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2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16
第三篇 工资..........................................................25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35
第五篇 假期..........................................................41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47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52
第八篇 法律责任......................................................54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
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
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
经验,主要参照北京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
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
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
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
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
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
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
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
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
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
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
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
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
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
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
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
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
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
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
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
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
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
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
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
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
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
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
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
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
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
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
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
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
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
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
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
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
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
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
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
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
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
在 2020年 2月 9日 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
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
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
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
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
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
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 2020年 2月 9日 24时前正常
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
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
盖。
在 2020年 2月 9日 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
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
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
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
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6.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
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
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
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
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
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
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
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
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
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
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
的应对措施。
律师解析: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
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
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
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
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
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
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8.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
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
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
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
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
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
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
隔离措施。
9. 对于外地返京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劳
动者进行隔离?
答: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律师解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
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建议外地返京人员
自行隔离 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 14天由用人
单位根据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
安排 14天的隔离,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北京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家隔离 14天。
10.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
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
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
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
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
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
按旷工处理。
11.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
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律师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
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
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
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报告。
12.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
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
息。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
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
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
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
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
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
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
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
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
劳动关系。
14.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
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
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
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
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
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
15.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
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
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
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
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
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6.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
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
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7. 劳动者在 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
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
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
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
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
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
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8.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
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
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
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
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
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
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
紧急措施结束。
19.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
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
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
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
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
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
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
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
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
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
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第三篇 工资
20. 国家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
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
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律师解析:2020年 1月 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 2020年春节
假期至 2020年 2月 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
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
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
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
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1.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
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
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
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2.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
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
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
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
五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
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
遇。
23. 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
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
时间为 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
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
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
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
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
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4.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
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
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
工资支付。
25.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
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
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
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
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第二条第(二)项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7修改)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 1月 24
日至 2020年 2月 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员工,因 2020年 1月 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
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
时工资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因 2020年 1月 24
日、28日、29日,2020年 2月 1日、2日为休息
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
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
1月 31日至 2月 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
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
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26.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
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
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
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
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
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
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7.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
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
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
行。
28.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
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
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
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
假。
29.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
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
复工后立即支付。
律师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
期至 2月 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 2月 9日之前
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
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
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
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30. 国家规定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 3天,这
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 3天(农
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 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
假时间如下:1月 24日至 30日放假调休,共 7
天。1月 19日(星期日)、2月 1日(星期六)上
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
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31.国家规定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 3天员工
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本人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
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
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
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3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
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
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
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
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
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
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
员工必须服从。
3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
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
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但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
34.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
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
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
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
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
时?
答:可以。
律师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
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
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
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
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
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
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
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第五篇 假期
36.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
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 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 2020年 2月
2日。
根据北京市政府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
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2020年 2月 9日 24时
前,除特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
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
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
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
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当然,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
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
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
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
规。
37.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
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
律师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
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
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
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 2款规定,“病休期
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
疗期与延长 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8. 婚丧假与延长 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
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
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9. 探亲假与延长 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
延?
答:不应顺延。
律师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
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
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
长 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40.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
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
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律师解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
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
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
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41. 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
绝吗?
答: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关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
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
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2020年 2月 9
日 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
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
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
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
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
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
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
2020年 2月 9日 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
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42.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
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
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3.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
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
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
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
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
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
规定认定为工伤。
44.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
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
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45.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
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
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
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
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
到歧视。
46.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
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
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
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
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
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
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
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
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
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
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年 1月
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
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
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
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7.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
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
限。
48.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
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
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020年 2月 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
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
至 2月 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
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
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
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
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
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
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第八篇 法律责任
49.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
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
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
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
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
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
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
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
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
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0.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
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
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
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
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
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
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
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
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
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
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
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
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
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笔参与人:梁枫、金晓莲、徐阳、马照辉、郝云峰、珊丹、时福茂、张雪霞、程
阳、崔明明、方富贵、胡洁、姚均昌、杨静、吴立宏、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