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水电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水电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
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甘孜州水电行业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生产、
电力供应、电力输送等业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全州水电行业税收征管应遵循“主动联系筹建企业、
有效管理在建企业、规范管理建成企业”的原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水电企业,依
法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罚。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工商税务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规范
应用。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水电企业规范报送财务会计制
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组织学习,全
面掌握其核算原理及完整核算流程,具备通过会计软件提取纳税
人完整涉税数据的能力。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水电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时,
应要求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计划。
主管国税机关应收集业主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准
确掌握水电企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做好对工程承包、分包、转包
方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水电企业应建立分户台帐(附件 1)。
台帐管理坚持电子台帐与手工台帐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水电企业变更法人或注销税务登记
时,应依法督促其清算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
记证件、其他税务证件和税控器具等。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水电企业纳税申报的规范管
理。重点要抓好财务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水电企业的纳
税申报管理。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不定期召开水电企业座谈会等
形式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开
展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巡查,准确掌握不同阶段的发电量、
上网电量等信息;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工作联系,
全面掌握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的票表
稽核,准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职责:担任水电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员、
纳税辅导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对管户情
况实现“五清”,即:基本情况清、经营和财务情况清、运用税收
法规政策清、税收申报入库和欠税情况清、发票购买使用情况清。
负责水电企业分户台帐建立及建档管理工作。对综合征管软件中
涉税数据能熟练运用和分析。
(二)税源管理部门职责:制订年度水电企业管理计划和工
作安排;对辖区内水电企业进行汇总分析;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负责水电企业审批审核事项的初核、备案登
记;负责税源分析、预测及会议资料、分户核查等资料的收集整
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水电行业分税种收入分析制度。
(三)分管(联系)局领导职责:负责对装机容量在 2 万千
瓦(含)以上水电企业分户管理;管理工作应结合领导管户的相
关要求一并进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水电企业定期联系沟通
制度,每季度至少下企业一次,进行项目跟踪和项目调查。凡对
水电企业的纳税评估均由分管(联系)局领导主持。班子成员至
少每半年要交流一次管户情况,总结经验,找出水电企业管理中
的薄弱环节,并做好相应记录。实行管户年度书面报告制度,运
用领导管户经验为全局干部进行“业务讲学”。管户交流要有具体
的、针对性、建设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要有创新和突破,加大
行业管理力度,在精细化管理上做“文章”。
(四)州局逐步探索和研究出台水电行业征管预警指标,每
半年在数据分析报告中进行通报。水电企业征管中出现的共性和
重大征管问题应及时提交并统筹研究解决。州局联系水电行业的
局领导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水电行业分析会。
(五)州局、县局应把管户情况工作成效作为领导班子成员
年度德能勤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主要内
容。州局业务科室在日常管理和下县调研时,应将县局对水电企
业征管情况纳入常态督导工作,及时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筹建水电项目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确定水电企业税收管理员及分管(联系)
局领导,及时开展纳税约谈。
(二)通过约谈,全面掌握水电企业项目名称、注册公司名称
及法人、投资概况、在(筹)建期限、预计完工时间、装机容量、
开发进展情况、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工程是否分(转)包、财
务核算流程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在建水电项目管理
(一)对已开工建设的水电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开工的
当月组织下户调查,核实其建设情况与前期掌握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在建电站做好项目跟踪监控,重点分析建设单位和
施工企业和个人的《工程预算书》、《工程材料汇总表》、《中标通
知书》和《工程决算书》中工程的进度、应税材料的实际完成量,
特别是要了解和掌握工程的砂、石料、水泥、钢材及钢构件等情
况;采集基础信息资料,掌握每一个工程项目类型、投资总额、
投资方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再转分包单位等各种信息。
(三)对水电工程有分(转)包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有效掌
握分(转)包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施工期及分转(包)情况。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分(转)包项目可根据便于征管的原
则委托中标建设纳税人委托代征分(转)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主管国税机关对未委托代征的,应对中标建设方、分(转)
包方分别进行税收征管。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水电企业建设中材料使用、销售
征管工作。必要时主管国税机关可入户调查水电企业、水电建设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货物、劳务供销企业合同,对供货方为本
辖区纳税人的,必须入户核实其为水电建设供货实际情况。特别
要做好砂、石料、水泥、钢材及预制构件的核实,加强对采购的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管理。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水电企业取得的试运行收入、拆借
资金投资收益等应税收入的管理,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依法、规范
管理在建水电项目的积极意义,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第十五条 对建成水电项目管理
一、增值税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上网水电企业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制度。
发电企业在按月纳税申报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供企业的发
电量、上网电量、结算码单电量;供电企业在按月纳税申报的同
时,向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汇总缴费清单;电网公司在按月纳税申
报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供收取过网费分户清单(附件 2)。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非上网、财务健全的水电企业,应准
确核实其销售收入、发电量、电损等情况,重点审核销售收入入
账时间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不计收入的非正常用电或超低价收入
的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水电企业,在辅导建帐
未规范开展的情况下,可对其实施核定征收管理,核定额不得低
于相邻县或同规模企业水平。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跨市州的水电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
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府函〔2007〕31 号)规定进行征管。对涉及发、供电环节分别
征税的总、分支机构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 2004 第 10 号)规定进行征管。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水电企业提出的固定资产抵扣申请,
必须按照企业申请、经实地调查、帐务核对等程序核实无误后,
方可抵扣。同时,对前期抵扣一并核实。实地调查中应着重检查
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发票、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等。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水电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管理:“抓大”即重点企
业的税源管理;“控中”即抓好一般查账征收企业的税源管理;“核
小”即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1、重点纳税企业的标准为装机容量或发(售)电量 2 万千
瓦(含)以上,财务健全、实行电算化管理的企业。
2、查账征收企业的标准为装机容量或发(售)电量 2 万千
以下,财务较为健全、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3、凡财务不健全企业均纳入核定征收管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水电企业有合并、分立及再投
资情形的,应督促企业在合并、分立及在投资前清缴税款并形成
书面报告,上报有关企业发展经营情况。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水电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进行
确认;对享受国家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审批、
备案登记、上报,并对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 号)加强对跨地区水电汇总经营纳税人的管理。
(五)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真实记录反映所得税管理过程和结果。在记录台账时要注重衔接
好各个环节和时间,做到数据、逻辑关系准确;资料齐全完整,
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避免有账不建,残缺遗漏等现象。
(六)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水电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对水电企业年度纳税申
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及时归集整理各类
申报资料;电力企业汇算清缴流程分为调研准备、宣传辅导、汇
算清缴实施、后续管理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各县要根据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实施专业化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管理小组。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县局应要求和监督水电企业一般纳税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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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知》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水电企业的辅导,督导其
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规范财务管理。
第六章 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管理基本要求
(一)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
(二)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年度评估次数)。
(三)作评估分析报告书(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评估、评
估指标对比分析表、评估分析人建议、评估分析结果)。
(四)评估分析处理结果(约谈通知、文书送达回证、约谈
记录、实地核查报告、限改查补通知、移交稽查清单、稽查查处
情况)。
(五)建立纳税评估档案,作好评估资料的整理工作,妥善
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
第二十条 对纳税人的评估工作实行多税种联合评估,定期出
具评估报告。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
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水电企业当期发(供)电量等数据,
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
评估。运用掌握的有关数据资料,采取纳税评估通用指标和水电
行业特定指标相结合的办法(附件 3、4),对水电企业作横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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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数据分析,确定各指标异常变化范围和预警峰值,建立水电
行业评估模型。发现疑点,应按规定及时实施纳税约谈。对评估
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调
查核实。根据纳税评估指标、约谈情况和实地核实,作出纳税评
估结论,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
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
作底稿。
(二)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水电企业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
果以及相关数据指标和预警值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
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对比分析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来的
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就评估中发现
的问题,应与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提请纳税人申辩、举证,向
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纠正一般性申报错误;对纳税人实际纳税
能力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评估处理意见;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
对评估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管理建议(电
力行业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附件 5、6)。
(三)评估重点
一是审核水电企业是否依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审核其
是否存在已上网并收到确认单据但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审核
是否存在随电价加价收入的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价外费用未计收入
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二是审核其自用电部分(用于机房生产、职工
生活、后期工程等)视同销售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审核梯级开发企
业是否存在已建成电站向在建电站供电未计销售的情况。三是审
核发、供电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互供电力的情况,互供电力中的销
售部分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四是审核水电企业是否存在销售电力
产品以外其他货物的情况,申报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五是审核
电力输送企业收取的过网费收入是否依法计税。六是审核价外费
用等其它项目是否计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利用纳税评估通用指标,结合
税务检查、数据监控分析等工作,逐步调整纳税评估指标参考值。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分析结束后,应及时向州局报送相关
材料。
第七章 税务稽查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
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
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并建立稽查、税
源管理部门间的定期联系例会制度。对一般性案件,半年集中反
馈一次,重大案件随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涉税违法案件实行一级稽查和授权检查相结
合的方式。对重大骗税、逃避缴纳税款、虚开专票及税务人员参
与犯罪的,由州局统一查处。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可授权各县查
处。专项检查由州局统一实施,日常检查由县局统一实施。
第八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税局与纳税人建立互动机制。一是请纳税人
讲课,学习财务管理。二是国税局定期送政策上门,宣传政策,
寻找纳税服务需求,进行涉税预约式服务和“点菜式”服务,一般
情况下,限时办结。
州、县国税局与企业协商,适时召开片区或行业座谈会,听
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互通税企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研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州县国税局不定期走访纳税人制度。由分
管领导及监察、法规等部门组成走访组,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干部
在执法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由县局对管理员开展“星级”评定。
对纳税人投诉较多、反映较大的管理员,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局
给予过错追究并撤换。
第二十七条 由州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开展专项
评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稳妥推进“税库银”一体化建设,解决纳税
人多头跑、重复跑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各类
涉税资料及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水电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
依法履行好纳税申报、减免退税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水电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延期申报和延
期缴纳税款等涉税审批事项,应入户核实,做到材料真实、客观、
完整,程序规范,对减免税审批应集体研究审核并形成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纳税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
理和归档工作,包括:户籍管理、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纳
税评估、汇算清缴等资料、约谈记录、入户核查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县局自行制定的水电管理办法即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水电企业台帐
2.水电企业相关备案表格
3.水电产品增值税评估模型
4.水电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底稿
5.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表
6.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附件 1:
水电企业台帐(在建、筹建)
序
号
水电企
业名称
法定代
表人
设计装
机容量
静态
投资
动态
投资
建设
周期
开
工
时
间
预计完
工时间
设计砂
石用量
设计钢
材用量
设计水
泥用量
中标
建设
方名
称
分(转)
包企
业名
称
1
2
水电企业台帐(建成)
序号 水电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设计装机容量 发电电量 上网电量 自用电量 综合线损 综合电价 枯水期电价 平水期电价 丰水期电价
1
2
说明:县局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台帐内容进行增加,但不得减少。
附件 2:
水电企业相关备案表格
发电企业备案表
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电站 发电量(千瓦时) 售电量(千瓦时)
结算码单电量
(千瓦时)
产销率%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1
2
……
合计
供电企业备案表
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收取电费(元)
收费片区
本期 累计
……
合计
电网公司备案表
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过网用户名称 过网电量(千瓦时) 收取过网费用(元)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1
2
……
合计
附件 3:
水电产品增值税评估模型
根据水电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水电生产企业纳税评
估思路,建立以下基本模型和行业评估模型对水电企业的纳税情
况进行评估。
一、基本评估模型
(一)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
税负即税收负担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率,它比较
直观地体现了一个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行业内全部
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与课税对象总额之比,即行业税负。
行业税负反映了行业内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行业中单个企
业的税负在一定时期内对行业税负的背离,造成企业税负与行业
税负的差异。而税负对比分析法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税负背离行业
税负进行有效监控的方法之一。它是通过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
对比,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围绕关联指标展开分析,以发现企业税
收问题的一种方法。
工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
工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业增加
值
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业增加
值
(二)评估方法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业增加
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
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
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行业评估模型
(一)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销售收入=上网电量×销售价格
此评估模型中税率、销售价格基本上是长期固定的,因此,
评估的重点为销售量。
影响销售收入的几个主要因素:(1)季节性因素。(2)政策
性因素。(3)价格因素。(4)其他因素。
(二)电量上网率=(上网电量/发电量)×100%
如果电量上网率出现较大波动,则说明,企业存在少申报上
网电量的可能。
附件 4:
水电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模板
税款所属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一、纳税评估数据统计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项目 本期数 基期数
1、销售收入
2、应纳税额
3、应补退税额
4、销项税额
5、进项税额
(二)资产负债表数据
项目 年末数 年初数
1、应收账款
2、其他应收款
3、存货
4、应付账款
5、其它应付款
项目 本年数 基期数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
3、销售费用
4、管理费用
5、财务费用
6、主营业务利润
7、营业外收入
8、营业外支出
二、纳税评估指标计算
(一)通用指标
项目 指标值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2、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3、成本费用率
4、销售费用变动率
5、管理费用变动率
6、财务费用变动率
8、成本费用利润率
9、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10、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
11、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
12、营业外支出增减额
13、营业外收入增减额
14、存货周转率
15、应收账款变动率
16、应付账款变动率
17、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18、资产负债率
(二)增值税专用指标
1、评估期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2、基期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3、增值税税收负担变动率
4、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5、工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三、纳税评估指标配比
项目 配比指标值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
利润变动率配比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
成本变动率配比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
费用变动率配比
4、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利润总额
变动率配比
5、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
利润变动率配比
6、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利润总额
变动率配比
四、纳税评估分析
附件 5:
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纳评估分析表
评估分析所属期_____年___季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分析指标 测算依据 参考预警比值 是否异常 备注
一.必用指标及功能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4.所得税贡献率 ≥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
二、通用指标及功能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
2.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
3.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 ≤
4.营业(管理、财务)费用
变动率
≤
5.成本费用
利润率
≥
6. 税前列支费用
评估分析指标:
7.主营业务利润
变动率其他业务利润
变动率
≤
分析指标 测算依据 参考预警比值 是否异常 备注
8.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
9.资产负债率 ≤
三.指标的配比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
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1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
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1
3.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
营业务费用变动率
1
4.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
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1
5.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
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自
行决定配比分析)
四. 评估分析总体结果
疑点 1.
疑点 2.
五.评估分析
处理意见
1.是否约谈举证
2.是否实地核查
3.是否移交稽查部门
评估分析人: 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6:
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填表说明:
1、因该分析表测算预警值,依据为我州电力行业部分重点纳
税企业 06—07 年度相关资料,对预警值的设定基础资料不够完
整,缺乏历史积累数据,故该预警比值设定较高仅作为参考。随
着我州水电行业的不断发展,搜集、积累的评估指标数据将更加
全面,对预警比值的设定经过两三年后会更准确、规范。
2、实际评估过程中,分析测算以企业纳税申报表为依据,企
业财务报表为辅.
3、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率的变动以及西开优惠政
策执行至 2010 年,在评估测算时把握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运用。
4、如总局、省、州局发布了电力行业各项预警比值指标的,
请各县局以该指标作为评估分析测算的参考依据。
另:对预警比值的设定有建议的请及时向州局所得税科反映
一.必用指标及功能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参考预警比值:≥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在测
算过程中应纳税额应包括减免部分。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
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
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
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
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
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
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
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
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
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
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
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
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
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
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
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
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
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
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
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
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
况及其原因。
二、通用指标及功能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
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
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
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
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3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
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
(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参考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
值。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4.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
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
务)费用×100%。
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值。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
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5.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值。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
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6.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
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
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
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
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
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
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在填表时以疑点式分项写明。
7.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
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
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相比,
测定平均比值。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
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1)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
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
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2)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
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
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8.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
资产原值总额×100%。
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相比,
测定平均比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
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
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9.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
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预警比值:≤ 与同行业及基期数相比,测定平均比值。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无重大项目投资,
该项指标平均比值应是逐年下降,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
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
响。
三.指标的配比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比值接近 1, 二者相差不超过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
增长
(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1 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
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1)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
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
(2)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
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
题;
(3)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
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
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
在少计收入问题。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比值接近 1,二者相差不超过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
长
(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2)当比值〉1 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
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
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2)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
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
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
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3)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
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
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3.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比值接近 1,二者相差不超过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
增长。
(1)当比值〈1 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2)当比值〉1 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
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
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
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
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2)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
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
(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3)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
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
(4)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
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
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
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
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4.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比值接近 1,二者相差不超过 。
(1)当两者比值大于 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
题;
(2)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
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5.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主管国税机关自行决定是否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
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
资产周转率。
(1)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
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
期资产利润率≤0 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
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
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
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
期资产利润率≤0 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
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四. 评估分析总体结果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写明具体内容,以便进行评估处理。
疑点 1.
疑点 2.
五.评估分析处理意见
1. 需进行约谈举证的制作约谈举证通知送达文书
2. 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制作核查报告
3. 需进行移交稽查部门制作移交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