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表间关系
(一)人社统UI1号表
宾栏:(3)=(1)+(7)-(13),(3)≥(5),(3)≥(6),(4)=(2)+(8)-(14),(7)=(9)+(11)+(12),(13)=(15)+(16)+(17)。
(二)人社统UI2号表
宾栏:(2)=(3)+(4)+(5)+(6),(7)=(8)+(9)(10)+(11)+(12)+(13)+(14)+(15)+(17),(15)≥(16),(18)=(2)-(7),(19)=(1)+(18)。
(三)人社统UI3号表
宾栏:(1)﹥(2),(1)﹥(3),(1)﹥(4),(1)=(6)+(12)+(13),(6)=(7)+(11),(7)=(8)+(9)+(10)。
(四)人社统UI4号表
宾栏:(4)=(2)-(3),(5)=(1)+(4)。
新的表结构去掉了ui1领取表中的1≥2;3≥4;7≥8;13≥14四个校核公式。主要原因是由于医保的参保手续等原因,有可能出现当月参加医保人数大于领取人数的情况。因此取消了公式。不出现这种情况的可沿用之前的结构包。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1.上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上期的“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上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2.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其中:
“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本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女性”,指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数;
“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指包括当月已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3.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数,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包括:
(1)企业:指本期从企业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从国有企业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
(2)事业单位:指从事业单位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
(3)其他: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同单位或雇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4.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报告期内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包括:
(1)重新就业: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2)待遇期满:指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届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3)其他:指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5.本期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指报告期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6.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将本人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全部领取的人数。
7.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指报告期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二)人社统UI2号表
1.上期末基金结余总额:指上期的“本期末基金结余总额”。
2.本期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
(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2)利息:即基金存入银行、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指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的补贴。
(4)其他:包括滞纳金收入等,不包括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
3.本期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
(1)失业保险金:指按规定支付的失业保险金金额。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指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医疗等费用给予补助的金额。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金额。
(5)职业培训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金额。
(6)职业介绍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的补贴金额。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指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金额。
(8)其他促进就业:指除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之外,各地按规定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的金额。其中,调剂再就业资金指各地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到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支出的金额。
(9)其他:指除上述基金支出以外的、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但不包括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
4.本期基金收支余额: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即“本期基金收入”减去“本期基金支出”。
5.本期末基金结余总额:指报告期末结余的基金总额,即“上期末基金结余总额”加上“本期基金收支余额”。
6.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本表时,必须按栏目关系取得平衡。在建立调剂金的省、自治区,地、县两级填报本表时,如因上解、下拨调剂金方面的原因,致使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基金收支余额之间出现不平衡,需加以说明,省、地两级汇总时,应予注意。
(三)人社统UI3号表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2.女性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人数。
3.农民工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4.外国人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在中国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合法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非中国籍的人员人数。
5.实际缴费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数。
6.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7.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8.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简称《规定》)中代码为“200”-“340”的企业。
9.其他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10.事业单位:指由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
11.其他: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四)人社统UI4号表
1.上期末结余总额:指上一年度末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滚存结余总额。
2.本期筹集额:指本期地(市)、县按照规定的比例上解省级的调剂金总额。
3.本期调剂使用额:指本期补助下级的调剂金总额。
4.本期收支余额:指“本期筹集额”减去“本期调剂使用额”之差。
5.本期末结余总额:指“上期末结余总额”加上“本期收支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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