)“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
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
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
证、户口簿等证件。
(二十) “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
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
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
(二十一)“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
票。
(二十二)“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
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二十三)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
位的客票。
(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
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五)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一种电子映像,
是传统客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
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二十六)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
监制,与民航总局联合发文批准的记录电子客行程、运价信
息的单据,用作旅客报销凭证,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
机的凭证。
(二十七)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
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仅适用
于纸质客票)
(二十八)“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
由旅客持有。(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二十九) “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
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
正常票价 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正常票价 10%
付费的婴儿票价。
(三十) 销售渠道:指旅客的购买深航机票的途径,
包括:深航直属售票处、深航网站、深航服务热线电话或
深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售票处、网站、电话等。
(三十一)子舱位票价:指公布票价里除正常票价
(F/C/Y)之外其他舱位票价。
(三十二)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
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
发生。
(三十三)客票签转:指一个承运人将其运输票证转让
给另一承运人的书面授权。
(三十四) 客票变更:指由于旅客自愿或非自愿原因,
在不改变承运人的前提下,承运人对其未使用客票的航班、
起飞时间、舱位所做的更改。
(三十五)“特种票价”指公布票价以外的,并附有使用限
制条件的票价。
(三十六)“免费运输”指深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
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深航因礼遇、市
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七)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
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八)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
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九)“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
班。
(四十)“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
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
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四十一)“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
输的行李。
(四十二)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在规定的
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
并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物品。
(四十三)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
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四)“逾重行李票”指由承运人填开的,收取逾重
行李费的凭证。
(四十五)“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
间。
(四十六)“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
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七)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
点停留 24 小时以上。
(四十八)“损失”指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
它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
分丢失或其它损坏。
(四十九)“日”指日历日,一周以 7 日计算。但用于发
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
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中
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深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
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除免费、折扣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
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折扣票价运输。
(三) 根据深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
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四) 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电子客票。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
条款仍然有效。
(六)在某些航班上,深航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
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深航的航班且旅客的客票上载
明深航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
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或购票时,深航会将经营该
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旅客。
(七) 除另有约定外,在深航的其它规定中如含有
与本条件相抵触的内容,则以本条件为准。
第二章 客 票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
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二)对于电子客票,承运人只向拥有以本人姓名签发
的有效电子客票,并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运输,
否则无权乘机。
(三)纸质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
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深航只向持有由深航或其授权销售
代理人填开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深航或其授权销售代
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它运输凭证的旅
客提供运输。
(四)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深航非故意性向
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深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
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五) 纸质客票旅客不得自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
票款不退。
第四条 客票的有效期
1. 除特别约定外,如果客票部分未使用,客票有效期
自首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
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
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第五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 由于深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
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深航能够按照该客票
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取消的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
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仅限于在深航
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
5. 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6.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二) 当深航未能对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
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提供对应客票舱位等
级的航班座位,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深航能够按照该客票
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三)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
病中断旅行,除深航对该客票有效期另有规定外,可将该客
票的有效期延长至医生诊断证明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
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深航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
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旅行中断地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纸
质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或有效电子客票包含一个或一个
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
诊断证明列明之日起 3 个月。
(四) 旅客在旅行途中死亡,其所持客票的有效期可
用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
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
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类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
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 45 日。
第六条 客票的使用:
(一) 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
客票。旅客使用电子客票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
定座系统和离港系统中的电子客票状态为可使用或有效的。
旅客出示残缺纸质客票或非深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
的纸质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二) 纸质客票每一乘机联上或有效电子客票上必须列
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据以乘机。
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或有效电子客票,深航应按旅客的申
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
预定座位。
(三)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
航程。
(四)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深航同意不
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五)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
纸质客票乘机联或有效电子客票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
内客票。
(六)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
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
(七)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
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 票价和费用
第七条 票价
(一)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
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
输费用。
(二) 客票价为旅客购票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
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使用折扣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折扣票价规定的
条件。
第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儿童、婴
儿票价。
(一)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
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伤残抚恤证》,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 50%购票。
(二) 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 50%购买
儿童票,提供座位。
(三) 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 10%购买
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
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
支付儿童票价。
第九条 票款
(一)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
除深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
应按深航规定,旅客应补付不足的票款或深航应退还多收的
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 10 元为计算单位;深航收取或
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
舍五入。
第十条 税费(不论其性质)结算
政府、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
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
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四章 定座
第十一条 定座要求
(一)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深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
限内交付票款,经深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
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深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
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 按照深航规定,某些折扣票价附有限制或排除旅
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三) 合同单位定座:合同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十二条 购票时限
已预定座位的旅客应在深航规定时限内购票并支付票款,
否则,原预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个人资料
(一) 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深
航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电话
等)。同时,旅客购票则视为授权深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
将资料传送给深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
的提供者。
(二) 如果旅客提供了错误的个人资料,导致无法乘机
的一切后果均由旅客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定座优先权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
件下,可优先定座。
第十五条 机上座位安排
深航除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外,
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十六条 座位再确认
对于已定妥的国内联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深航不要求进
行再确认。但是,如果其它承运人要求旅客对联程或回程的座
位进行再确认,而旅客未能确认,该承运人将有权取消旅客的
联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第十七条 对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没有按深航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深航
的有关部门,深航可以取消其已定妥的座位。
第五章 购 票
第十八条 旅客在深航直属销售渠道或其授权代理的销
售渠道购票。深航对旅客在非深航授权代理销售渠道的购票
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
单》。
第二十条 儿童、婴儿购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日
期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按深航要求提供相
关证明,经深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第二十二条 购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
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班期时刻
深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
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
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深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
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深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
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深航对其代表、
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任
何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深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旅客以及行
李延误。如深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
采取该措施的,深航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
航线,取消、中断、延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1. 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
件;
2. 为保证飞行安全;
3.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由于第二十四条的原因之一,深航取消航
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
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
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仅限于
在深航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深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
需求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深航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深航或其它承运人
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
费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七章 客票变更与签转
旅客购买深航客票后,若需要客票变更或签转,按如下
规定办理(深航特别声明的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第二十六条 非团体旅客客票变更和签转
(一) 旅客自愿变更或签转客票
1.变更航班\日期:
深航将在航班有同等舱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为旅客
办理,并根据旅客客票上的舱位收取相应的改期费。
2. 变更子舱位(不改变舱位等级)
(1)高舱位变更到低舱位,按自愿退票处理。
(2)低舱位变更到高舱位,补收实际舱位票价差额。
(3)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变更到高舱位同时进行,则比
较取其高者收取。子舱位变更后如需改期,按子舱位变更后
的舱位规定执行。
3.变更舱位等级
(1) 提高舱位等级(升舱),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
位票价的差价收取差额。
(2) 降低舱位等级(降舱),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
位票价的差价退还差额。
4.变更航程
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5.有特殊规定的深航自定义产品客票及中转联程客票变
更,按照深航自定义产品客票及中转联程客票的变更规定执
行。
6. 深航电子商务网站()
的特殊产品客票按照网站产品客票说明中的变更规定执行。
7. 正常票价、儿童\婴儿票价的客票在符合下列全部条
件时,可以签转:
(1)客票上无签转限制条件;
(2)接受签转的承运人与深航有票证结算关系,并且其航
班有可利用座位。
8. 有相应限制条件的折扣客票,不能签转。
(二) 非自愿变更或签转客票
1.因深航原因(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
组人员)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深航为
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临近航班,票款的差额由深航承担。
2. 因非深航原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
检及旅客等)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深航为旅客安排可利用
座位的临近航班,票款的差额由旅客承担。
第八章 退票
非团队旅客购买深航客票后,若需要客票退票,按如下
规定办理(深航特别声明的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第二十七条 退票规则
(一) 旅客自愿退票
1.旅客退票地点: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销售
渠道办理。
2.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深航将按客票的舱位及其适用条件收取
退票手续费。
3.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客票,退票规定按产品的规定执行。
中转联程 1客票作为一项特殊产品,按中转联程退票的相关
规定执行。
4.儿童票自愿退票:
按正常票价 50%购买的儿童票,不收取退票费;按照正
常票价 50%以下购买的儿童票,根据舱位,按照上述第(2)
条相关规定办理。
5.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自愿退票
持革命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客票的旅客要
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6.婴儿票自愿退票
持婴儿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7.尊鹏俱乐部会员自愿退票
退票规定参照《尊鹏俱乐部会员手册》。
8.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规定同时适用于深航电子商
务网站()的正常舱位客票。
9.深航电子商务网站()的
特殊产品客票按照网站产品客票说明中的退票规定执行。
1 中转联程:指深航为持其联程客票的旅客开展的空地一条龙服务。旅客以直达航班的票价购票,在始发地一次办理乘机手续、
一次托运行李,一票乘机。
10.误机、漏乘退票:按照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规定
办理。
11.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
段的票款不退。
12.子舱位变更或升舱后如需退票,按变更前的舱位规定
执行,并全额退还补收的差额。改期后如需退票,已收取的改
期费不退。
(二)旅客非自愿退票
由于深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
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深航航班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
按照班期时刻离站、旅客生病或死亡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
明时间乘机。则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处,航班始发地、经停
地、终止旅行地的深航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深
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
(2). 旅客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
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地)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
部票款(即:经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上目的地的正常票价
乘以旅客原购票折扣得出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
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三)非自愿退票的特殊情况----旅客因病或死亡退票
1、退票凭证
(1)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旅客须提
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的正规诊
断证明原件、病历、医院电脑打印的挂号费发票及医药费收
费单复印件,证明材料时限为起飞当日(含)之前;旅客死
亡应由提出退票申请的人提供乘机人的死亡证明。
(2)如在机场(航班规定截载时间后)病情突然发生,
或在航班经停站(备降站)临时发生病情,凭机场医疗中心
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申请退票。
(3)对于不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退票凭证的旅客,深
航及深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有权按自愿退票处理,不予免费
退票。
2、退票规定
(1) 旅客因病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
经停地、终止旅行地的深航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
的深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深圳地区销售的客票,旅
客因病退票由深航直属售票处办理。)
(2)旅客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
(3)在经停地(备降地)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
部票款(即:经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上目的地的正常票价乘
以旅客原购票折扣得出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均不收取退票费。
(4)如因病情严重,旅客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退票手续,
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
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退票手续。
(5)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
客同时提出,可免收退票费的陪伴人员限两名,其他陪伴
人员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后旅客退票
旅客丢失行程单后,应在原售票处填写《深航电子客票
行程单遗失声明》,原售票处确认后,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
客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票对象、所需文件及责任免除
(一) 深航向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人
办理退款。
(二)旅客退票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深航
指定地点办理。
(三) 如果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
人,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同时,提供该
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其退票授权
书。
(四) 除客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的情况外,申请
退票人应向深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旅客联、付款凭据和所
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方能办理退票。
(五) 深航将票款退给持有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
旅客联及付款凭据或电子客票行程单,并符合本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深航应解除责
任。
第三十条 拒绝退款权
(一) 按照适用运价及深航有关规定不能办理退票的,
深航有权拒绝退票。
(二)在客票有效期期满之后申请退票,深航将不予办
理。
第九章 团队旅客
第三十一条 团队旅客人数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团队旅客是指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十
一)款定义的旅客。凡购买婴儿、儿童及其他特种票价客票
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队人数内。
第三十二条 团队旅客退票、客票变更和签转
(一)团队旅客退票
1.团体旅客退票地点: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
销售渠道办理。
2.团队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在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72 小时(含)以前,收取票面价格 10%
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 72 小时以内至航班规定
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 12 点(含)以前,收取票面价格 30%
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 12 点以后至航班
截止办理乘机手续之前,收取票面价格 50%的退票费;在航
班截止办理乘机手续以后,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3.团队旅客中部分成员自愿退票。如果团队中部分成员
自愿要求退票,团队乘机人数发生改变,除票价附有限制条
件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a)如乘机的团队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
队人数时,按团队旅客正常退票规定办理。
b)如乘机的团队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队
人数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A、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将
团队旅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不低于正常
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按正常团队退票规定的退
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B、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将团队旅
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队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
扣除乘机旅客按正常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
扣除按正常团队退票规定的退票费,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4. 团队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旅客须
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的正
规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医院电脑打印的挂号费发票及医
药费收费单复印件,证明材料时限为起飞当日(含)之前;
如在机场(航班规定截载时间后)病情突然发生,或在航
班经停站(备降站)临时发生病情,凭机场医疗中心出具
的诊断证明、病历,申请退票。
(二)团队旅客非自愿退票
由于深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
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深航航班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
按照班期时刻离站、旅客生病或死亡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
明时间乘机。则团队旅客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票地点:如果团队旅客是非自愿退票,需在原购
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的深航售票处或引
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深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深圳
地区销售的客票,旅客因病退票由深航直属售票处办理。)
(2).如果团队旅客非自愿退票或因病要求退票,在航班
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地)提出,
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即:经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
上目的地的正常票价乘以旅客原购票折扣得出的金额),但
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3).部分团队旅客由于非自愿退票导致团队现有人数
低于规定最低成团人数时,其余旅客不需补足团散之间的
票款差额。
(三)团队旅客误机、漏乘,客票将作废,票款不予退
还。
(四)团队旅客变更或签转客票.在购买团体客票后,如
自愿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或承运人,深航将按团
体旅客自愿退票办理。
第十章 客票遗失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第三十三 一般规定
如果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
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责任应由旅客本人承担,
深航无义务保证对遗失客票必须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
第三十四条 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
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
面形式向深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
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原购票日期、地点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
遗失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
或冒退,深航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遗失客票的补发
(一)定期客票遗失,如旅客申请补发客票,最迟应当
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1 小时前向深航提供符合本条件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经深航查证后,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的纸质客票:
1.旅客须填写深航的《遗失票证补发/退款申请书》;
2.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挂失前可能由此造成深航的一切
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
用。
(二)不定期客票遗失,不能补发客票;
(三)对未经查证的遗失客票,深航有权不予补发客票。
若旅客要求继续旅行,需另购新票;深航不保证所购新票适
用的票价和舱位等级与原客票一致;
(四)补发的客票不能办理退款、签转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 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挂失后,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
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 30 日内,可在原受理挂失的深航
直销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挂失后,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
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第三十七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病患旅客、残障旅客、
孕妇、犯罪嫌疑人、罪犯、需氧旅客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
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
须事先向深航提出, 经深航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相应安排后,
方可予以承运。
(二) 限制运输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深航对每
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具体特殊旅客服务的运输规定,可向深航查询。
第三十八条 拒绝运输
深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
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
旅行,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
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三)旅客不遵守深航的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
与深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
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七)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
栏内列明的人;
(八)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深航或其授
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
或不是由深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
被涂改的;
(九)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
(十)怀孕 35 周(含)以上的孕妇;
(十一)产后不满 14 天的产妇;
(十二)醉酒旅客。
第三十九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深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
购客票按本条件 “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十
二)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
理;
(三)属本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情形的旅客,由
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
办理;
(四)属本条件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
按本条件 “误机”的规定办理;
(五)属本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七)、(八)款情形的
旅客,深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
门处理;
(六)属本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十一)
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乘机
第四十条 一般规定
(一)深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般不迟于客票上
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90 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在航班
离站时间前 30 分钟时停止办理乘机手续,上述时间如有变
更,深航将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并以当地机场规定为准。
(二)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办妥乘机手续。
(三) 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深航的值机柜台或登机口,
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或登机牌,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未
及时办理乘机手续,深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
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深航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误机
(一)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自
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
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团队旅客误机,客票将作废,票款不退。
第四十三条 漏乘
(一)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漏乘,按照本条件“误机”
的规定办理。
(二) 由于深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深航应尽早安排
旅客乘坐后续航班。如果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 “非自愿
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深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飞往客票上列
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第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 行李范围
深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
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
客舱: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
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2.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
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3.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4.管制刀具;
5.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
除外;
6.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三)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深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深航
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
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和易
腐物品、样品、锂电池、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
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深航关于行李重
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
2.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需按
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深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
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实际
重量计收逾重行李费;
3.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4.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6.儿童限制装置;
7.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
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
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8.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
药品、化妆品等。
第四十六条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一) 托运行李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
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b)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d)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
外包装物;
e)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
址、电话号码;
f)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 50 千克,体积不能
超过 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深
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二) 非托运行李
1.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登机。
2.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行
李登机。
3.带入客舱的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 5 千克,体
积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
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4.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物品乘坐深航的
飞机。
5.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携带液态物品,但可
办理托运。允许携带少量旅行自用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
一件,其容积不超过 100 毫升并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
查。
6.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
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体积不超过 100 毫升,应置于最大
容积不超过 1 升、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
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
第四十七条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一)免费行李额
1.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a) 头等舱旅客 40 千克;
b) 公务舱旅客 30 千克;
c) 经济舱旅客 20 千克;
d) 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旅客 10 千克,另可免费托运一
辆折叠式婴儿车及其他一些必要物品。如客舱空间允许,在
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e)、担架旅客 60 千克;
f)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
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
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g)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客票价等级享受免
费行李额;
h)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
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二) 逾重行李费
1.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
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2.除另有规定外,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
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正常票价 %计算,以元为单
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十八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
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
如深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深航有
权拒绝收运。
(三) 深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十九条 行李的收运
(一) 拒绝运输
1.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所列的物品,深航有权拒绝运输;
2.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十五条第
(三)款第 1 项所列的物品,深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
运;
3.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 2-7
项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深航的限制运输条件,深航有权
拒绝运输;
4.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
深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深航有权拒绝运
输;
5.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深航有权拒绝运
输该行李。
(二) 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深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
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
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三)收运
1.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
李手续;
2.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
取行李的证据;
3.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深航应向旅客说
明情况,经旅客签署书面免责声明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
以免除深航相应的运输责任,方可托运。如旅客拒绝签署免
责声明,深航有权利拒绝运输。
(四) 运载
1.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
机运送时,深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
续航班上运送;
2.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
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
送,深航可拒绝收运该逾重行李。
(五)小动物
1.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
野生动物和具有怪异形体或可能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
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2.旅客托运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
证明,经深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3.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深航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
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4.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
以外损伤人、行李、货物或飞机;
b) 能容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
小动物窒息;
c) 能防止粪便渗溢、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5.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6.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按照逾重行李
费率计费。
7.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8. 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深航原因
外,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深航不承担责
任。
9. 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适用本条规定。导盲犬、助
听犬在符合深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由有视/听残疾旅客本
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
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六) 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
外交信使的要求,深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深航只
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
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
经深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 75 千克,体
积不得超过 40×60×100 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
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a)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
率计算运费;
b)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
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c)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
(七)舒适占座
1、申请舒适占座的旅客需交纳一倍的机场建设费及双
倍的燃油附加费。
2、舒适性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
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
(八)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
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
深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深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
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
逾重行李费不退;
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
不退;另对违章行李收取自始发站到停运站间该旅客在该航
班适用逾重行李费计算运价的 150%费用;
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
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行李退运
1.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
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
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2.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
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
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4.由于深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
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五十条 行李交付
(一)交付行李
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
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2.深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
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
担责任;
3.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
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4.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深航挂失。旅客如
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深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
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深航不承担责任;
5.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深航
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二)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日仍无人认领,深航可
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
发生地点的深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2.因深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当天与旅客同机到
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
费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第五十一条 一般服务
(一) 深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
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
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
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深航不承担责任。
(二)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
由旅客自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
料或餐食由深航提供,但深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
餐食服务。
第五十二条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一) 深航延误或取消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
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
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仅限于在深航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深航应考虑旅客
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征得旅客同意后,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深航后续
航班;
2.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
的航班;
3.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其他航班;
4.因采取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第五十二
条第(一)款第 2 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3 项措施而
发生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
补;如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深航原
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深航尽力为旅客安排后续航班或
安排其它交通工具到达目的站,并根据深航规定安排食宿服
务。
(三)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
及旅客等非深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深航
协助旅客签转后续航班,差价由旅客自理。
(四) 深航航班备降时的旅客服务工作,按照本章相
应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信息传递
如遇航班变更、取消或更改航程时,深航及其授权地
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向旅客通报相关信息。如果航班临时变
动,无法事先通知到旅客,深航将在旅客抵达机场后通过广
播、告示牌向旅客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章 飞机上的行为
旅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航空有限
责任公司的运行规章。
第五十四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第五十五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移动电话、
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等主动发射
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未经承运人允许,旅客不得
在飞机上使用除便携式录放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
任何电子设备。
第五十六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
到飞行安全或机上秩序以及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
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深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
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十六章 连续承运人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
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
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十七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五十八条 损失责任
(一) 深航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
担责任,本条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深航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
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三) 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
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四)深航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深
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深航也不对精神
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深航承担在航空运输期间,由于深航及其代理人
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旅客由于其年龄、精
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深
航免除或减轻承担责任。
(二) 深航对每名旅客受伤、死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人民币 400,000 元。
第六十条 行李损失
(一)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
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深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
李,深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
害承担责任。
(二)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
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深航不
承担责任。
(三)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
深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
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深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
由此支付的费用。
(四)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深航按
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深航对托运行李损
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深航对非托运行
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
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
深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深航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
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六)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
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深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
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
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
来计算。
(七)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四十五
条第(三)款第 1 项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深航只
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八)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
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深航将尽快通知旅客。
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
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深航有权追回全部
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深航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延误
(一) 对于由深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
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
安检、航空器机械故障、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
客自身行为、深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
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二) 深航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
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
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
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第六十二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
旅客自身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
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深航的责任。相关
权利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
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
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深航
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航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深航的
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深航使用的任何人及
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深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
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深航的责任限额。
第十八章 索赔和诉讼
第六十四条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持有人收受托
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的,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
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行李票持有人提出相反证据。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后立即向深航或其授
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
之日起 7 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
李交付旅客之日起 21 日内提出。
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不得
向深航提出索赔诉讼。
第六十五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 2 年,自飞机
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章 生效与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
之前制定施行的《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
条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深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
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
的运输。
深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
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深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
票价和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