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 方
法 ,对合同的 内容 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
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
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把合同解释限于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
法的通例,也是学术 理论 界的倾向性主张。笔者亦是从狭义上论及合同解释的。
(一)合同的解释有助于某些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得到合理的确定,使之明确化、准确化,
以符合 法律 对合同内容的典型要求。为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中的语言文字,只能表达
某一确定的含义。但在合同实践中,往往存在某些语言文字不明确、不具体的现象,从而
影响 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执行。所以,对合同文字表述的真正含义进行界定,是解释的
第一任务。 (二)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得到补足。从理论上说,法制
实践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是有层次性的,它们可大体概括为法律的要求、避免争议的
要求和交易安全的要求。但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只考虑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基本
要求,而合同内容的详略往往又受到习惯和环境的影响。这不仅可能造成合同内容的不完
整,尤其会造成某些事项规定上的疏漏。所以,对合同内容的完整进行补足,是解释的第
二任务。 (三)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不统一或者相矛盾的合同内容得以统一。由于各种
各样的原因,合同的内容难免存在某些不统一或者相矛盾的地方。所以,合同内容存在不
合理,通过解释以使其合理,是解释之第三任务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指贯彻于合同解释活动和过程的指导性规则。对
此,历来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张,即意思说和表示说。意思说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当
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拘泥于文字。这种主张的基础是意思主义理论。 大陆法
国家的立法多采意思说。表示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而
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解释。这种客观标准的解释方法,注意合同文句,而不探求当
事人的“真意”。该主张的基础是表示主义理论。 英美法国家的法学者采表示说。事实
证明,英美法系上的限制性解释传统,过于迷信语言界定性功能,使法院和当事人都陷入
窘境。而大陆法系以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情形来力求所谓的当事人真意,可能导致法院权力
的不适当扩张,从而事实上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点已受到各国普遍关注。
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即既要根
据合同的语言文字,又要注意 研究 有关证明,进行全面的综合 分析 ,实事求是,妥善
解决。笔者亦持这一主张。这是因为,合同解释的主旨在于明确个性的表意行为的法律含
义,使意思表示个别取得法律概括的典型意义。合同解释中的意思说和表示说均含有合理
性因素,这就造成理论与实践中观点取舍上的困难。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的协议,在解释上就不能不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单纯采表示说,也就否定了当事人
的意思自由。同样地,由于当事人的意思毕竟是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的,离开了当事人的
表示,也就无法确定,如果单纯采意思说,也就失去了意思的规定性。在口头协议与书面
合同的关系 问题 上,原则上不能以口头协议改变书面合同。 三、合同解释的方法
(一)依当事人目的解释规则。它是指在解释合同时,必须考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
的。合同行为是当事人实现一定 社会 经济 目的手段,而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之间从事
合同行为所欲实现的基本意图。在具体的目的意思中,指明当事人基本意图的内容具有重
于其他内容的价值。依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解释,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语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
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用语;当合同内容暧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
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用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
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义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悖于
合同目的的含义。但目的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解释合同的依据。当目的违法或
当事人一方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明确知道合同目的时,目的解释原则就不适用。
(二)依习惯解释规则。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者实践的惯行表意方式,包括语
言习惯和推定习惯两类。依习惯解释合同,许多国家法律都作了规定。在合同实践中,习
惯有违反强行规范者,有不违反强行规范而违反任意规范者,有不违反强行规范和任意规
范者。习惯违反强行规范者,由于依此习惯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并非当事人所希望达到的
目的,所以应解释为当事人无依其习惯的意思。习惯不违反强行规范而违反任意规范者,
如果该习惯为当事人所知悉,则优先于任意规范,可推定当事人有依习惯的意思;如果该
习惯为当事人所不知悉,则应依任意规范解释。习惯不违反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者,不管
当事人是否知悉该习惯,都可认为当事人有依习惯的意思,但有可认为当事人不依其习惯
的意思或者其习惯并非于当事人之间的职业阶层等关系为普遍者除外。 (三)依法律
解释规则。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上的含义,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这里所说的
法律,特指任意规范,不包括强行规范。因为强行规范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如果当
事人之间的约定违反了强行规范,该约定就是无效的。所以,依法律解释实际上是指依任
意规范进行解释。 我国法律对依法律解释规则作了一些规定。《民法通则》第 88条
第 2款、《合同法》第 62条规定即是。在我国,合同的内容不明确的,首先按照合同有
关条款确定(实际上是依当事人目的进行解释);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不能确定,就由
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只有在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
成协议时,才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 (四)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规则。它要
求解释合同时应当诚实,讲究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又叫“帝王规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解释,要求人们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这样
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将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运用到合同的解释之中,并对合同自由
施加某些必要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该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方法,体现了 现代
合同法从形式正义逐步转向兼顾实质正义,我国法律亦承认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依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是正确履行合同和及时、公正处
理合同纠纷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合同法
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合同漏洞及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
关于某项内容应有订立而没有订立,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
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做出规定;
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例如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方式约定不明
确。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写出填补
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
洞的方法,就不能认为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
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在
买卖合同中缺少标的条款。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
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做出规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
任意性规范做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一)、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合同漏洞。
《合同法》第 60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义务而确定
的规则,即在出现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当事人难以直接根据合同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但由
于合同对当事人义务的设定不明确或存在缺陷,此时当事人就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能依
据《合同法》第 60条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则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由
法院来裁决。(二)、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填补合同漏洞。《合同法》第 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协议补充;……”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当
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来填补
合同的漏洞,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通过当事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
间的争议,也是最有效地填补漏洞的方式。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已
经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这就是说,当事人
做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同时经过要约和承诺而达成了合意。当然,合意的内容并不意味
着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
同即可成立,其他的内容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办法予以补充。在填补漏洞时,必须要正确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而判断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要判
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也就是说对主要条款双方已经经过了要
约和承诺过程而达成了合意,为此,在填补漏洞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必须要判
断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还是仍然处于缔约阶段;第二,当事人是否就
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果仅仅就次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第三,当
事人虽然没有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但当事人已经做出了实际的履行,那么
能否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中确定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意,则需要做出解释;第四,当
事人虽然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则需要从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交易的习惯等方面考虑解释当事人所应当达成的主要条款,从而填补合同的漏
洞。在确定合同确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达成补充协
议填补漏洞。由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补充协议必
须针对合同的漏洞而达成,否则,仍然不能解决合同条款的争议
【 参考 文献 资料】: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 研究 》;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3〕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5〕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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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