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内容提要: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在价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民法学者如
何能够经由理性的讨论,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寻求相互理解,进而达成价值共识,是本
文讨论的重点。论文在简要评析法律论证理论得失的基础上,以我国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
价值共识为前提,提出了两项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没有足
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
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论文认为,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唯
有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遵循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和形式,运用妥当的论证
方法,方可达致相互理解,也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形成价
值共识。论文还结合民法学界争论的两个具体价值判断问题展示了实体性论证规则的运
用。
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途径,可以在最低限度上表述为:以讨论者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
值共识为前提,确立相应的实体性论证规则,经由理性的讨论,寻求相互的理解,并在此
基础上尽量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达成新的价值共识。
理由。所谓实质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采用弱式
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会导致处于分化和对立状态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以至身
处弱势地位的一方无法自由地表达意志,从而使得建立在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假定之上的私
法自治原则无法发挥作用。所谓形式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确实能够证
明,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28]因此并不违背类似问题应该
得到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
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它要求“个人应享有相对于法律可能性和事实
可能性的最高程度的自由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34]我国《民法通则》第 4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35]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这里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德的要求。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能够顺
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限制私法自治,从而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在现代社会,它承担
着派生禁止性规范限制私法自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可见,得以限
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最终落脚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里的
国家利益,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应仅限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安
全利益。至于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就较为丰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
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49];其次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从形式上
看,这些利益仅与特定民事主体有关,但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一个
社会的基本秩序,因此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再次是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联系
的私人利益。现代民法,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
而相继认可诚实信用、善良风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落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使民
事主体的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并
在民事主体间培植信用,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唯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成
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它们明确了民事主体自由的边界,这个边
界,同时也是国家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界限。[50]
法治原则。
论文联盟 编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针对特定价值判断问题,由于立法
者的价值取向被明确地以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的方式表达出来,并受到事实判断和逻辑判
断的限制。这种价值判断的领域不再是一片任由讨论者各种相同或不同情感自由驰骋的领
土,而转变为一个理性和逻辑占据主导地位的王国。这就使得特定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可
以转换为事实和逻辑判断问题的讨论。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 90-91页。
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换句话说,个人行动在理论上无需证明其合理性;相反,国
家的干预行动却必须证明其合理性。Joseph , Carl Schmitt: Throrist
for the REich,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 ,
-122.转引自李强《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构建》,载《公共论丛-宪政主义与现代
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